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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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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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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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发展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迅速,规模逐年递增。由于投资方式灵活,完成了银行表内不能够完成或者不愿意完成的金融市场业务,加速了市场资金的流动,受到了银行和社会的欢迎。但理财产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一些风险,应引起金融审计人员重点关注。

      理财产品存在的主要风险

      首先是理财产品投资资金分配不明确。很多时候商业银行将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时,并不会将其投向某一个具体的标的,而是会进行一定的投资组合。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会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该投资组合的组成部分,但是不会标明具体分布比例。如:与股票挂钩类理财产品,虽然会注明投资于哪几支股票,但并不会说明理财资金投向各只股票的具体比例,投资者很难了解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这给商业银行控制最终收益率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使其可以在不同的理财产品之间进行收益调配。

      其次是资金池类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理财产品采取资金池的运作模式;资金池类理财产品是指采用“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的方式进行管理,将不同的理财产品资金投入一个混合的资金池进行统一投资调度。资金池类理财产品无法真正做到“分账经营”,资金有可能投向高风险领域。投资者和监管者都难以跟踪和判定单个产品的具体投向、投资损益。部分高风险理财产品一旦出现大幅亏损导致违约,容易对整个资金池运作安全性产生极大的冲击。此外,资金池理财产品往往采取“期限错配”的方式来运作,即通过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来偿还已到期的理财产品,或将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这样做拉长了风险传导链条,加剧了资金链断裂等风险隐患,一旦发生募集困难或巨额赎回,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恐慌。

      最后是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存在问题。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愈发严格,各项考核指标也日益完善。商业银行常常会利用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一些“障眼法”来完成监管部门的考核要求。一是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完成月末、季末存贷比等监管指标“冲时点”的任务;二是利用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相对不严格,没有表内贷款“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具体的法规,将资金投向或变相投向高风险或国家限制类行业;三是通过信托收益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类理财产品,绕过表内贷款规模限制,给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理财产品审计的重点内容

      金融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及时发现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化解深层次的金融风险,保证国家经济健康发展。

      一是理财产品销售环节。首先是对理财产品的发行依据进行审计。重点关注理财产品的设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资金投资范围超出监管部门许可的理财产品,是否存在利用理财业务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等违规行为。其次是对理财产品的销售合同进行审计。重点关注销售合同的合规性,是否包含监管部门要求的必要条款,有无欺骗性条款或存在歧义的条款,有无违规向客户提供兜底承诺的行为。最后是根据销售台账,分析购买人情况,通过延伸大额购买客户,确认有无违规销售的行为。

      二是理财资金运作环节。首先是对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进行具体审计。审查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投资,有无将理财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有无将资金投向国家限制类行业或高风险行业的行为。其次是确认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情况。根据资金的具体投向,计算出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重点关注在某款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或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到期日支付给投资者的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挪用其他理财产品资金等行为。再其次是根据理财产品资金的实际流向及产生的效果,审核银行是否将理财资金投入银行同业市场或用于扩大一般性存款,以完成监管部门对应的考核。最后是对资金池类理财产品进行审计,审计商业银行是否做到分账经营、规范管理,是否存在将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金混同一起进行投资,从而无法做到单只理财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清晰对应的行为。

      三是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环节。审计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相应的规定,是否存在将信贷类理财产品归属为非信贷类理财产品、规避信贷规模监管的行为。

      四是理财产品分配环节。重点对理财产品到期的实际分配情况进行审计,有无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到期资金。对收益率明显偏高的理财产品重点关注,分析购买人的身份和资金流程,分析是否存在银行设计高收益率理财产品定向销售给固定群体以实现巨额利益输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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