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完善涉农审计的法律法规

作 者:
黄波 

作者简介:
黄波,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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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农审计对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涉农审计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使得涉农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很大影响。进一步推进涉农审计工作需要不断完善涉农审计法律法规,以保障涉农审计效果和政策目标的实现。

      涉农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涉农审计法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很多相关农业法律法规,但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同时,我国还没有为涉农审计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这就造成了我国涉农审计工作法律依据上的不足,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对涉农审计的具体问题进行指导。

      农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建设还有待加强。会计制度的存在是开展审计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审计监督的直接对象就是相关会计资料,同时,审计的一系列证据也需要从会计资料中搜寻。开展涉农审计的前提就是建立完善的农业会计制度,健全的农业会计准则是涉农审计质量的重要保证。

      农业绩效评价指标的建设还要加快。涉农审计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有效的绩效评价指标系统,具体说来,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涉农审计准则和工作指南,也没有为涉农审计工作制定出一套全国统一的相关评价标准。因此,审计部门在实践中开展涉农审计工作就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需要对被审计单位或企业的农业绩效进行评价时,必然需要对企业或单位的农业活动成本和效益进行定量分析,然而由于缺乏评价准则,审计人员往往会发现无法找到合适的标准进行评价,从而带来审计风险,影响审计效果。

      涉农审计结果缺乏约束力。由于缺乏相应的会计准则、评价指标和必要的审计手段,造成涉农审计得出的评价和结论在准确性、公正性方面差强人意,更无法对宏观管理活动提供有价值的准确信息,这种情况从根本上决定了涉农审计结果约束力缺乏。

      对完善涉农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完善涉农审计法律体系。农业审计地方法规是指导地方涉农审计工作开展的直接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农业法规还不够完善,不能完全满足开展涉农审计的要求。这种缺失尤其体现在农业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方面,农业活动的评价标准的具体程序在现有法律体系中还不是非常清晰,还没有具体的审计指南和准则对审计工作进行指导。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目前一方面应该大力完善农业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要加快具体程序类法规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地对已经开展的涉农审计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在法律法规中对审计机构在农业监督系统中的法律地位、工作范围、职责、权力进行明确。出台涉农审计条例或办法,对涉农审计机构的设置、隶属关系和经费来源、审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审计程序以及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总体规范。

      加快建设农业会计法律制度。目前,可以在原有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修订:对于可以用货币定量计量的农业事项,应该明确规定在会计资料中要有所反映;对于以量化手段难以反映的农业事项,如被审计单位的农业政策、政策目标、规划等情况,可以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以适当的形式予以披露。在完善建立农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还要在法律上规定披露农业信息的义务和违反这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被审计单位以各种理由隐瞒相关信息。

      建立农业效益审计评价体系。建立标准、科学、规范的效益审计方法体系,要加大对效益审计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特别是经济技术方法、数理统计方法的创新研究,致力于建立针对财政专项资金效益、效率和效果性评价的方法体系;应研究建立针对农业资金安排、分配等政策合规性审计的传统审计方法体系,建立针对农业资金的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等经济技术方法体系,建立针对农业效益审计的目标评价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体系。

      不断完善农业效益审计指标体系。要不断积累效益审计经验,注重编写效益审计案例模板,在案例模板的基础上注重对效益审计指标体系的研究和完善。要从致力于建立粗线条的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指标体系着手,首先摸索建立具有普适性的财政专项资金共性指标,其次,应从宏观和微观角度,按照农业资金的性质、目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农业以及不同的政府执政理念的要求,搜集各类技术指标和数据资料,建立科学、完整的农业效益审计评价指标库,并在审计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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