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论 语言是对概念世界的编码,在对相关语义编码的过程中,一个形式对应多个语义的现象是非常常见的。多义聚合既可出现在词上,也可出现在句法结构上。也就是说,在词的层面,存在多义词,在句法层面,一个句法结构也可以表达多个语义。然而不同语言的多义聚合模式是不同的。 通过对汉语一些现象的观察及与英语的比较,本文提出这样一个假设:词上的语义聚合与句法结构意义的聚合存在一定的平行性。也就是说,在某个语言中,如果意义A和意义B在某个词上聚合,即成为某个词的两个义项,那么意义A和意义B也可能在这个语言中的某个句法结构中形成聚合,即成为某个句法结构的两个意义。或者反过来说,在某个语言中,如果某个句法结构既可表达意义A,也可表达意义B,那么意义A和意义B非常有可能是这个语言中某个词的两个义项,即在该词的词义上形成聚合,也就是说构成一词多义。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义指的都是一些比较宽泛的较为普遍存在的语义范畴,而不是指非常具体的词汇语义。本文通过一些具体的例证来讨论这一假设。 2 存在义和领有义的聚合 在汉语中,存在义和领有义在“有”这个词项上形成聚合,也就是说,“有”作为多义词,既有表存在的义项,也有表领有的义项。如: (1)山上有棵树。(存在义) (2)我有一辆车。(领有义) 很有意思的是,汉语的一些句法结构也是既可表达存在义,也可表达领有义。 汉语句法上的双宾语结构(形式为
)既可表达动作V发生之后
和
之间产生存在关系,也可表达动作V发生之后
和
之间产生领有关系。这就表明存在义和领有义也可以在双宾语结构中形成聚合。如: (3)放床上一本书。① 例(3)中,在动作“放”发生之后近宾语“床上”就与远宾语“一本书”产生存在关系,即“一本书”存在于“床上”,“床上”是“一本书”存在的场所。这一类双宾语结构表达的是通过某个动作行为而使某一存在关系得以成立,具体讲是使远宾语存在于近宾语所表示的处所。② (4)给他一本书。 例(4)中,在动作“给”发生之后近宾语“他”就与远宾语“一本书”产生领有关系,即“一本书”为“他”所拥有,“他”是“一本书”的领有者。这一类双宾语结构表达的是通过某个动作行为而使某一领有关系得以成立,具体讲是使远宾语为近宾语所拥有。这一类双宾语结构是非常典型的。 以上例子表明,在双宾语结构中,近宾语可以表示存在的处所,也可以表示领有者;远宾语可以表示存在物,也可以表示领有物。 除双宾语结构外,含有结构助词“的”的定中短语中定语和中心语之间也既可以是存在关系也可以是领有关系。③如: (5)山上的树。 (6)我的车。 例(5)中,定语“山上”表示处所,中心语“树”是位于该处所的存在物。例(6)中,定语“我”是领有者,中心语“车”是领有物。 由此可见,聚合在词项“有”上的存在义和领有义,在双宾语结构、定中短语等句法结构上也形成聚合。从以上的举例中还可以看出,在双宾语结构和定中短语中,处所词的句法位置总是对应于领有者的句法位置(位于双宾语结构中的近宾语位置和定中短语中的定语位置),存在物的句法位置总是对应于领有物的句法位置(位于双宾语结构中的远宾语位置和定中短语中的中心语位置)。 我们认为,存在义和领有义在汉语的词义与句法结构义上的聚合不是一种偶然,表明汉语将存在和领有看作相似或近乎相同的语义范畴,因而在一些不同情境中给予了二者相同的编码。从概念结构上看,存在和领有的确具有相似关系,领有关系可以看作是存在关系的隐喻:存在关系是某物处于某一场所范围之内,领有关系是某物处于某人的拥有范围之内,场所确定的范围是具体的,而拥有的范围是抽象的。存在关系是直观的,可通过视觉来确定,而拥有关系是非直观的,不能通过视觉来确定。比如,“桌子上有一本书”中的“有”表示存在,这个句子在意义上是否为真只要通过视觉感知就能确定,但是“我有一本书”中的“有”表示拥有,这个句子在意义上是否为真不能只通过视觉感知来确定,即使看到“我”手里拿着一本书,也不能确定这本书就是“我”的,也许“我”只是替别人临时看管。介于处所与存在物和有生领有者与领有物之间的,是无生物的整体与其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如桌子和桌子的腿。这种关系有时被解读为存在关系,有时也会被解读为领有关系,在汉语中也是用“有”来表达的。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