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整合与农民“自由”

——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增元,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山东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共中央编译局博士后,主要从事农村基层治理与社区发展研究; 李圆圆,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社会学评论

内容提要:

在历史上,制度整合是国家整合农村社会的重要手段,内含国家意志的制度整合直接决定着农民的自由及政治命运。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1958)农村社会变革的研究发现,基层社会制度直接约束着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自由。当然,过度的制度整合也会引发农民的弱势抗争。不过,在特殊的政治年代,跨越边界的自由行动将会受到严厉的政治惩罚。实际上,制度的建构与整合内涵在于促进人性的解放与发展。制度整合与农民“自由”之间具有一定的张力关系,制度的设计及运行以人的发展为目标。制度整合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政权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5 期

字号:

       一、问题的提出及概念界定

       亨廷顿对现代化进程进行分析时曾经指出,“在现代化政治中农村扮演着关键性的‘钟摆’角色”。“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而摩尔在对农民在革命及建设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时也指出,农民在推动革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民为摧毁旧建筑提供了动力,然而在以后的再建设工作中却毫无贡献”。与之观点不同,著名农村研究专家徐勇指出,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中国奇迹的诞生与农民的理性扩张有着必然的联系,农民的理性推动着制度的创新与社会的变迁。不可否认的是,农民是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每一次历史文明形态起承转合的历史关节点上,广大农民对新文明的出现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农民与国家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农民在实践中推动社会变迁发展的过程,也是国家改变农民的过程。国家通过制度手段整合农民是双向互动中国家改变农民的重要方式,这一特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表现得更为明显。国家对农民的制度整合,是否致使获得新生的农民重新失去自由?在具体的制度整合中,农民的自由又表现出何种特征?

       马克思指出,“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①。马克思是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对个体进行的定义,在集体中个人的本质才能够得到全面的体现,个体的自由也才能够得到最真实的实现。另外,他还指出,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他们只是作为具有某种(社会)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交往,如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或作为种姓成员等等,或属于某个等级等等”②,在这一阶段,束缚性制度及社会关系使广大农民形成对统治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毫无人身自由而言。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个人受到外在物质关系的统治与束缚,在这个时期,物质关系之上附着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剥削资本表现出来的物化形式对广大民众形成剥削、支配关系,更具有隐蔽性。“自由个性”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③在马克思看来,剥削制度、附着于剥削制度之上的物化关系、集体联合形式都不同程度制约着个体的自由,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个体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也有许多学者从农民具体的生存与发展现实来考察农民的自由。舒光伟就指出,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上,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毫无自由可言,新中国成立使广大农民获得了空前的解放,不过,长期以来,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合理,农民的自由在现实中受到严重的约束。④李长印指出,中国农民自由的实现,受到自然、社会、本体三者相互关系的制约。⑤周作翰与张英洪在对当代农民自由的研究中认为,“现行的乡镇体制强化了行政权力,使政府职能越位、错位和失位并存,导致广大农民的自由难以实现”⑥。也有学者指出,农民的自由不可能是无限度的,在宋惠昌看来,无限的自由首先意味着与社会制度不相融合,真实的自由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之内的,这是自由的社会法律限度。⑦这实际上将个体置于国家的治理范畴内进行分析,肯定了个体自由实现的国家必要性。而罗尔斯则从正义分配的角度对个体之间的平等、自由进行了阐述,在《正义论》中,他指出,“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⑧,资源配置的不平等造成个体自由发展所能够获得的机会及条件的不平等,从而易于形成个体自由的不平等性。

       总体上来看,对农民自由的探讨,多注重从哲学价值层面上对个体的自由性进行探讨,往往脱离了现实社会实践。不过也有学者注重从现实出发界定农民自由。如韩继续指出,“农民自由就是在正义制度的维护下,免于更多不必要的制度上的束缚,使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使自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使自己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以达成自身多种自由选择的实现。也是农民在正义制度的保护下,达成自己创造自身,自己发展自己,努力实现‘自由人’的理想目标,最终实现农民的真正自由”⑨。当然,从现实状况考察农民自由问题,也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毕竟农民有个体自由与集体自由之分,农民自由究竟是个体自我意志的自由性,还是生存发展方式的自由性等,容易模棱两可。本文尝试从农民具体生活场景对农民自由状况进行考察,本文研究中所使用的农民自由有其特定的内涵,外在层面上,它是指作为整个群体的农民,不再受传统既有农村户籍制度、产权制度、财产制度、村籍身份、集体组织制度等诸多制度的束缚,从既有的农村封闭社会结构中脱离出来,不再依附于既有封闭乡村社会结构,能够在城乡之间、乡村社会内部自由迁徙、居住及就业,在流动中能够享受原有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享有完整产权并自由处置个体财产的权利,同时不再受到城乡二元制度的束缚,在流动中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公民身份、公民权利及公民待遇,能够平等、自由地获得生存、发展机会,更侧重于指农民的自由生存发展。从具体来看,本文所指的农民自由体现在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社会自由、精神自由四个层面。不过,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内,这几个层面的农民自由不一定是独立表现出来的,在社会变革中往往交织在一起。内在层面上,农民自由体现着人的社会解放,人性的发展。农民自由是人的外在自由与内在自由的辩证统一。

       从现实来看,农民自由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又受到国家的外部控制,农民的具体自由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现实基础及国家的意志有着紧密的联系,国家的意志及具体制度设计更为直接地影响着农民的自由状况。国家通过基层社会制度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整合,制度的运行贯彻着国家的意志。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实行人民公社之前(1949-1958)这一段时期,是现代国家政权整合基层社会的过程,在这一时期,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经历了几次制度变革,每一次的制度变革都体现着国家对基层社会的强力整合,一系列具体制度运作与农民的自由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历史考察,探讨制度整合对农民生产、生活等自由状况的影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