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进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维芳,法学博士,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北京 100009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进不仅表现为文本的修改和完善,更深层次反映的是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塑造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和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1980年《婚姻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新的整合和规范;2001年《婚姻法》是针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的回应,也是新世纪之初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再次规范。在这一过程中,《婚姻法》日益脱离政治、走向民间、回归本位,更多地从法律角度规范婚姻行为、关注婚姻家庭发展中自身问题解决的趋势日益明显。《婚姻法》的变革历程还表明,根除农村地区旧式婚姻习俗任重道远。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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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3.9;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4)01-0059-08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历史演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缩影。对《婚姻法》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党和政府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新中国成立后婚姻立法发展的历史轨迹,而且有助于认识法制与普通百姓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

      目前学术界对《婚姻法》的制定、历次修改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研究较多,一些学者对《婚姻法》制定、修改过程中规律性和本质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总结。①在相关研究基础上,笔者通过研究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立法变化,分析法律变迁背后的历史动因,剖析《婚姻法》制定和修改的历史进程及其发展脉络,由此透视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社会变迁,以期对此方面的研究有所裨益。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后就关注妇女的婚姻家庭问题,并在革命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提出了反对封建买卖包办婚姻、倡导婚姻自由、实行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等主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宣告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为《婚姻法》的制定确立了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共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立法变化: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订以及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2],从而实现了法律文本的不断充实和完善。

      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3]《婚姻法》的历史演进不仅表现为文本的修改和完善,而且反映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塑造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一)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一样,是新政权对社会全面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权力图通过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中解放出来,是进一步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的需要。新中国建立之初,虽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造旧社会的措施,但是“我国是拖着长长的封建主义的脐带,跨越资本主义径直进入社会主义的”[4],因此还带有浓厚的旧中国的痕迹和烙印。为了发展新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打碎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必须要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5]为此,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1](p.172)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大张旗鼓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二)1980年《婚姻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新的整合和规范

      1980年《婚姻法》中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确定“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这两项主要内容,很大程度上是对“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时期遗留的婚姻问题的解决和对改革开放初期婚姻家庭新问题的回应。

      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理由与“文革”时期对婚姻的影响不无关系。“文革”期间,政治面貌和家庭出身成为男女择偶的关注点,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走上正轨,人们对婚姻家庭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对感情的追求成为人们建立婚姻的目标。1980年《婚姻法》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定离婚的法定理由,体现了对“文革”时期遗留下来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新调整。

      “计划生育”原则写入《婚姻法》与改革开放后巨大的人口压力密不可分。据20世纪80年代初的统计,中国每年净增人口1100多万,每年必须增产几十亿斤粮食,才能保证新增人口的口粮需要。[6]“近十亿人口中,全国解放后出生的青少年和儿童占了65%。1954年到1960年的七年中,出生的人口有一亿三千多万。他们之中有的已经结婚,有的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也将在近几年内进入结婚生育期。”[7]继之而来的生育高峰将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粮食短缺、教育医疗卫生资源不足、住房条件受限、自然资源枯竭等,经济发展的步伐也将受到影响。面对上述形势,采取严格的“计划生育”显得尤为迫切。为此,政府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明确写入1980年《婚姻法》,成为规范中国每一个家庭的生育准则。

      (三)2001年《婚姻法》是针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的回应,也是新世纪之初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再次规范

      2001年《婚姻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密不可分。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8],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9]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的经济结构、婚姻家庭观念、法治观念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并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有所反映。在多元价值观念下,一些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受到严重的挑战:一些人在婚恋问题上表现出自由放任、轻率的倾向,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外恋等现象在一些地方表现得比较严重;“家庭暴力”问题日渐凸显;等等。据统计,1990年中国有34万对夫妻离婚,1997年达119万对,1999年为120万对左右。[10]2001年修正《婚姻法》时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11]该法另一个较大的修改是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改革开放后20年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大幅度增加,财产构成日益多样化。由于夫妻财产关系中财产数额的大宗性、复杂性以及来源的隐蔽性等特点,导致1980年《婚姻法》在界定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时不明晰,在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及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情况。离婚还带来了子女的抚养、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新问题,为此,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对离异后子女权益做出了更加明确的保护,表现出法律对社会新问题和新现象的回应,成为塑造健康、稳定家庭关系的新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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