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审计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近年来,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已申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存在未按要求征收、对矿产品销售收入核算不严格导致少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问题。审计如果逐个核查企业是否按期全额缴纳、申报收入是否真实,不仅效率较低且不易发现问题。为提升审计效率,审计人员从采矿企业申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材料入手,利用国税或地税等部门系统数据库比对分析的方法,核实矿产资源部门是否存在少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问题。 利用数据库比对分析的方法步骤 首先,对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业务资料进行审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分为两个环节:申报与上缴。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矿山企业按要求应对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申报,但因资金缺乏等问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此,审计人员可将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整理规范后导入AO。“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的主要字段有:年度、企业名称、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号、所在旗县区、矿种、销售收入、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实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审查当年申报及到账情况,并在AO中生成“XX年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表”,并对产生少缴的差异原因结合财务资料逐一分析,语句如下: select年度,企业名称,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号,所在旗县区,矿种,销售收入,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实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into 2010年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表 from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 where年度=‘2010’ order by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DESC 其次,引入国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核查少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问题。销售收入是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基础,也是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鉴于增值税的申报与征收已实现联网,征收与监管流程较为成熟,在审计中,可将从国税局纳税申报系统采集的“煤矿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直接导入AO。“煤矿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要字段有:企业名称、征收品目、年度、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同时,将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关联生成“XX年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表”,由此发现了矿产开发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个别企业当季申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未及时到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台账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语句如下: select distinct a.年度,a.企业名称,a.矿山名称,a.采矿许可证号,a.所在旗县区,a.矿种,a.销售收入,a.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b.销售收入as国税销售收入,(b.销售收入-a.销售收入)as销售收入差额 into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疑点表 from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a left join煤矿企业增值税申报表b on rtrim(ltrim(a.企业名称))=rtrim(ltrim(b.企业名称))and a.年度=b.年度 order by销售收入差额DESC 最后,对核查出的问题进行重点延伸审计。审计人员对计算机数据分析发现的疑点企业及问题进行重点延伸审计,确认了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延伸审计时要注意核实销售收入组成除原煤销售外是否还有其他收入、销售原矿除自产外是否含有外购矿产品、企业是否有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情况等。 在矿产资源审计中,审计人员通过前期对审计业务的系统性研究,采用计算机数据库比对的方法分析问题疑点,通过数据导航,实现了问题的精确定位和准确打击,极大地提升了审计工作效率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