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的刑法定性

作 者:
李环 

作者简介:
李环,审计署沈阳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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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很大。长期以来,对于审计查实的相关行为能否构成我国刑法中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一直是审计实务中的棘手问题。现结合审计实践,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刑法定性加以阐述。

      审计实务中常见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贷款报批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是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条件未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格;二是对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未依法进行调查、评估;三是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偿债能力未依法进行严格审查。

      (二)未按规定进行贷款审批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相关规定,超越权限和职责审批发放贷款。一是明知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等原因,为向其发放贷款,编造相关资料,在自身无审批权且未得到上级批复的情况下,自行审批办理相关贷款业务;二是虽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

      (三)未按规定履行担保程序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担保程序,对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贷款担保悬空,从而使贷款资金面临损失风险。

      (四)未按规定执行贷款条件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同时放宽其他条件发放贷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主体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仍有意为之,或者已经预见违法放贷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但对后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造成的后果即重大损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这种结果。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刑法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必须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但这两种不同犯罪类型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侧重。在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情形下,犯罪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贷款的管理秩序,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所有权并不一定受到实际侵犯;而在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下,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贷款的管理秩序,也侵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基础是实施了发放贷款的行为。只有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实施发放贷款行为,才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否则,无论发放贷款的数额是否巨大、是否造成损失,均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内部信贷管理规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范畴,不能作为追诉犯罪的依据。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必须具备数额巨大的情节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才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案”的立案追诉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因此,只要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管是否造成损失,或者只要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不管贷款数额是否达到一百万元以上,都可能构成犯罪。

      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刑法定性的关键点

      审计实务中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进行刑法定性,应围绕刑法规定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展开。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关注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损失额的认定

      审计人员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在明确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基础上,应对损失额的认定加以关注。在审计定性中,损失的具体认定可以根据2009年《公安部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考量。该批复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借款不能归还的,应认定为损失:(1)法院宣布借款人破产,已清算完毕的。(2)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3)借款人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的。(4)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公司、企业已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同时,在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损失额”进行认定时,“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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