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军队审计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审计项目成果信息应当注意和把握的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剑辉,海军审计局

原文出处:
军队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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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解放军审计署、海军审计局和海军工程大学装备经济研究所共同研发的《军队审计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作为“军审工程”二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2年在全军推广运用以来,海军各级审计部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这个信息系统,比较完整、准确地上报统计数据,对提高审计信息统计工作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近两年组织海军审计成果数据会审和参加全军审计成果数据会审的情况看,在录入审计项目成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审计成果数据的汇总分析。为此,笔者就一些需要注意和把握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录入审计项目基本信息应当注意和把握的问题

      一是录入审计项目名称应当规范完整。审计项目名称,反映审计项目的主要信息。规范准确的审计项目名称,能够让统计报表的使用者非常直观地看出审计项目的基本信息,例如审计的是哪个单位哪个年度的什么项目。从会审的情况看,有的单位录入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如2013年,全军统审项目中有“2013年度预算安排和2012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这个审计任务类别。有的单位在录入时,直接将这个任务类别作为审计项目名称录入,在生成统计报表时,在“2013年度预算安排和2012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这个审计任务分类下就不知道具体审计的是哪个单位,也不知道审计的是预算安排还是预算执行,必须要进入系统查询具体项目后才能查清楚。因此笔者认为,审计项目名称的录入,应当按照审计档案封面的项目名称录入标准执行比较规范,即:对哪个单位哪个年度什么项目的审计。如上,规范准确地录入应当是“对某单位(部门)2013年度预算安排审计”或“对某单位(部门)2012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规范准确地录入应当是“对某单位某职务某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对某单位原某职务某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总之,审计项目的名称应当按照反映关键信息的原则进行录入。

      二是选择审计任务类别应当突出全军统审项目和区分项目性质。目前,统计系统将审计任务类别区分为“事业类”“装备类”“基本建设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类”“事务所受托审计类”五大类,每个大类下面又有若干个分类选择项。解放军审计署每年都会将当年的全军统审项目随《指标和字典数据》(以下简称《数据》)一并下发,各级审计部门接受《数据》后,需要特别注意全军统审项目。如果在审计项目成果信息录入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就会导致审计项目的归类不准确,直接影响到解放军审计署和大单位审计部门对全军统审项目的汇总分析。如2013年,解放军审计署下达的《数据》中,将“战备工程”列入了全军统审项目。会审过程中发现,有的单位没有仔细地查看全军下发的《数据》,在录入时将战备工程审计项目时直接选择了“基本建设类”下的非全军统审项目,导致这个战备工程审计项目在生成统计报表时就没有归集到全军统审的“战备工程”项目中。有的单位在录入全军统审项目“2013年度预算安排和2012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时,也出现了类似问题。因此,各级审计部门在系统中接收《数据》后,应当特别注意了解和熟悉其中的全军统审项目,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录入审计项目成果时准确选择审计项目的任务类别。同时,选择审计任务类别时,还应当区分项目的性质。比如:物资审计,在“事业类”中有,在“装备类”中也有,那么,我们在选择类别时,就应当区分审计项目的性质。如果审计的是事业经费采购的物资,就应当选择“事业类”下的物资审计项目,如果审计的是装备经费采购的物资,就应当选择“装备类”下的物资审计项目。

      三是录入审计总金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审计总金额这个项目不是必填项目,但为了比较客观地反映审计成果,建议还是尽量填列,并且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对单一项目来说,按照审计时依据的金额来填列。比如:工程结算项目审计,如果是初审项目,按编报数填列;如果是在单位自审基础上审计,按单位自审审定金额填列。更多的时候,考虑到审计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在安排审计项目时,往往会将多个审计项目在一个被审计单位同步进行。比如,2013年开展1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同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2012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这时的审计金额实际上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以来若干年的金额,当然也包括了2012年度的金额,如何填列呢?笔者认为,应当确定以“全军统审项目为先、主导项目为主”的原则,作为2个审计项目分别填列。2012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作为全军统审项目,要优先将2012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金额填列到全军统审项目中,其余年度的金额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金额,这样就避免了审计金额的重复。

      二、录入审计对象信息时应注意和把握的问题

      一是单位(部门)和项目(任务)的选择应当统一口径。从会审的情况看,有些单位在录入审计对象信息时,往往在“单位(部门)”和“项目(任务)”的选择上出现口径不一的问题。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在“事业类”和“装备类”中,物资审计(含价格审计、合同审计)选择“项目(任务)”、其他项目选择“单位(部门)”比较合适。在“基本建设类”中,结算审计、预算标底审计,应当选择“项目(任务)”;工程建设管理审计,如果只涉及单个工程项目,应当选择“项目(任务)”,如果是对一个单位多个工程项目实施工程建设管理审计,则选择“单位(部门)”比较合适;以上情况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审计项目选择“单位(部门)”。

      二是分项填列或者汇总填列应当领会上级意图。这两年审计成果数据会审都遇到了类似情况,有的单位把应当分项填列的项目进行了汇总填列,主要原因是没有领会上级意图。如:2013年数据会审过程中,有的单位把全军统审项目“2013年预算安排和2012年预算执行审计”进行了汇总填列,直接影响了数据分析,本来审计了若干个团以上单位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填列后,审计单位数量变成了“1”或者“2”,明显与解放军审计署的要求不相符。再比如,工程结算审计,有的单位进行汇总填列,就无法反映每个工程项目的审计成果,也形成了审计项目数量的差异;有的单位虽然没有进行汇总填列,但却是分成若干个项目列在了“分项名称”中,也同样形成了审计项目数量的差异。笔者认为,既然作为一个统计系统,能够分项填列的尽量分项填列,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可以更加清楚明晰地查阅每个项目的审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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