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近日就《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首席审计官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设置首席审计官,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征求意见稿》区分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的不同特点,并根据企业规模和性质分四种情况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定。一是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二是中小型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三是鼓励其他企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中包括民营企业等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四是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下属单位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编制管理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为了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征求意见稿》提出,首席审计官应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分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征求意见稿》强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