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法在政府审计中的应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坤,审计署沈阳特派办;张萃,审计署沈阳特派办;杨辉,审计署沈阳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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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证法是指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信息,直接通过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状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审计方法,多应用于对债权债务的审计。函证法是社会审计中常用的审计方法,具有节省人力成本、提高审计效率的优点。

      政府审计多采取就地审计,对审计抽查量和审计证据都有特定的要求,然而受审计资源与时间的限制,对一些事项未能实现就地审计或全面审计。这种情况下,如未能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核实,会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借助函证法,并进行优化设计,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审计中审计资源、审计成本与审计抽查量的矛盾。

      函证法在政府审计中的可适用性

      形式灵活。函证法分为肯定式函证和否定式函证,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当个别账户欠款金额较大,或有理由相信欠款可能会存在争议、差错等问题时,采用肯定式函证;当相关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预计差错率较低、欠款余额小的债务人数量很多时,可采取否定式函证。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评估结果,灵活选择合适的函证方式,而且两种方式可结合使用。

      对审计成本与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具有可控性。函证法的优点之一就是节省审计成本,通过选择适当的函证方式并对函证过程进行独立性控制,可以很好地处理审计样本量与审计证据可靠性的关系。肯定式函证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较为可靠,但审计成本相对高一些;否定式函证因不可知因素的存在,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较前者来说不可靠,但成本相对较低。当然,对于重要事项不应以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审计程序的理由。

      函证法在政府审计中的局限性

      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在被审计单位、审计范围、审计方式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函证法在政府审计中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政府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是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由于被审计单位性质、地位的特殊性,被审计单位对函证单位具有一定的强势影响,导致被审计单位与函证单位作假、串通的风险增加。二是政府审计更多地关注对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及效果的审计,而社会审计仅对债权债务进行函证,函证法应用范围较窄。三是政府审计要求见人见账见物,采取就地审计或全面审计方式较多,对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要求更高,对函证结果的运用需要进行进一步评估。

      函证法在政府审计中的具体应用

      在政府审计中,应充分借鉴函证法的优点,并根据政府审计的要求加以优化,增强函证法的应用效果,为政府审计服务。一是适当扩大函证范围,根据政府审计的需要,除了债权债务函证外,对项目分散、审计对象分布地域广泛、资金使用方向单一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均可纳入函证范围。二是为满足政府审计中就地式审计对审计证据的要求,采取函证的方式,并以审计机关正式发函的方式进行,保证审计的严肃性和独立性。三是针对审计项目的不同情况,对适合函证法的审计事项进行甄别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函证对象、函证内容、函证时间、函证结果返回地址等,并尽量采用表格化设计。同时为增强函证结果的真实性,要求提供表格数据来源依据,提高函证结果的真实性,达到满足政府审计取证需要的目的。四是建立函证结果评估程序,对于返回的函证结果,审计人员需要结合审计目的和要求进行分析,评估其真实性和充分性,如有必要可采取抽查验证的办法加以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函证法不是万能的,过度使用函证法代替必要审计程序的做法,是背离政府审计要求的。只有在政府审计中灵活辅助使用函证法,才能更好地达到扩大审计事项覆盖面、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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