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长制的现状分析 审计组长准入制度缺失。审计组长是审计干部序列中没有固定级别、没有编制、没有职务补贴、不享受待遇的临时性“审计官”。它随着审计项目的确立和审计组的组成而诞生,也随着审计项目的完成而消失。审计组长准入制度的缺失,使得审计机关在审计组长的任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问题更为严重。 审计组长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审计组长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贯穿整个审计过程,即从最初的项目审前调查到项目终结后审计案卷的归档。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组长行政上隶属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项目主审,管理审计现场。但由于权责不对等,对审计项目的熟悉程度不同,审计组长与部门领导或主审之间在项目审计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和分歧,影响了审计效率和质量。 审计组长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审计组长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计项目的结论,影响着审计机关的形象和审计作用的发挥。审计组长长期忙于审计业务,在职培训和后续教育参加较少,影响对现代科技知识和现代化审计手段的掌握。由于一些审计机关工作交流和岗位轮换机会较少,审计组长人选固定,致使审计组长业务面比较狭窄,专业知识结构单一,政策水平和职业操守有待进一步提高。 建立审计组长准入制度 (一)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制度。审计机关应推行审计组长资格认证制度,对审计组长资格通过考评结合方式认定,进行动态管理。应当根据审计组长必须具备的业务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特点设置考试科目和内容。审计机关针对审计项目特点组建审计组,评聘领导小组针对审计组组成模式决定审计组长聘用方式,对评定合格的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发文予以认定。审计组长的认定期限在没有特殊情况发生的条件下为审计项目的审计周期。 任职基本条件。审计组长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和职称,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工作经验。同时,要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审计组长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审计组长任用模式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任用。上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跨地区、跨层级抽调下级审计机关或派出机构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较大范围地区和重大审计事项开展专项审计监督活动,审计组长一般由上级审计机关指派,下级审计机关或派出机构审计人员作为审计小组的负责人和成员。 公开选拔聘用。为了充分调动审计人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审计机关可以打破内部业务部门分工和界限,引入竞争机制。本着相互自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审计组长,审计机关评聘领导小组根据审计投标人的条件和情况,经研究后批准确定中标人,审计组成员可由审计组长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确定。 业务部门负责人兼任。在开展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项目时,审计业务部门根据所管辖的审计范围,将部门内审计人员分成几个固定的审计业务组,审计组长一般由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组长担任,也可以由胜任审计工作的其他人员轮流担任。 加强对审计组长行使职权的制衡 (一)政府审计机关对审计组长的制衡 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业务部门提出审计组长人选,然后由审计机关确定。这说明审计组长需完成业务部门分配的审计任务,履行审计组长职责。审计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审计组长行为进行规范,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或社会协助监管。建立业务骨干技术档案,把个人参与项目的工作绩效记录在册,以便考核。推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审计组长依法履行职责。指定具有较高业务素质、较高政策水平、较强责任感的人作为监审员,有针对性地随同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既做高级业务顾问,又做廉政监督员,监审员直接向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审计组长制约。 (二)审计组成员对审计组长的制衡 审计组长是一种任职资格,审计组是一个临时机构,审计组长与组员之间,其角色经常发生互换。审计组长应按审计规范的要求,有效利用审计人力资源,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能力,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在安排好相关工作的同时,审计组长要当好审计组的“后勤部长”,综合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审计人员工作所需,保证工作推进。要平等待人,采取一定形式实施亲情管理,与审计人员之间建立合作、互信的良好工作关系,创建优秀审计小团队。同时,审计组长应当接受审计组成员的监督,审计组成员有权拒绝执行审计组长的无理要求,对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行为具有举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