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是指市场主体利用制度间的差异性或制度内部的不一致性,为降低成本或获得利润而设计的一系列交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监管套利有利于消除监管政策的漏洞,但从宏观上看,监管套利对于降低监管效率、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存在较大威胁。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的重要监督部门,凭借其全面性、综合性、客观性优势能克服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薄弱环节,更有效地发现经济金融活动中的监管套利行为,防范监管套利对经济生活的风险和不良影响。 监管套利的主要形式 变换监管主体形成监管套利。这是目前国内最主要的监管套利形式,如银信合作等“通道业务”,从实质上看大部分均是应对银行贷款规模和投向等方面的监管,利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造成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制度不一而形成的监管套利。 变换市场主体身份形成监管套利。如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进行较严格的监管,部分外商企业就通过收购境内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形式,间接进入国内房地产业。 变换业务形式形成监管套利。如银行同业代付、内保外贷等业务,实质上均是企业向银行融资,但对银行来说,就从贷款变为同业往来或表内业务变为表外业务,监管的标准和制度均发生了变化。 变换核算制度形成监管套利。如企业选择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及存货计价方法、银行选择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与其他监管套利形式不同,核算制度转换并不涉及任何真实的交易策略的转换。 监管套利带来的风险 降低监管制度的有效性。监管制度在短期内是相对静止的,但监管套利行为会使原先高效、均衡的监管制度逐渐变的低效、非均衡,降低监管制度的有效性。例如国内外银行为了应对资本监管要求,通过资产证券化和其他金融创新工具调节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没有实质性相应降低银行的风险,构成了对监管资本标准有效性的侵蚀,导致监管资本标准失去意义。 加剧系统性风险的集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追求经济利益是市场主体经营的根本准则,单个机构通过监管套利取得收益具有示范性,众多机构争相模仿,从而形成监管套利的普遍性和爆发性增长,容易导致泡沫的产生和风险的扩散,严重时会引致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国家审计在防范监管套利风险中的作用 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较其他监管部门更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客观性优势,能更有效地发现监管套利行为,更深刻地揭示存在的风险,更充分地发挥监督国家政策有效实施、推动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作用。 国家审计的全面性能有效防范跨部门监管套利。国家审计作为国家监督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监督面广的重要特征,可以跨部门跨行业地追踪审计问题,可以汇总分析各领域的风险和体制机制问题,其全面性优势,能克服其他类型监管者只能对某一行业的风险分析和监管、难以从总体上进行风险评估、难以统筹协调监管行为等制度限制,发现跨部门的监管套利行为,进而分析研究监管体制和制度上的问题,利用较为顺畅的信息反馈机制,促进监督控制系统的改进和完善。 国家审计的综合性能有效防范其他形式的监管套利。国家审计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综合开展专项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调查,同时在具体的审计项目中,又可以通过专业的技术方法和判断标准,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和业务进行综合审计。因此,综合性保证国家审计不仅能发现市场主体通过变换身份、业务形式和核算方式等形成的监管套利问题,更能分析判断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度的漏洞和解决的办法,防范同一主体内的监管套利风险。 国家审计的客观性可以保证审计结果公正客观。国家审计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且经济监督是唯一和专门的职能,与监督对象之间无任何利益关系,保证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使得审计的结果不偏不倚,更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审计建议也能得到广泛认可和执行。因此,在防范监管套利风险中,审计结果和建议对多部门协作和监管部门完善监管将发挥重要的参考和建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