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军队的士兵征集体系非常庞杂,在对南宋作战期间,因战争规模大,持续时间长,需要不断以各种形式扩大兵源,由此出现了名目种类繁多的军种。其中有关质子军(秃鲁花军)、乾讨虏军(答剌罕军),学界已有论文发表①。本文仅就《元典章》中的出现的私走小路军、保甲丁壮军与通事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私走小路军一词见《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军役·正军·查照军籍当役》: 至元九年三月,中书省:据枢密院呈:“先为军户贫富不同,随路军籍不一,及有苟避军役投民等户,为此闻奏过,取会到诸色军数,呈准尚书省,勾集随路管军、管民首领官吏,赴都从新攅籍,一同查照,分拣出诸色军内有丁力、无丁力、交争各各户计。本院除议定军户体例另行外,今先议到下项事理,呈乞明降”事。都省准呈,仰依上施行…… 一、私走小路军户,壬子年元籍、至元三年元报手状,于内多有不完,及与今次取到手状争差,今拟凭准至元四年军官报院家口花名文册内,省部断为民者,从已断为定。② 据上述记载,私走小路军户在大蒙古国壬子年(1252)户籍统计时即已出现。所谓“壬子年元籍”,当指私走小路军户首次登记时的户口籍册。蒙古及元朝军籍,据《元史·兵志》,“其名数,则有宪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军有二十七年之籍”③。其中“宪宗二年之籍”即“壬子年元籍”。进入元朝,此类军籍大概在至元三、四年间(1266—1267)又进行过一次集中呈报,其中包括至元三年各地军户呈报手状与至元四年各管军官员呈报枢密院“家口花名文册”。此次枢密院查照军籍的背景,则似与至元八年元朝又一次大规模户籍统计有关④,在此基础上元朝政府又编定了“至元八年之籍”。从上述引文我们还可看出,私走小路军户壬子年的籍册、至元三年各户呈报的手状,与此次各户重新呈报的手状,内容多有不符,这固然有前两次统计内容不完备的因素在内,但也与此后又不断有其他户计被签为私走小路军人有关。至元九年,元朝政府规定私走小路军人应以至元四年各处军官上报枢密院的军人“家口花名文册”为准,此前省部业已确认民户身份的,依旧为民户。《元典章·户部》的一则判例,虽时间稍早,却恰好可为此规定作一注脚。 至元六年三月,中书户部:来申:“管红花辛保本管民户张钧男张文焕状告:‘有壬子年间籍收张聚,刷作私走小路军人。其元供手状,止报张聚三口,别无文唤姓名。’依例收系为民当差”事。省部照得近据平阳路申:“私走小路军常德告,与伊父常存一同当军,乞除合着差发。为元供私走小路手状内,止该写常德并妻男当房五口,别无伊父常存并其次弟男家口,合令常德充军外,常存依旧当差。”呈奉省札,准拟去讫。今据见申,准抄到张聚当房三口元供私走小路手状,别不见元供的本手状。仰更为照勘张聚元供的本手状,如委系当房三口,别无张文焕姓名家属,依上施行。⑤ 按,红花是一种菊科植物,因含有红花红色素,可作染料与胭脂等,也可入药⑥。元朝设有专门种植红花的民户,以为宫廷服务⑦。张文焕之父张钧,本属管红花户长官辛保手下民户,但自己却被刷作私走小路军人。他请求确认民户身份的依据是,张聚(或为其父兄弟)虽然在壬子年籍户时被拘刷为私走小路军人,但当时呈报的手状仅有张聚一家三口,并未开列张文焕姓名。中书省户部处理此案时,援引了此前一个判例:常德与其父常存一起充当私走小路军人,为此请求免除其他差发。但因常德原先呈报的手状只开列了常德与妻儿五口,并未开列其父常存与弟弟的家人,户部的处理意见为:常德可依旧充当私走小路军人,但其父常存则“依旧当差”,也就是充当民户,他的民户差发自然也无法免除。据此,户部对张文焕案的处理意见为:如果当时呈报的手状原件(的本)确实只有张聚一家三口,并未开列张文焕姓名及其家属,即可依此办理。也就是说,张文焕可据此确认为民户而非私走小路军户。需要提到的是,当时军官上报枢密院的所属军人“家口花名文册”,主要以军户呈报的手状为依据,二者可看作一回事,只是手状原件的权威性要更强一些。 私走小路军的出现,应与宋(蒙)元之间的边境走私贸易有很大关系,这些走私贸易不仅会将重要战略物资如马匹等越境卖与南宋,而且往往还会泄露元朝的军事机密,因此在当时被严厉禁止。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几乎连年发布禁止走私贸易的法令。如中统元年(1260)四月,“禁私商不得越境,犯者死”。二年(1261)五月,“申严沿边军民越境私商之禁……申严越境私商,贩马匹者罪死”⑧。至元元年(1264)正月,“申严持军器、贩马、越境私商之禁”⑨。三年(1266)十二月:“敕:‘诸越界私商及谍人与伪造钞者,送京师审核。’”⑩由此看来,元初对越境走私的打击力度还是很大的(11)。不过,尽管如此,走私贸易在当时依然十分猖獗,也有大批走私商贩因此获罪。私走小路军籍虽然在壬子籍户时就已出现,但从目前所见文献,私走小路军人的大规模出现,应始于至元二年(1265)。据《元史·兵志》: (至元二年)十一月,省院官议,收到私走间道、盗贩马匹、曾过南界人三千八百四户,悉令充军,以一千九百七十八人与山东路统军司,一千人与蔡州万户,余八百二十六户,有旨留之军中。(12) 所谓“私走间道”,就是“私走小路”。至元二年(1265)征招的走私商贩3804户全部被下令充军,他们应该就是充当了私走小路军人。这批人被分为三部分,其中1978户拨归山东统军司,1000户归蔡州万户,余下826户则“留之军中”。何谓“留之军中”?语焉不详,或许剩下这不足千人单独组成一军,随时听候调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