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政资金的协同审计监督研究:以ARRA法案资金为例

作 者:
李璐 

作者简介:
李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财政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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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国财政资金的多元审计监督主体

      美国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体系由三大部分构成,分别是国会领导下的政府责任总署实施的国家审计、政府内部各部门的总监察长办公室实施的政府审计,以及外部注册会计师根据法律授权实施的单一审计。

      (一)政府责任总署

      为了制衡行政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的权力,1921年美国出台《预算和会计法案》,成立一个高度独立的审计监督机构——会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简称GAO,2004年更名为政府责任总署),由国会直接领导且单独拨付预算。该法案标志着美国财政资金审计监督体制的初步建立,GAO在国会领导下履行国家审计(即国家监督政府)的重要职责。在整个财政审计监督体系中,GAO的成立时间最早,处于核心领导地位。

      政府责任总署的使命是为国会提供审计、评估和调查服务,帮助国会履行宪法职责,促进联邦政府更好地履行受托责任,在美国的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总监察长办公室

      为了使审计监督更加及时、深入,1978年美国出台《总监察长法案》,正式建立政府审计制度(即政府内部的自我审计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整个国家的财政审计监督体制。

      美国联邦行政系统、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所有联邦预算单位,均设立总监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简称OIG),总监察长是这类机构的首长,组织实施审计和调查活动,旨在提高政府项目和活动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防止和发现财政资金的舞弊、滥用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

      为了对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1984年美国出台了《单一审计法案》,并于1996年作出修订。所有接受联邦援助的州、地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包括医院、学校等),都应当由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CPA)实施单一审计。该法案首次以立法形式认可CPA是美国财政资金的合法监督主体,实现了国家审计、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

      注册会计师根据政府审计准则和联邦预算管理局发布的A-133号指南,对财政年度内开支50万美元以上联邦财政资金的州、地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执行单一审计,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形成审计报告,上报联邦审计信息交换系统(Federal Audit Clearinghouse)。单一审计具体包括财务审计与合规性审计两部分。

      二、经济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监督要求

      (一)经济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目标要求

      2009年2月17日美国通过了经济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简称ARRA法案),制定金额高达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一揽子计划,以应对大萧条以来美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经济危机。

      为确保实现法案目标,ARRA法案特别提出,“应当对纳税人钱财使用的透明和问责进行前所未有的监督”。法案的第一部分补充增加第十五节“问责和透明”,包括五个方面的总体要求。一是担保。州长、市长以及其他行政首长应当担保,其已对基础设施投资进行了充分的复核,并且对资金使用的恰当性承担责任。二是资金使用的报告。资金的接收方必须在每个季末10天以内,向划拨资金的联邦机构递交报告,并且说明:从联邦机构接收的资金总额;收到的资金当中已经用于项目活动或承诺付款的金额;项目或活动的明细情况,包括名称、基本描述、项目或活动的进展评估、预计可以创造或保留的就业岗位数量,以及立项的理由、总成本和联系人;资金的接收方转包项目或活动的具体信息。联邦机构则需要在每个季末的45天以内,将收到的信息公开并上传到网站。三是经济咨询专家委员会的报告。经济咨询专家委员会的主席,应当每个季度向美国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和众议院提交报告,分析经济复苏资金运用于项目或活动的效果。四是总监察长的调查。联邦部门或机构的总监察长必须就公众提出的、有关资金使用的任何疑虑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发现以及审计结果在网站公开。五是总监察长对记录和人员的取证权。总监察长有权检查全部相关记录、访问所有相关人员。

      (二)不同财政审计监督主体的职责分工

      1.政府责任总署。

      根据ARRA法案的要求,GAO应当每两个月对法案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总体审查,并予以通报;每季度对资金接收方披露的、预计可创造或可保留的就业岗位的数量进行评价,并在资金接收方上报信息后45天内得出数据是否可靠的结论;针对特定领域,如贸易调整援助、新教育激励计划和小企业管理局的贷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控经济衰退对州政府特别是医疗费用方面的长期影响。其中,第一项工作最为重要。

      2.总监察长办公室。

      根据ARRA法案的要求,下拨财政资金的28个联邦机构的OIG均应实时、持续地检查其所处政府部门的资金管理,具体从六个方面判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恰当:(1)资金的下拨是否及时、公平与合理。(2)公众能否清楚地知道资金接收方的身份和资金的具体用途。(3)公众是否因资金的使用被清晰、准确、及时地报告而受益。(4)资金是否用于合法目的,有无采取充分措施以防止舞弊、浪费和滥用。(5)经济复苏项目能否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成本超支。(6)经济复苏项目能否实现法案框架下的具体目标。此外,ARRA法案还要求,总监察长应当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有关经济复苏财政资金使用的任何疑问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立即向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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