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管制结构变迁的历史计量学研究(1952-2005年)

作者简介:
何一鸣(1981-),男,广东广州人,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 广州 510642;罗必良(1962-),男,湖北监利人,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 广州 510642;高少慧(1985-),女,广东广州人,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广东 广州 510642

原文出处:
财经研究

内容提要:

文章运用“资源属性引起信息成本”和“公共领域带来租金耗散”理论,结合历史计量学的实证方法,对1952-2005年间中国农业管制结构变迁历程重新进行解释,发现国家是否实施农业管制,取决于其成本与收益的计算结果。实证结果表明,在1978年农业剩余索取权管制放松后,国家绩效提高了近55个百分点,农业的效率损失下降了近70个百分点。此外,把经过反历史假设法得到的模拟数据与真实世界的经验数据进行比较发现,无论是国家微观行为绩效,还是农业宏观经济绩效的农业管制放松经验值都超过如果继续维持农业管制结构所获得的模拟值。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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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952(2014)03-0104-10

      在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前,中国的农业经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即大量的自耕农和佃农加上少量地主、富农经济成为当时农业的主要经营主体(Cheung,1969)。不过,国家在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消灭了地主所有权,实行农民的土地私人产权。1952年年底,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直接结合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而中国共产党此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张曙光和程炼,2012)鉴于当时帝国主义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的国际形势,于是中国借鉴苏联的工业化经验,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陈廷煊,2001)。但中国当时面临着资本稀缺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状况,这一状况与发展资本密集的重工业形成了尖锐的矛盾,所以,国家就选择了计划经济体制来解决这个矛盾(陈甬军,2004)。1951-1957年,中国的农业经营逐渐由家庭经营走向集体化经营,并且集体经营的规模越来越大,农民的选择权利也越来越小,直至最终消失(武力,2000)。在此阶段,农民的土地产权从无国家管制到逐步强化国家管制。

      到了1958年,为加快实现工业化的国家战略目标,国家以“统购统销”的交易方式,结合“人民公社”的生产组织形式获取工农业之间的“价格剪刀差”(林毅夫等,1999)。其中,国家为了统一集中农业租税,把农民生产组织全部变为人民公社,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在这样的产权管制结构下,国家垄断了农产品的全部收购,严禁长途贩运和限制自由商业贸易,关闭农村要素市场,以及隔绝城乡人口流动,从而成为所有制经济要素(土地、劳动和资本)的第一决策者、支配者和收益者,集体在合法的范围内,仅仅是国家意志的贯彻者和执行者(周其仁,1994)。但是,这场“公社化运动”却导致了1959-1961年农业总产出的大幅下降(Lin,1990)。关键的问题是,这三年公社化运动的本质是一种强制性的国家管制行为,农民的农业剩余索取权和退社权被严格控制在国家手中,这种权利管制所制造的公共领域扩展从而使租金耗散加剧是导致这次农业经济绩效下降的重要原因(何一鸣和罗必良,2010)。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放松农业管制。在此之前的1970-1977年间,由于政治活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冲击,农业生产再次受到国家的严格约束与限制,农业经济产出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产业结构畸形发展;农业劳动者的积极性进一步受到抑制,农业生产率不升反降,当时全国仍有2.5亿人处于绝对贫困状况之中(武力,2009)。黄少安等(2005)的数据表明,中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从1970年的82%下降到1971年的76.5%,1977年更是降到74.2%,比1961年的农业全要素生产率还要低5.8个百分点。在此形势下,国家只能再次大幅度调整农业经济管制政策,推行“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该制度安排的实质是国家放松了对农业剩余索取权的严格管制,把农业剩余收入的产权重新赋予分散决策的农民。尤其是自2006年1月起,国家正式取消农业税,农民因此获得完整的农业收入剩余索取权,实现了农业收入的改善。

      事实上,周其仁(1994)在《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一文中,已经隐含了农业管制的思想,但他没有明确点出来。本文在其基础上明确指出这种农业管制的本质是“产权管制”,并且运用“资源属性引起信息成本”和“公共领域带来租金耗散”理论展开论述。周其仁(1994)运用“诺斯悖论”解释中国的农业集体控制,但我们认为,“诺斯悖论”看似是国家在面临追求自身净租金最大化而维持低效管制结构的“短期利益”与实现农业总产出最大化而提供高效管制结构的“长远利益”之间的两难选择,但实际上“诺斯悖论”的实质是外生性交易成本(资源属性引起信息成本)与内生性交易成本(公共领域带来租金耗散)之间的权衡。产权管制放松正是破解“诺斯悖论”的关键。因此,放松对农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管制应该成为中国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这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因为这次全会针对农业体制改革已经明确指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而根据历史经验和理论推导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家放松农业产权管制的制度效应,即国家把财产权利重新赋予农民,不但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而且能够提高农业经济绩效。所以,从产权管制放松视角理解中国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不但可以为下一步的农业经济制度创新和政策顶层设计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启迪,而且可以为国家在农业管制决策上提供历史借鉴和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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