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在上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过程中,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审计机关、有关被审计单位、个人,出于维护地方财政经济利益等目的,采取各种措施,力求上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少揭露问题或不揭露问题,或避重就轻地反映问题,以及地方审计机关在开展上级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时,对发现的有关问题经仔细斟酌或报地方政府衡量甄别后上报的现象。 审计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有四种:一是地方政府对查出的问题想方设法地解释或辩解,以各种实际情况说明其合情合理性,减轻被审计定性为违法违规的可能性,对审计组所属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提出不反映、少反映或从轻反映的请求;二是地方政府所属审计机关以同属审计系统为渊源,加强同审计组所属机关及审计组的联系,一方面为被查出的有关问题解释、辩护,一方面以感情为纽带,努力协调与审计组的关系,减少问题的数量,减轻问题的性质;三是审计过程中涉及的被审计单位,以相关人员外出、资料灭失等五花八门的借口,造成审计查证工作不能深入进行,使审计人员不能查明真实情况,意图使审计人员知难而退,或编造圆满的解释,以消除审计人员的疑虑,掩饰地方政府违纪违规行为;四是地方审计机关在开展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中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有的由地方审计机关反复研究后上报,有的由地方政府审查决定后才上报,对地方政府利益敏感程度高的事项被过滤了。 审计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最根本的存在于现行审计管理体制的不足。由于地方审计机关的人、财、物都受地方政府控制,经费拨款由地方财政提供,领导任命由地方决定,出于维护地方审计机关的利益,出于维护地方审计机关在政府中的地位,出于维护审计机关领导个人的声名地位,地方审计机关必须保护地方政府,维护地方利益。为了维护地方名誉和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地方审计机关将协调与中央、省、市审计机关、交叉审计组的关系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地方政府也不惜成本地将此重任交由地方审计机关完成。 审计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也是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体制下一定矛盾的反映。由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面向全国,统筹各地方、各行业,与地方经济发展局限于一定行业或领域存在一定的矛盾。地方为争取国家资金,按照国家要求上报项目,而当中央政策性资金等到达地方后,地方为了其特殊的经济发展目的,可能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同时,地方财政一般都比较困难,中央专项资金或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都不可避免地要满足正常运转等一般性财政支出的需要,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或管理费用缺乏可靠的来源,项目的设计建设势必受到不利影响,政策性资金的使用势必存在与国家政策和法规不一致的问题。在发展经济、执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过程中,地方为了本级财政经济状况的改善和发展,不可避免地图于当地视野的“大局”,从而与国家大政方针相违背。同时,也是地方政府为维护地方的声名及领导个人政绩、地位等的需要。 审计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有时也是党的实事求是精神的不能堂而皇之的尴尬流露。国家和上级的政策法规和要求,往往是兼顾全国和整体,与千差万别的地方实际状况不一致,而且随着时间变化,当初基于的各种情况都随之变化,使有关要求可能不再切合地方当时的实际。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地方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需要,出于统筹城镇、乡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因时、因地、因势而为,抛弃不切实际的项目计划,变更适合当地当时的有效计划,在执行财政经济法规政策中也可能出现一些与法律法规或初始计划不符的现象,甚至出现较大的违纪违规行为。 审计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既有利,也有害,既有不当的一面,也有适当的一面,必须正确认识,合理评价。它不利于全面正确反映财政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容易误导中央对宏观经济的分析把握,引起政策失误;不利于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各项政策性资金、项目和法规不能产生规划制定者初始的全国一盘棋的整体效应;不利于严格执行统一有效的法律法规,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效力,助长了违纪违规行为,包庇了腐败渎职者。但同时,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看,由于局部利益的争夺,有许多无可奈何的因素,地方发展也是民生问题,地方情况复杂不一,实际运行中诸多变故,有些违纪违规也是当时当地的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较好选择,主观性良好,有时执行结果颇佳,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如何减少审计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发扬其积极性?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措施值得思考: 一是完善审计机关的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或省以下垂直管理,减少地方审计机关对地方政府的完全依附关系,使之成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监督者,而不是维护一小块地方利益的监督者,将“大局”引申为一种“全国一盘棋”的“大局”观念,而不是囿于地方利益的所谓“大局”。二是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能仅仅以法律法规和国定政策定性为违纪违规,更要结合地方政府行为的动机、当时的客观情势、地方发展的特殊性等具体因素,多角度地剖析认定,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合理作出审计评价意见,决定审计结果报告反映、披露违规问题的内容及适当地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三是国家和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严格审计纪律,以对审计项目负责、对国家整体利益负责、对上级审计机关负责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消除权钱交易,克服徇情而枉法,制止隐瞒、截留问题或避重就轻反映问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