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GDP增速下调经济放缓、房地产调控持续加强、结构性减税政策影响和收入基数的不断抬高,地方财政收入难以保持较快增长幅度。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虚增财政收入的现象十分普遍。 地方政府虚增财政收入,导致地方可用财力不足,收支缺口扩大,财政风险加剧;侵蚀税基,扰乱税收征管秩序,政府财政收入失真;影响地方政府乃至国家宏观经济的决策。本文对地方政府虚增财政收入的动因和最新方法进行分析,并提出审计的应对对策。 虚增财政收入的动因 计划失策。财政收入计划的编制缺乏科学性是形成虚假财政收入的直接原因。长期以来,财政收入计划的编制一直采用“基数比例法”,即以上年财政收入计划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按照上级下达的增长比例来逐一确定本年度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的收入计划。采用“基数比例法”分配财政收入计划的结果是:当整体经济环境较好,经济增长速度较快时,财源充足,完成任务轻而易举,为不垫高基数,采取有税不征、任意减免等手段,搞“藏富于民”、“藏富于企业”。而当经济环境恶化,经济增长速度减缓时,单靠挖掘内部潜力无法完成财政收入计划,只能采取人为的手段来虚增财政收入。 行政干预。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一直存在着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情况,财政收入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上级财政的税收返还比例和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不顾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源的实际情况,对财政收入计划层层加码,大幅提高财政收入指标,并以此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迫使财税部门虚增财政收入。 监督不力。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的缺位是形成虚假财政收入的内在原因。各地对财政收入的考核往往只注重量的指标,而对其收入来源、入库渠道、使用情况及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缺乏有效的监督。对于地方政府虚增财政收入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制度制约。特别是在重奖之下,一些财税部门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收入任务,获取单位或个人荣誉,多拿奖金,往往会私下违规运作,给财政收入“注水”。 虚增财政收入的方法表现 虚增财政收入,不外乎调节非税收入和虚增税收收入两种方式。虚增税收收入具有隐蔽性强、查证困难等特点,地方政府更多倾向采用这种方式虚增财政收入。 政府性投资公司虚构交易缴纳税费。主要做法是政府性投资公司之间,通过不必要的互相倒卖资产,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政府性投资公司虚构事实并不存在的工程、买卖等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提前征政府建筑工程税收入库。主要做法是建筑公司在承接的政府性工程未到合同付款期的情况下,提前开具发票,由财政部门垫付或建筑公司自付税费,待实际付款时统一结算。 通过税收优惠吸引外地税源。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动用税收优惠等各种手段吸引外地税源,将不属于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税收,通过各种渠道划到本级,以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虚增财政收入问题的审计应对 针对虚增税收收入的方式虚增财政收入,审计机关应有的放矢,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措施,查深查透问题,并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为领导进行宏观决策服务。主要审计对策是通过对税收数据的分析,发现存疑交易,延伸相关企业,确认问题。 延伸政府性投资公司缴纳大额税款的交易,检查交易合同、付款票据、产权证书等。重点关注政府性投资公司之间的交易,关注资产是否过户、资金是否给付、交易是否真实、交易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等,从而判断是否通过政府性公司虚构交易,虚增税收。 分析建筑行业税收记录,查找符合重要性特征的交易,进行延伸。首先是关注关键时间节点的大额税收,所谓关键时间节点就是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因为这关系到半年和年终任务考核,往往被审计单位会在这两个月份突击完成任务。其次是查找纳税异常记录。所谓异常记录是指同一纳税人同一税种当月两次申报或纳税人当月申报当月税收的记录,这均不符合税法的要求。再次是筛选税收不配比的记录。所谓税收不配比记录,是指某企业某笔交易只缴纳了一种税费,没有相应地缴纳附加税费。如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没有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样的异常记录往往是发现问题的突破口。最后延伸相关建筑企业,检查建筑合同、工程进度等,最终落实建筑企业是否提前缴纳税费。 检查财政部门相关账户,核实对企业发放的各种奖励补助的实质。重点关注以科技扶植、发展奖励等名义下发的大额奖励,要核实该奖励是否与企业税收挂钩,从而确认引税返还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