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的胜利召开为国家审计事业在新时期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随着十八大与两会的落幕,关于“大部制”改革的话题逐渐升温。笔者基于理论研究的视角,结合当前审计工作实际,就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话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观点争论 学界对于是否变革我国现行行政审计体制以及向何种体制变革等问题一直进行着较为激烈的争论,至今仍未达成统一意见。概括来说,其代表性观点主要包括: (一)维持说 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能基本适应当前政治经济现状,应当基本维持现有的审计体制结构,仅通过改革领导方式等方法适应变化的新形势即可。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型体制是与社会主义中国相适应的国家审计权审计体制,“在这种政治制度下,设置的审计机关只能是隶属于政府部门”。当然,审计机关应当相应改革对地方或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方式,将领导的重点转到通过制订工作规范和准则、组织工作检查和业务培训、促进地方或下级审计机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上来,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和本地实情开展审计工作。 (二)改良说 这种观点认为,应当保留我国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基本框架,实现国家审计权行使机关的结构性微调,即行政型改良。这种理论观点具体又分为:1.“升格论”,即在中央层面负责行使国家审计权的审计署仍隶属于国务院,但其建制应当在国务院内升半格,使审计长具有相当于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的地位。与此相适应,地方审计机关建制也应加以仿效在地方政府内升半格。2.“垂直论”,即改目前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为审计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下级审计机关由上级审计部门直接领导,以切断审计机关对地方政府在组织、人员、经济等方面的依赖关系。3.“合并论”,即建立“监审合一”的模式,将审计与监察合并成立审计监察院,并可在此基础上“升格”。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马曙光为代表。此外,张以宽教授也提出审计署与监察部合并组建国家审计委员会的主张,只是他主张应在此基础上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列或由人大常委会领导,故应归类于立法型的目标体制。 (三)转型说 这种观点认为,应当对我国现行国家审计权审计体制进行重大调整,即由行政型体制转向其他体制。这种理论观点具体又分为: 1.立法型论,即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权审计体制,由行政型体制转向立法型或“准立法型”体制。这种理论观点具体分为两种: (1)“立法型论”,即审计机关直接隶属人大,或直接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又细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西式立法型”,即仿效瑞典的转型模式和英美等国的立法型模式,宪法和法律整体变更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将原先由各级政府行使的国家审计权转由相应的各级人大行使。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包括杨时展、石爱中等。二是“中式立法型”,也称“一府三院制论”,即在中央层面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平行的审计院行使国家审计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在地方层面仿效中央层面相应设立地方审计院。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项俊波为代表。 (2)“准立法型论”,即部分仿效立法型体制,具体又可细分为两种意见:一是“双轨制论”,即在政府原有的审计系统之外的人大新建审计机关,履行预算审计监督职能,而原政府审计机关继续履行除预算以外的其他审计监督职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包括杨肃昌、肖泽忠等。二是“一署二线论”,即在中央层面仍由审计署行使国家审计权,但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审计署实行双重领导并以国务院领导为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审计署对中央政府的预、决算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审计署仍作为政府的审计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秦荣生为代表。 2.司法型论,即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权审计体制,由行政型体制转向“准司法型”体制,意指国家审计权应当配置由拥有司法地位的国家审计机关行使。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李齐辉、吕先锫等为代表。此外,还有虽然并不主张建立“准司法型”审计体制但却力推国家审计司法化改革的观点,这种观点主张通过审计机关司法化的改革,促使法律赋予国家审计机关享有对违法使用公共财政和资源行为向法院直接起诉的权力。 3.独立型论,即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权审计体制,由行政型体制转向独立型体制,即建立一种不涉及立法、行政、司法活动但又紧密服务于这三种权力运行的新型综合独立机构,并在实质上独立地开展工作。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高存弟、史维等为代表。 综上所述,虽然从学者们参与上述讨论的情况来看,“立法型论”所主张的将国家审计权由人大直接行使的观点可以说是目前学界较为主流的观点,但事实上,任何目标体制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期望一劳永逸地设计出一种完美目标体制的努力也注定是徒劳的。 二、审计体制变革具体的理论预测 尽管作为“中式立法型”的“一府三院制”是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与宪政结构下国家审计的最佳体制,但研究表明,审计体制的选择首先且直接表现为立法者对国家审计权的功能需求,而政治制度等“外部系统”以及国家审计制度内部的自身发展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立法者的这种功能需求。鉴于此,总的来说,我国行政型模式的变革与否及如何变革,都取决于由我国未来具体发展状况对立法者的影响。现仅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对我国未来的体制转型作出理论预测: 1.从政治体制的角度上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如果行政机关除与立法机关有着共同意志与利益外还具有自身特殊利益的理念逐渐为执政党所接受,从而使得立法者对国家审计权产生“行政权的立法控制”的功能需求,则宪法会将国家审计权配置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人民代表大会间接行使(即“一府三院制”的立法型模式)甚至直接行使(即直接归属于人大的立法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