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与“国法”:国民党民众组训体系中的社团制度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魏文享,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1927年4月,国民党在由革命党一跃而为执政党,其民众运动方针也由“运动”转向“组训”。具体方案是在党内设立民众训练委员会,颁布系列党内规章及政府法令,构建起以职业和社会团体为中心的民众组训体系。党规直接体现国民党试图重构党民关系的政治意旨,政府将之以国家法律形式予以推进,此正为以党训政的既定路径。职业及社会团体的政治与专业职能制度边界虽由此大体确立,但党规与国法的表达重点仍存差异,党政之间组织及主义的传导存在落差。国民党虽试图通过社会部改隶、强化党部督导等办法来调适组训体系之内存矛盾,但效果并不理想。学界在以商会、农会、工会及自由职业者公会等团体为中心讨论国家—社会关系、党民关系时,需要关注到职业团体在组训体系中的制度与实情。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字号:

      在近代中国政党之发展进程中,政党如何与民众建立密切的党民关系,使其主义与政策为民众接受是一重大考验。民初之政党以议院为政治运作场域,其成员多为官、绅、商、学类社会精英,工农大众并未正式进入政党民意建构的视野①。但对革命式政党来说,是否能够得到民众支持并领导民众运动,直接关系到政党的群众基础与革命力量的成长。在国民革命中,国、共两党都试图掌握民众运动之主导权,较为有效的路径即是以党组织来推动工会、农民协会、商民协会的组建进而动员民众参与革命。但基于国共两党理念及组织能力的差异,民众运动在事实上主要为共产党所主导,国民党的精英分子则多脱离工农。国民党右派视此为重大威胁,进而与共产党决裂。在南京建政之后,国民党“痛定思痛”,对其中得失进行了深刻反省。

      立于执政党地位,国民党不再热衷于“运动”民众,转而推行民众“组训”。“组训”强调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对民众进行组织与训练,其目的是秩序建设而不是革命破坏。依国民党的制度设计,组训由国民党领导,通过社会行政、党团组织、社会团体、民众教育等多种渠道协同共进。民众团体的组织体系被整顿重建并被赋予思想、政治及业务训练的重要任务,是连接国民党与民众关系宏图大计之重要一环。以民众团体为依托的组训体系以一系列党内规章和国家法令为基础,由拟订过程和内容出发,可了解国民党及政府的意旨及民众团体在训政体制中的角色安排。至于这一组训体系是否能够切实将党的主义与政策贯彻到民众中去,厚植党的民意基础,则不可仅凭目标与政策加以妄断。

      民众团体亦称人民团体。按国民党的分类,包括职业团体和社会团体,政党并不在其列。学界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众团体的关注,大致从党治史、社团史和群体史三个方面考察较多。党治史主要是从国民党基层组织和党部运作的层面讨论民众训练、党团组建、党民关系等问题②。社团史涉及较广,在制度层面讨论社团立法、政府与社团关系、社团自治等问题,在实体层面如商民协会、商会、同业公会、农会、工会、教育会、自由职业者公会等各类职业团体均有极其丰富的研究。不少研究重视从国家与社会关系、国民党与民众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等来解读社会团体多重角色③。至商人、教师、工人、记者、会计师、律师等群体的研究,也多将职业团体或职业公会作为群体与阶层整合的重要标志④。可以看到,民众团体的研究并非限于内部的组织与制度,团体作为社会阶层与社会结构的连接要素,也是透视近代社会的重要节点。现有研究已经充分揭示了不同类型职业团体的组织与职能状况,但基于团体对国家、政党、团体与民众关系的解读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各本立场、关照不全的现象,容易放大或缩小社会团体的受控或自治程度。本文拟从国民党及政府如何将社团纳入组训体系出发,将社团置于党规与国法的交互制度空间来加以考察,讨论时段自1927年国民党建立政权至1940年社会部由中央党部改隶行政院为止。

      一、从“民众运动”到“民众组训”

      晚清民初,社会进化,人群聚合,现代性的学会、社团应时而兴。较之传统之会、社,新式社团之结社标准不限于地缘、血缘或信仰,更多是因共同利益及公共事务目标而组建,并得到政府之法律认同⑤。社会团体的兴盛既是社会分工与职业分化的重要表征,也是民间集会结社观念强化的反映。早期商人、士绅及自由职业者鉴于中外竞争及同业发展之需要,推动政府颁布法规,建立了商会、同业公会、农会、职业公会等组织,其预设职责并非是在政治上连接民众,而是通官商、兴农学、维同业,参与者多为士绅商人,因此学界多将此类组织归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新式商人社团之列⑥。在组织方式与法律属性上,肯定其具有“现代性”。在北京政府时期,政府权威散化,社会秩序动荡,以商会为代表的社会团体在经济事务之外,广泛参与到地方自治、民族运动、民主政治、革命活动及社会公益之中,甚至组建商团,不乏与政府对冲抗衡之举。故此,商会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近代中国“市民社会”之代表,身负着“现代化”之重任,其自治性备受肯定。不过,此类组织虽深受现代结社观念之影响,其组织原则及运作上有较多的现代性因素,但严格来说,是否“现代化”可作为后来者的评判尺度之一,但并非当时的行事标准。商会等组织基于时政环境及会员生存需要,在不断调适其集体行动的逻辑和空间。对北京政府及南京时期的商会作为,简单肯定前者否定后者未必客观。

      到1920年代初,中国的职业团体已经较为普遍设立起来,团体不仅成为相应职群的集体代言者,也是职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会、同业公会的立法在北京时期继续得到完善,会馆、公所不断向同业公会转化,同业公会逐步成为商会的团体会员。记者公会、会计师公会、律师公会、工程师公会等自由职业者团体也陆续建立。在工人群体中,本已存在不少公所、行帮,现代式的工会也在自发组建。北京政府虽对工会组织实行压制政策,广州革命政府却持鼓励态度。职业团体不仅在各地区设立,还形成了全国性的纵向职业系统。在政府、政党及一些政治家、社会人士的眼中,职业团体已经具有民意的象征意义。在民初政党议会制的政治民主实践受挫后,不少人士将以职业团体为基础的职业代表制作为改造政党议会制的方案加以提倡。陈独秀、孙中山都提出以职业团体(商会、工会、教育会、律师公会等)为基础来召开国民会议⑦。在1924年11月10日,孙中山在广州发表《北上宣言》,提出召集以“全国的确确实实的各职业团体为基础的国民会议,以该会为中心执行政权”⑧。各派政治力量已认识到职业团体所蕴含的社会能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