开展授权审计与委托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保民,甘肃省审计厅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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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以上规定为开展授权审计与委托审计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目前,为了解决审计任务重与审计人力资源缺乏的矛盾,各级审计机关一般会向下级审计机关授权一些审计任务,或者采取委托审计方式聘请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织人员来参与审计。虽然,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但对接受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和聘请的外部审计力量的法律责任应如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很好把握。

      授权审计和委托审计的法律特征

      授权审计,从实行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角度看,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予审计机关一定的职权,审计机关按照法律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授权是指国家授权或法律授权。从审计机关内部管理角度看,授权审计是指上级审计机关将其职权范围内的一些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行使。这种意义上的授权是指行政授权,通常意义上的授权审计是指上级审计机关授权。

      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给另一审计机构办理的行为。委托审计在实践中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隶属关系的审计机关间的委托,这种委托可以是办理某一审计事项,也可以是办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调查、核实事项。如,某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将审计对象在外省发生的某一经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委托外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受委托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报送委托审计机关;另一类是审计机关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给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办理,或者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委托审计的法律特征是,由委托方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审计机关来承担。

      授权审计与委托审计的救济途径

      授权审计,是审计机关的职权转移行为,被授权方享有授权方的审计职权,独立开展审计并以本审计机关名义出其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同时,对本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被授权方审计机关在出具的审计决定书中应根据财政、财务收支性质告知被审计单位对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审计法中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对与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被授权方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而不是授权方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被授权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里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是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被授权方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对于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可按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原则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如果审计决定引起政府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被授权方审计机关要向受理部门提交答辩书,进行应诉。

      对于委托审计,受托方并不获得委托方审计机关的行政职权,只是获得代理委托方审计机关处理特定审计事项的行政权力。因此,受托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即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委托方审计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方承办的审计事项及审计结果进行严格审定,并以委托方审计机关名义对外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审计机关来承担。委托方审计机关在出具的审计决定书中应根据财政、财务收支性质告知被审计单位对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对与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委托方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对委托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委托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与授权审计不同,委托审计是审计机关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给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办理,或者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任务,这是新时期审计工作的新特点。但因为由非政府审计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因此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委托审计的受限性。可以委托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或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项目及事项有: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对党委、政府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宜聘请外部审计人员。

      委托审计的纪律性。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委托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或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应当严格保密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同时,受托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委托审计项目及事项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般由审计机关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委托审计的原则性。拟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完成或参与审计项目及事项的,其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是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三是社会信誉好,近几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拟聘请的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或事项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二是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长;三是职业道德良好,近几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选择受托社会审计组织或聘请外部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般可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和选聘。对于特殊专业人员且不适合招标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和选聘。应当要求受托社会审计组织或应聘个人提供曾经参与审计工作情况的相关材料。审计机关应建立社会审计组织和其他专业机构及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委托和聘请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拟聘请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考试。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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