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偷税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并增补了新规定。修订后,“偷税罪”的概念不再沿用,新的罪名“逃税罪”随之确立。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税是审计实务中需要经常面对、认定与处理的违法情形,而对于审计查实的相关行为能否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逃税罪”,也是审计实务中需要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 审计中常见的逃税行为 审计人员在研究逃税行为的刑法定性前,应首先对审计实务中常见的逃税行为的手段、方法进行梳理。审计实务中常见的逃税行为大体可分为四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小类。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此类逃税行为的手段主要包括: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使税务机关难以查账;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的行为,如虚列原材料消耗、虚增职工工资、虚报财产损失、乱提乱摊支出人为调节计税依据;虚构业务支出;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列支成本费用。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瞒报或少报收入,并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的行为,如未在法定账簿上反映或足额反映收入、隐匿收入;开具收入原始凭证时上下联金额不一致,发票联金额大于记账联金额,依据这种虚假凭证记账;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应确认收入而不记收入,或将收入登记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类账簿内,不结转或少结转,或直接计入利润或者专项基金等。 (三)不申报纳税 不申报纳税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情况要比前两类复杂一些。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 (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免税、抵税等虚假资料等。虚假的纳税申报应具备虚构捏造事实或有意不如实填报等情形,不同于错误的纳税申报。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作出了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对逃税罪也有涉及。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相关规定,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逃税罪的主体 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逃税罪的主观方面 逃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逃税罪的客体 逃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 (四)逃税罪的客观方面 逃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审计实务中对逃税行为刑法定性的关键点 审计实务中对逃税行为进行刑法定性应围绕刑法规定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展开。此外,还应考察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把握逃税罪数额和比例上的要求 刑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标准:纳税人的定罪标准为“数额+比例”,即既要数额较大,又要达到一定的比例;扣缴义务人的定罪标准仅为“数额”,即数额较大。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逃税行为的定罪标准予以明确,凡符合下列情形,均应予立案追诉:一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是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是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