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焯贤,广东番禺人,1932至1937年任国民政府商标局局长。

原文出处:
民国档案

内容提要:

中国商标的立法与管理始于晚清,北洋政府时期有所改进,但体制建设不完整,仍存在不少缺陷。国民政府于1928年成立商标局,1930年颁布《商标法》,标志着国内商标管理进入一个新阶段。注册商标及商标纠纷数量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标法》的实施效果。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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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商标法的颁布和商标管理局的创设

      (一)《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三十年前,中国工业尚处于原始和落后的状态。虽然社会上早就开始使用商标以区分工业产品,但是对于政府保护商标的重要性少有人注意。从1904年①起与外国签订的商约,使中国政府开始正视商标保护问题。这些商约规定了一些明确的条款,即外国商标应当依法注册并受中国政府保护。因此,外国商人首先提出保护请求,并通过各自的公使上呈中国政府。第一部《商标注册试办章程》遂于1905年②制定,并由清帝批准实施。除商标注册及保护条文外,《试办章程》还规定,上海和天津海关作为商部商标局的分支机构,可以接受申请和缴费,进行编号,并转呈商标局,以为暂行注册。该《试办章程》的制定,通过公使向各国予以布达,俾其周知。然而由于种种制约,行动迟缓,商标局迄未成立。在商标局悬而未决期间,上海和天津海关已经获准接受商标注册申请,并且记录在案。1905年之后的18年内,或由于外国掣肘,或由于国内动荡,许多实施商标法的努力都失败了。

      (二)最早的中国商标法和商标局

      欧战结束之后,中国发生诸多变化。外交关系的改善,为西方接受中国商标法铺平了道路,减少了阻力。进口贸易的急剧发展,给中国输入大量外国商标,约有三万多个。这些商标仅向中国海关备案,并未依据商约注册享受必要的法律保护。许多商标冒用案件因为没有适当的裁决机构而被搁置。与此同时,中国工业的快速发展也促使中国生产商的商标保护愿望不断增强。于是到1923年,中国第一部商标法由国会议决通过,同年5月3日由政府颁布。15日,北京政府成立中国首个商标局。商标局起初隶属于农商部,后来改隶实业部③。

      (三)国民政府的商标局与商标法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成立了全国注册局,其中有一个部门专门处理商标注册事宜。随着北京政府在1928年的垮台,北京商标局结束了它的使命,有关档案移交至南京的全国注册局。此前在北京商标局注册的商标需要进行证书审查,由前者批准注册的商标需要确认,并重新在《商标公报》公示。同年年底,全国注册局撤销,取而代之的是专门成立的商标局,隶属于工商部。前北京政府的商标法暂加采用,以待制颁新法。上海成立了商标分支机构,商标局一直持续至今。

      1929年夏,广东(省)政府将商标注册管理权移交给国民政府,相关档案也一并移交南京商标局,此前在广东注册的商标必须在(南京)商标局换证。至此,可以说全国的商标注册管理已经统一在商标局之下。

      1930年12月,商标局隶属于由工商部改组而成的实业部。(同年)5月立法院通过国民政府新《商标法》,次年元旦开始实施。几个月之后,上海分局取消。

      本人自1932年1月开始担任商标局局长之职。一个月之后,为方便中外商人,商标局自宁移沪。为更好地服务民众,商标局分别在青岛、天津、汉口和广州成立分局,以期宣传商标注册的意义,解释与商标有关的疑问,接受商标注册申请等。商标局成立的审议科对于解决民众商标注册难题作用较大。商标局的机制亦不断改进,从受理开始,对于一项申请的审查与批准时间被压缩到两至三周。对于商标异议的重视进一步加强,谨慎裁决成为一项准则。对异议者而言,冗长乏味的审察程序被简化为只有一次答辩,做出裁决的时间从四个月缩短为两个月,除非有些情况双方需要进一步商谈。相关统计将于近期完成,并将通过媒体随时向大众公布。不过,虽然商标局尽量公开信息,但国人对商标的利用尚待改进。因此,商标局决定出版该局创办以来的《商标大全》。该书分为两册:一册针对亚洲各国,另一册针对欧美各国。商标及其图案先按持有人的国别进行排列,再依商品类别分类,因而工作颇为繁杂,每册将近三千页,卷帙相当宏大。沉重的工作负担和巨大的印刷成本给本项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只能将《商标大全》的“亚洲”卷先行完成,交付印刷。出版成本大约八千元,这对商标局而言是个沉重的负担,但是虑及广泛的社会需求,商标局还是设法将其完成。年底前,本册《商标大全》就将与民众见面。其实,商标局在各项管理探索方面尚未虚掷光阴,它随时准备接受中外人士有关改进管理的建议。去年8月23日《中国报》(China Press)的一则报道有助于说明商标局的进步:“对于本市的每家中外工厂而言,”它说,“中国商标局的显著进步——事实上,它现在处于历史的顶峰——应当是一个令工商人士欣喜万分的信号。”

      二、三部商标法比较

      (一)《试办章程》的缺陷

      通过比较国内实施过的三部商标法,可以清楚看出法律本身的演进。1905年清帝敕准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虽系根据赫德爵士和英国公使的意见起草,却仍无法胜任(对商标注册的)有效管理。首先,该法规定先申请注册者获得商标权的原则,又以相关条款进行限定,即如果一件商标被发现与国内另一件尚未注册但实际已使用两年以上的商标重复或雷同,则不能注册④。因此,先注册原则仅适用于那些使用尚未超过两年的商标。其次,该法还规定,在本局成立以前由地方官出示保护的商标,必须在本局开办之后六个月内注册,否则不得享受保护利益⑤。该《章程》倾向于商标强制注册原则。第三,对商标提出异议的程序殊欠完善,相关规定仅有一条,即利害关系者可以要求撤销与已注册或在国内使用超过两年的雷同或相似的商标。对于商标局裁决的异议,则没有相关条例规定。第四,中外商标对待不一致,因为该《章程》规定在外国业已注册之商标由其注册之日起四个月内在华注册,则可认定其在外国注册时日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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