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代乡里村寨的研究,由于史料稀少,关注者较少,以往的研究成果寥若晨星。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五代十国、隋唐、辽夏金元这些代的乡里制度,虽在一些论著也有涉及,却较少有人做深入细致的研究。”①与此相关的论著如张博泉等著《金史论稿》、②白钢《中国农民问题研究》、③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④刘浦江《金代户籍制度刍论》、⑤张哲郎《乡遂遗规——村社的结构》等。⑥但多为通史类著作,涉及金代部分很少,对于金代女真族、汉族、渤海族、契丹族的乡里村寨设置及其发展演变,以及乡寨组织的管理及其特点也均未论及。金代乡里村寨组织是君主专制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基层行政单位,拥有按比户口、宣布教化、督催赋税、摊派力役、维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职权,被称为“治民之基”。乡里村寨组织是女真由血缘社会向地域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经之路,是金代农业文明国家形态及其政治体制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清人陆世仪在《保甲书·广存》中说:“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治一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由此可见,研究金代乡里制度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试图对金代乡里村寨组织进行探析。 一、金代乡村社会基层组织的设立与演变 金代乡村社会基层组织的设立是在太祖、太宗时期,其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一是沿袭辽朝制度;二是实行宋朝旧制;三是设立女真本族的村寨组织。 金占领原辽朝旧地,仍然采取辽时的统治方式,县之下设乡、村之制。金太祖下诏:“兵兴以前,曷苏馆、回怕里与系辽籍、不系辽籍女真户民,有犯罪流窜边境或亡入于辽者,本皆吾民,远在异境,朕甚悯之。今即议和,当行理索。可明谕诸路千户、谋克,遍与询访其官称、名氏、地里,具录以上。”⑦即对原来系辽籍、不系辽籍女真户民,按照过去担任的官职、姓氏、居住地重新进行登记。对逃匿山林的百姓,赦免其罪,使其归附。 对降服的契丹人重新安置,或以部族制度管辖,或把他们编入猛安谋克之内。《金史》载:“辽通、祺、双、辽等州八百余户来归,命分置诸部,择膏腴之地处之。”“七月,辽人杨询卿、罗子韦各率众来降,命各以所部为谋克。”⑧对于已经降金的渤海民众,金朝也把其编入猛安谋克之中。《金史》载:“匹里水路完颜术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谋克贫乏之民,昔尝给以官粮,置之渔猎之地。今历日已久,不知登耗,可具其数以闻。”⑨金朝在女真族聚居之地设立猛安谋克村寨,“猛安谋克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⑩村寨组织是金代女真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在占领辽宋旧地后,又把其推行到新占领的地区。金朝在占有原宋朝府州县后,仍旧按照原来的府州县制度进行管理,县下设乡、村(或里、庄)。在承袭辽宋地方建置的同时,又把女真族的村寨组织推行到伪齐统治下的济阳县。《伪齐录》卷上记载:“是年,依仿金虏法,乡各为寨,推土豪为寨长。”济南府济阳县共四镇二十寨,“总万八千四百余户”。(11)即把乡改为寨,每寨约900户左右。 金在乡村实行保伍法。《金史》载,海陵正隆六年(1161)南侵广陵,“众稍亡,(韩)锡召诸豪谕之曰:‘今连保法严,逃将安往,纵一身偶脱,其如妻子何?’众悟,亡者稍止”。(12)可知海陵时期已经实行保伍法。章宗泰和六年1206,“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其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遂令从唐制,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13)金代保伍法的设立时间不详,从上面记载的史料来看,应该在金朝的初中期。保伍法为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保之上为村社,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 金代保伍法以及村寨组织的的设立,对于维护乡村社会治安,催督、缴纳赋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一定作用。金朝中期,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出现了大定、明昌年间的盛世。卫绍王之后,金代社会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乡村社会基层组织也随之逐步走向衰落。正如史书所言:“及卫绍王之时,军旅不息,宣宗立而南迁,死徙之余,所在为虚矣。户口日耗,军费日急,赋敛繁重,皆仰给于河南,民不堪命,率弃庐田,相继亡去。”(14) 金代乡村基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户口、催督赋税、劝课农桑。金朝末年,乡村社会基层组织几近瘫痪,更无户口可查、赋税可交。如催督赋税。宣宗贞祐三年(1215)七月,随着金朝迁都河南,金诸路军户也迁徙到河南,其军粮、土地成为首要问题。为了解决军户的口粮问题,只有增加赋税,抢占民田,以满足军户的需要。当时百姓所缴纳的赋役相当于过去的三倍,百姓无法承担这繁重的赋税,只好逃离故土。贞祐三年十月,御史田迥秀言:“方今军国所需,一切责之河南。有司不惜民力,征调太急,促其期限,痛其棰楚。民既罄其所有而不足,遂使奔走傍求于它境,力竭财殚,相踵散亡,禁之不能止也。”(15)为了避免逃户不归,朝廷下令免逃户租税。贞祐四年(1216)三月,免陕西逃户租。五月,山东行省仆散安贞言:“泗州被灾,道殣相望,所食者草根树皮而已。而邳州戍兵数万,急征重役,悉出三县,官吏酷暴,擅括宿藏,以应一切之命。民皆逋窜,又别遣进纳闲官以相迫督。皆怙势营私,实到官者才十之一,而徒使国家有厚敛之名。乞命信臣革此弊以安百姓。”(16)金朝虽然制订了免税政策,但是地方官吏从中作梗,百姓仍旧得不到实惠。兴定四年(1220),御史中丞完颜伯嘉奏:“亳州大水,计当免租三十万石,而三司官不以实报,止免十万而已。”(17)诏命治三司官虚妄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