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口条件与句法推导  

——从Norvin Richards(2010)的区分性条件谈起

作 者:

作者简介:
隋娜,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语言学系博士生,研究兴趣:句法学、语义学、儿童语言获得,代表作:“汉语存现句中动词的非宾格性”,E-mail:suina66@163.com(北京 102488);胡建华,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E-mail:jianhua.hu@gmail.com(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当代语言学

内容提要:

名词词组为什么需要格?这一问题对于形式句法来说,似乎是一个理论内部问题。而对于功能语法来说,可能就是一个语义或语用问题。当形式句法从接口的角度来考虑格问题时,格要求就成了接口要求,而接口要求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中和了形式句法与功能语法之间的对立。我们认为格条件并不是一个初始条件,格背后隐藏的更深层的条件是进行语义解读的区分性条件(胡建华2007,2010a)。Richards(2010)认为格的作用可以由区分性推出,而区分性的要求来自句法和音系之间的接口:只有符合区分性的成分才可以被线性化,才可以获得音系解读。不管是从语义解读还是音系解读角度来考虑,格条件都不过是区分性条件的副产品,而区分性条件产生的动因又来自句法推导之后的接口条件:或者是句法-语义接口条件,或者是句法-音系接口条件。走到这一步,句法推导就无法只靠句法内部因素来驱动,它不可避免地会走上一条寻求理据的不归之路。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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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句法中有许多理论,形式句法研究者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因此也就从不考虑其所以然,其中最著名的大概就是“抽象格”(abstract case,又称结构格structural case)这一理论了。形式学派的研究者认为所有语言中的名词词组都当然性地需要格来允准,就是在汉语这种没有形态标记的语言中,名词词组也是有格的,只不过以一种隐性的(covert)形式存在。格理论对于句法研究的深入当然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使用这一理论工具,学者们发现了许多有意思的语言现象(Vergnaud 2008[1977];Rouveret and Vergnaud 1980;Chomsky 1981,1986;Li 1985,1990)。然而,研究者的确很少思考格理论建立的基础为何。这也是胡建华(2010b)所指出的形式学者和功能学者之间一种很有意思的区别:功能学者注重考究的是为何(why),而形式学者注重探讨的是如何(how)。胡建华(2010a)认为,“格的一个作用就是区分句法成分”,但不是所有的语言都使用格标差分策略(differential case-marking strategies)对句法成分进行区分。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语言都是格标语言(胡建华2007)。如果格的作用如此,那么格本身就不是初始成分,而且,一个语言如果可以用其他手段来区分句法成分,那么这个语言就不需要格。按照这一思路,“格不过是区分句法成分的副产品而已”。我们将看到,对格要求做进一步抽象,即把格看作是某种句法条件的副产品,无疑代表了当前句法研究的一种新方向。然而当形式学者朝这一方向努力时,不经意间已开始背离当初“句法自主”的假设。

      最近Richards(2001,2006,2009,2010)就是从“区分性”来考虑格这一问题的。他认为格的作用可以由区分性条件推出,而区分性的要求实际上来自句法和音系的接口:只有符合区分性的成分才可以线性化,而只有可以线性化的成分才能够获得音系解读。这样一来,许多过去用格理论来解释并归因于格的作用的句法现象,实际上都可以看成是区分性条件对句法的影响。另外一名形式句法学家van Riemsdijk(1988,2008,2011,to appear)也从一个相似的角度,即他所说的同性相斥(repulsion)的角度,来看待相互区分对于句法的影响。本文介绍并讨论“区分性”和“同性相斥”这两个概念及其理念和技术手段,同时我们还将指出,这些研究在对句法理论做出进一步抽象的同时,也给形式句法研究增加了功能主义的色彩。我们认为,如果说格条件不过是其他覆盖面更广的语法条件(如区分性条件或同性相斥条件)的副产品,而这些语法条件产生的动因又很可能是为了满足句法推导(derivation)之后的接口要求,那么当形式语法走到这一步时,句法推导就无法只靠句法内部因素来驱动,它不可避免地会走上一条寻求理据(motivation)的不归之路。

      2.区分性

      对于“区分性”这一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技术细节,我们下文详谈。上文简要提到,区分性理论所探讨的一些语言现象,在文献中常用格来解释。下面我们首先看格理论是如何解释相关例句的,然后在介绍区分性条件及其运作方式以后,再来看这些现象能否为区分性理论所覆盖。请看例(1):

      (1)a.the destruction *(of)the city

       b.destroy(*of)the city

      根据短语结构规则,名词中心语destruction(例1a)和及物动词destroy(例1b)应该都能够带一个名词短语作为其补足语(complement),而且两例中destruction和destroy与所带名词短语the city的语义关系是相同的(the city均为受事论元)。但正如例(1a-b)所示,二者在句法表现上却存在差别:名词强制性地需要借助介词of才能带另一名词短语作宾语,而动词则正好相反,介词of的介入反而使得结构不合法。如何解释这种差别?

      格理论对此的回答是:所有显性的名词短语都必须被赋格。名词短语如果没有格,就会被“格过滤式”(Case Filtes)过滤掉。动词或介词可以赋格,但名词却没有赋格能力。例(1a)中the city作为名词中心语的补足语要借助介词为其赋格,才能满足格过滤式的要求,得到允准;而例(1b)中the city已经由具有赋格能力的及物动词赋格了,句法当然不允许再画蛇添足地借助介词of。

      例(1a)和例(1b)在合法性上的差别显示,如果一个名词短语没有得到of这一可以赋格的介词的允准,它在语义上虽然与另一个名词中心语具有某种题元关系,在句法上却无法作它的宾语。

      虽然格理论可以很好地处理以上两例在合法性上的差异,但却无法统一处理如下例句:

      (2)*the destruction the city(Richards 2010:38)

      (3)a.*the singing of songs of the children

       b.the singing of songs by the children

      c.the singing of songs

       d.the singing of the children(Richards 2010:9)

      (4)a.It continued to rain.

      b.It continued 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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