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大连新港原油泄漏事件、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等大型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当地民众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为此,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审计厅副厅长李心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她认为,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导致这些涉及环保案件的企业无视法律规定,重生产而轻环保。企业因此在作业期间没有考虑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而采取预防措施,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亟须引入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大惩罚来纠正不法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漠视。 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时应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赔偿金额的计算。她指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由于涉案企业造成的污染严重,而当时能以证据证明的损失可能数额有限,有必要采取将已证明所受损失数额乘以某特定倍数等类似方式,确定最终赔偿数额。侵权行为人从侵权行为中的获利情况理应作为一项标准参考,如果行为人从不法行为中获利或可能获利数额越大,行为人就越有可能铤而走险,此时必须增加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剥夺其已经获得或将要获得的利益,增强威慑力。同时,由于大规模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过于巨大,即使倍数形式的赔偿金未必能完全补偿损失,故应添加弹性条款,对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环境影响极其严重的环境侵权行为,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予比倍数赔偿金更高的赔偿金数额,并不设上限。尽管可能存在因涉案企业实际难以足额支付巨额赔款,因而公众的受损利益无法得到填补的情形,但违法企业一旦环境侵权就有可能面临破产,也正是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