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引致的四类规制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赞军,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上海大学影视艺术技术学院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当代传播

内容提要:

在电信、广播电视、出版等产业,传统的纵向分业规制是与其时纵向技术结构和产业结构相适应的。但在媒介融合情况下,新产业体系的技术结构和产业结构是横向的,严格意义上的传统纵向规制对象已不复存在。传统纵向规制框架与层级技术结构、横向产业结构之间的冲突,将产生四个方面的问题:规制不一致、规制不确定、规制不合理、规制不恰当。前两类问题是传统规制在业务分类上的困境,后两类问题分别指传统规制是否必要、规制方法是否合适。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1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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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22(2014)01—0060-3

      从产业发展角度来看,媒介融合可以说是一场深刻的产业革命,电信、广播电视、出版等几大产业的技术结构和产业架构,正在发生革命性变化。在技术结构上,几大产业专用的封闭性技术平台,基于IP网络发展成为通用的开放性技术平台,而IP网络的核心设计理念是承载网络与高层应用分离,网络协议采用层级结构,几大产业因而共同建构在层级技术结构的基础之上。在产业架构上,基于层级技术结构,几大产业的价值链条环节从纵向上彻底分离,在横向上交相聚合,产业边界不断消融,传统纵向一体化的产业格局完全瓦解,逐步演化成全新的横向一体化产业结构。

      几大产业的传统规制实施纵向分业规制。一方面,由于各产业的技术平台是封闭的,内容高度依附载体,服务与网络不相分离,传统规制纵向施行,对特定产业技术平台的规制,即是对这一产业的服务的规制。另一方面,几大产业之间的技术壁垒相当分明,产业边界清晰,传统规制分业施行,不同产业有着不同的法律法规,或有不同的章节和条款,规制内容全然不同,规制政策与被规制行业是一一对应的,具体的规制政策,总是可以贴上一定的行业标签。这样的规制模式被形象地称为“竖井”模式。[1]

      传统纵向分业规制,是基于其时纵向技术结构和产业架构而形成的。但在媒介融合情况下,几大产业具有层级技术结构,形成横向一体化的产业架构。于是,纵向规制框架与层级技术结构、横向产业架构纵横交织,两相抵牾,技术及产业的力量与规制的力量发生冲突,不可调和,传统规制受到全面挑战。

      传统规制面临的问题,可以归为两个层面、四种类型:一方面,在横向市场,服务与平台之间不复存在传统的对应关系,一种平台可以提供多种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也可由多个平台提供,不同平台提供的相同业务、特定平台提供的其传统服务范畴之外的融合性业务,应当归入哪一类别的纵向规制?这将产生规制不一致、规制不确定的问题。另一方面,横向产业架构的形成,重塑了市场竞争格局,基于传统市场结构的一些规制,在横向市场是否仍有必要?当横向产业架构形成后,基于传统产业架构的一些规制,其具体方法在横向市场是否仍可实现规制目标?两者分别产生规制不合理、规制不恰当的问题。

      一、规制不一致

      传统纵向分业规制是一种技术平台一种规制,或者说一类服务一种规制。其时不同技术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在经济特性上是截然不同的,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替代性,特定业务如何规制,主要是基于其技术平台而归入相应行业的规制。

      按照传统规制的范式,不同技术平台所提供的相同或类似业务,将分别基于其技术平台而归属于对应的行业。这样的业务,对消费者而言在功能上已无差异,相互之间竞争也已十分激烈,从经济属性来看,它们本属同一市场。但在传统规制下,却因由不同的技术平台提供,而被归入完全不同的行业。[2]由于不同行业的规制目标大不相同,其规制内容判若云泥,服务提供者所承担规制义务大相径庭。这样,不同技术平台提供的相同业务,本应被一视同仁,遭受规制的程度却有着天壤之别。横向市场的相同业务,被纵向规制的藩篱人为分隔成“不同”的业务,受到不一致的规制。这是在媒介融合情况下,传统规制遭遇全面挑战的首要问题。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宽带互联网接入业务。有线电视平台提供的线缆调制解调器接入,与电信平台提供的数字用户线路接入,从一开始就频繁发生冲突,两者之间的竞争可谓硝烟四起。但从传统规制范式来看,前者应归属于有线电视规制范畴,后者应纳入电信规制范畴,两者所受的规制程度相距甚远。比如在美国,按其传统分类规制,前者仅受到轻度规制,而后者则遭受严格规制。此外,宽带互联网接入还包括移动蜂窝宽带接入(3G、4G)、无线接入、卫星接入等方式。这些基于各传统网络平台的接入方式,按照传统规制模式也应归入与其平台相对应行业的规制。

      同时,融合性业务与传统服务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也为专业人士所关注。许多融合性业务因难以界定其服务归属而无法实施规制,这样的业务最初往往形成规制盲区而未受规制。之后,为了应对媒介融合,一些国家对传统规制在分业规制的框架内进行修正,将融合性业务同传统业务分离开来,对其单独实施轻度规制,或者免于规制。比如美国单独设立信息服务类别,将融合性业务塞入一个轻度规制的篮子。这样,轻度规制的融合性业务,与重度规制的对应的传统服务之间,所受规制程度相去甚远,规制不一致问题不言而喻。又如互联网协议电话(VoIP)和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其所受规制远不如传统语音电话和传统视频服务的规制程度之深、规制范围之广。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横向市场,同样的业务遭受不一致的规制,将会导致运营商所承担的义务与其市场份额不对等。对于相同业务的提供者,即使它们的这一业务在市场份额上相距甚远,但因归属不同行业的规制,它们所承担的规制义务可能相差无几,甚至拥有更大市场份额者,因其业务归属于规制义务较轻的行业,它所承担的规制义务可能更轻。[3]

      对相同业务的不一致规制意味着,规制者事先设置了市场竞争条件,同样业务的提供者被指定在不同起跑线上。这样的规制政策违背技术中性原则,提供同样业务的不同技术平台之间的竞争,并非由市场自由决定,而是被规制者预设了。一旦规制者的选择与市场的选择背道而驰,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所以,不一致规制彻底扭曲了市场竞争,严重损害了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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