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内部审计职业的自律组织和代言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地方各级内部审计协会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为推动内部审计职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4月以来,为摸清我国地方各级内部审计协会的发展状况,促进其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开展了以树典型、谋发展为目的的总结与推广地方协会工作经验专题活动。活动得到了地方各级内部审计协会的积极响应,他们从认真梳理开展的各项工作入手,深入总结近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和改进协会自身建设,使整体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也从此项活动中,了解和掌握了地方各级内部审计协会的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地方内部审计协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 一、我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展背景 (一)内部审计学会的演变 1987年4月,经审计署批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正式成立,并于当年加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成立后,有力地推动了内部审计理论和技术方法的探讨与研究活动。随后,在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大力支持下,自198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内部审计学会以来,地方各级内部审计学会陆续成立并逐步发展起来。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审计署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决定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由学术性团体改组成专业性的职业组织,名称变更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将部分指导全国内部审计业务的职责委托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履行,对内部审计实行专业管理。1999年1月,审计署办公厅印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筹备工作方案》(审办办发[1999]19号),明确协会的主要职责、工作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当前工作和内设机构等内容。2002年5月,民政部批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标志着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正式完成了名称、性质、职能和工作任务的转变。随后,地方各级内部审计学会也进行了更名,变更性质、重新确定职能,至2003年12月,全国30个省区市组成了内部审计(师)协会(西藏自治区于2013年9月成立内部审计协会,本报告各项统计均未包括西藏自治区)。随着省区市内部审计(师)协会工作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地市、县也相继成立内部审计协会,为推动内部审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0年1月至今,中国内部审计协(学)会先后组成第四届、第五届和第六届理事会,通过研究开发内部审计知识体系、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培训、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等方法和手段,提高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意识,提升了内部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自觉性,规范了内部审计行为,提升了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推进了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促进了内部审计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内部审计业务职能的演变 1.行政主导时期(1983~2000年)。自1983年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就把对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一是领导重视,在各种会议和文件上,反复强调建立和加强内部审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内部审计的起步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二是重视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日常指导与监督工作。从审计署来看,1988年以前,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工作先由工业交通审计局负责,工业、交通审计局分设后明确由交通审计局负责;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审计署设立了审计体系指导司,指导、管理和监督内部审计是其职责之一,1993年政府机构改革时该司更名为审计管理司,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职责没有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设有审计管理处,地(市)审计局设有审计管理科,形成上下相连的有力的行政指导体系,对推动内部审计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依法推进内部审计的发展。1983年至2001年,在审计机关的推动下,国务院、中央纪委和审计署等部门先后颁发了13部有关内部审计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起到推动、指导作用。四是以审促建,审计机关在工作中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作为审计内容,促进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这一时期,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学术组织给予指导和监督,学会的秘书长由审计管理或指导司(处)的司(处)长担任,学术组织的秘书处工作由审计机关的内部审计管理或指导机构承担。 在以行政为主导推动内部审计发展的时期中,各级内部审计学术组织作为行政工作的积极补充,在内部审计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的研究与交流、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国际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繁荣内部审计理论、推动内部审计发展做出了贡献。 2.职业组织主导时期(2000年以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审计署决定将部分指导内部审计的职能转交给社团职业组织履行,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改建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承担对内部审计的具体指导职责。这一时期,审计机关主要是从法规和政策层面上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而指导内部审计的具体职责主要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履行。2010年2月,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内部审计协会履行指导内部审计业务的职责,使内部审计协会履行指导内部审计业务有了法律法规的支撑。由此,内部审计协会逐步扩充工作内容、创新方式方法,从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完善理论与方法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地位、工作水平和人员素质,到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基本实现以真实性、合规性为导向的财务审计,和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并重的全面转型与发展,在促进内部审计事业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内部审计协会的自身建设也在逐步加强与完善,指导内部审计的工作方式基本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型向服务自律型的转变,建立起了符合我国内部审计职业发展规律的职业自律体制和协会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