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媒体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建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文化产业导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1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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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健全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这样就正式提出了传媒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改革目标。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的基本框架梳理各相关关系,我们发现,想要实现在我国媒体业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必须妥善解决下列一系列问题,否则,或者可能导致所建立起来的治理结构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只是“形似”而非“神似”,或者可能导致忽视执政党对媒体业的实际领导权的结果,从而不具有可操作性。

      一、我国媒体业传统的治理模式与现代企业的市场运作不相适应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传媒业有了以产业方式运作的基础,而传媒机构本身的运作特点,又具备按照企业方式生存的条件。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这意味着执政党在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方式和方法上的一个重大战略转变。从现代传媒的特点,结合我国媒体业的特征来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媒体业有效管理运作和迅速发展、“做大做强”的前提,已经成为媒体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我国传统的媒体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适应性,集中反映在媒体业建立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观念之上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上。目前仍在普遍实行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采编经营两分开”这类过渡性安排,已经成为媒体业改革发展的制约因素。

      深圳广电集团总裁陈君聪在任深圳报业集团总经理时撰文指出,“这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性质及内部治理结构,显然已经不能适应传媒产业发展的新形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报业国有资产监管缺位,产权不清成为报业市场重组障碍。过去几十年的报业经营活动,已经形成了相当庞大的报业国有资产,但对这部分资产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产权界定,也没有一个部门代表国家来监管这些资产。宣传部门是党的机构,主管报纸的宣传内容和舆论导向,握有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权,但在产权上与报社联系不多;新闻出版部门作为政府机构,对报业出版进行行政管理,也不对媒体资产负责。在事实上形成了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明确、国有资产委托人缺位现象。

      报业资产产权不清,一方面造成对报业国有资产缺乏监管,另一方面导致难以构建统一的传媒市场体系,传媒产权也就无法正常流动,更无法通过资本运营实现传媒资产的优化配置,这是眼下传媒扩张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

      其二,采编、经营‘混合作战’,不符合传媒经营专业化的游戏规则。报业长期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形成了一套以采编为中心、采编经营‘混合作战’的组织管理架构。由宣传部门任命的编辑委员会是报社各项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和监督报社编辑部门、经营部门和党政部门的工作。这些从采编岗位上脱颖而出的优秀人才,一方面决定每天的版面内容,另一方面又决策报业投资、经营和发展项目;在内部政策上鼓励采编人员拉广告、搞发行,同时允许广告营销人员参与采编业务。”

      湖北日报报业集团原总经理杨步国说,“从体制上讲,事业单位体制有明显缺陷。财政收支两条线,投入支出由国家,单位收入上缴,导致支出投入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上交的比例越来越少。在理论上体制本身埋下了祸根:事业费增长速度快,大量占用国有资产,增加公共财政负担;产权关系单一,公有事业单位占90%以上,社会资本无法进入;利用行业特殊——事业单位牌子,挟政府牌进市场,权力寻租、特权寻租现象严重;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不高,机构重叠,投入产出低,人员包袱重,形成社会问题;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体现出的政府主办主管和政府垄断性,与市场经济的文化市场运行规律格格不入,与相关文化产业的连接困难。加之主管部门管理越位、错位、缺位,造成产业难发展,事业难繁荣。”

      从上述来自实践第一线的思考来看,我国传统体制的传媒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运营所产生的各种矛盾,都集中反映在法人治理结构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环节上。因此,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关键也在这里。

      我国媒体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治理目标的双重性。在我国,目前的传媒理论认为,媒体产品作为文化产品兼具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因此必须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效益的统一。因此,新闻媒体的运营目前被赋予了赢利目标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双重目标。在遇到目标的冲突时,要求新闻媒体优先满足社会效益的需要。

      2.治理结构上的二元性。一般企业在治理结构上只有一条主线,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而在目前政策框架内,由于实行采编、经营两分开,并采取剥离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业务、组建经营性公司的模式进行从事业单位向企业单位的改制,我国媒体业实体的治理结构出现了二元性。其表现一方面是在一个实体单位中,出现了事业法人性质的报社、电台、电视台和企业法人性质的媒体业(集团)公司平行并立的架构;另一方面则出现了媒体业实体的两大业务系统,即经营系统和采编系统并立分治的局面。两大系统各自按照自己的目标运营,使二者的有效协调,成为治理过程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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