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玉强,法学博士,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副研究员。北京 100017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1950年10月至1953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与土地改革等运动和恢复经济等举措一起,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为建设新中国奠定了基础。刘少奇协助毛泽东领导了镇反运动,起草中央有关指示,指导召开重要会议;主持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区别了土改案件与反革命案件的判处主体、对象和权限;强调要小心谨慎清理中层、内层,以免再犯历史错误;严格区分了一般迷信行为与反革命行为、反革命分子和一般迷信群众;还为水上镇反做了组织上的准备。这些工作,为镇反运动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建立、巩固与建设人民政权的意义上说,刘少奇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初步建立和最终确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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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创造安定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环境,1950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运动”)。1951年11月,镇反运动取得决定性胜利,随后继续深入,至1953年9月结束。镇反运动作为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初建时期的重要实践,与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并称“三大运动”。它们与同期开展的其他社会改革运动以及恢复经济等举措,稳定了人民的江山,为建设新中国奠定了基础。作为毛泽东的主要助手之一,刘少奇在协助领导镇反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初建做出了贡献。

       关于刘少奇在镇反运动中作用的研究,除金冲及主编的《刘少奇传》作了概述外,有关镇反运动的著述、论文均很少提及。深入进行这方面研究,既有助于全面反映刘少奇的生平思想,也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镇反运动全貌及其意义。

       一 中央第一个镇反专项指示与镇反运动的缘起

       对反革命势力及其活动,新中国人民政权是有准备的。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指出:“我们对于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不这样,革命就要失败,人民就要遭殃,国家就要灭亡。”①9月29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共同纲领》,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②

       新中国成立之初,各地反革命活动猖獗,严重危及新政权的巩固、社会稳定和经济恢复。1950年1~10月,全国共发生妄图颠覆新政权的武装暴乱816起③。自1950年1月下旬至3月中旬,华东各省发生反革命暴动事件40余起,干部战士伤亡120余人,区乡政府被毁7处,公粮被劫600余万斤④。1950年3月,广州等地遭敌机轰炸,导致广东的土匪活动演变为全省暴动,共发生袭击区乡政府机关等事件102起⑤。1950年2月18日,邓小平向中央报告说:国民党匪特和封建阶级(包括地主、恶霸、帮会、土匪)正展开全面的反抗革命的斗争。其特点和性质是剧烈的武装斗争。反革命武装川东区约3万人,川南区2万余人,川北、川西、西康、贵州的反革命武装均很猖獗,“剿匪已成为西南全面的中心任务,不剿灭土匪,一切无从着手”⑥。

       针对反革命活动有增无减的情况,1950年3月18日,刘少奇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简称“3·18指示”)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第一个关于镇压反革命的专项指示。指示指出,对反革命活动“必须给以严厉的及时的镇压,决不能过分宽容,让其猖獗”,“有确实证据者,须处以极刑或长期徒刑。为了反革命的目的而杀害我们干部,破坏工厂、仓库、铁路、轮船及其他公共财产者,一般应处以死刑”。但为避免发生乱打乱杀、错打错杀,“死刑及长期徒刑应经法院审讯和判决,在判决后,应经省政府主席或省政府委托之专员或其他负责人批准后,方得执行”。既要“给反革命分子的暴动捣乱破坏行为以严厉的镇压,又对其胁从分子、罪恶不大的分子给以宽大处理,令其改过自新”。

       “3·18指示”发出后,刘少奇接连对镇反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指出:“近来各地对于反革命分子的镇压有些不够。”“对这些破坏分子必须严办,不严办,不给以恐怖是不对的。公安部及铁道部即商讨出办法通知各地,批评各地麻痹现象。”⑧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主要领导人较早明确表态,批评镇反不力。

       随后,中央对镇反工作提出明确方针。6月6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将解放战争时期对蒋方人员“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⑨,确定为镇反方针,即:“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⑩7月23日,毛泽东批准发布《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重申上述方针,规定对几种类型的反革命分子分别处以死刑、长期徒刑(11)。

       内敌未靖,外患又起。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受其影响,国内反革命活动更加猖狂。反革命分子组织了形形色色的地下军,委任各路司令和省主席、专员、县长,散布谣言,杀害干部群众,刺探军事情报,炸毁铁路桥梁,抢劫各类物资。更严重的是,在中央各机关和北京市机关内部也混进了反革命分子,而且不是个别现象(12)。9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破获一起企图在10月1日国庆一周年时炮击天安门检阅台的重大案件,逮捕美国间谍李安东、山口隆一等7人,缴获迫击炮等武器。

       面对这种严峻形势,中央有关部委、各中央局不断向中央反映,认为镇反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右的偏向,“不办首恶,误解宽大政策”(13),“偏差到‘宽大无边’,宽大到灭自己志气,长匪特威风,宽大到助长匪特气焰、脱离人民大众的程度了”(14)。公安部方面分析认为,反革命活动日趋猖狂的原因,一是残余反革命力量仍大量存在,二是朝鲜战争的刺激,但最主要的原因则是对反革命活动的镇压不够,严重存在“宽大无边”的右的偏向(15)。

       8月5日,刘少奇在十八个专业会议代表会上指出,司法机关的中心工作是镇压反革命活动,对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应区别轻重,“对于反革命案件,一定要赶快处理,绝对不能压,因为两种案件的性质不同”。对有组织地进行破坏活动并有确凿证据的反革命分子,应当“严厉镇压,绝不该宽大”(16)。根据刘少奇的讲话精神,7月26日至8月11日举行的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把镇反工作确定为司法工作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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