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制度创新何以可能?

——改革初期农民制度创新的成因及启示

作 者:
李斌 

作者简介:
李斌(1984- ),云南玉溪人,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现代化方面的研究(甘肃 兰州 730030)。

原文出处: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在传统解释范式中,农民的制度行为带有天然的保守性,难以实现制度创新,而改革初期的中国农民却以一系列的制度实践展示了难得的制度首创精神。这是如何实现的?改革初期的农民制度创新,是在“现实制度需求的直接推动下,以乡土传统为纽带,以集体化传统为依托,在乡土精英的主导下”实现的,具有乡土性和制度化的特征。在新农村建设和新城镇化背景下,应从构筑新型的农民与制度关系、发掘农村社会资本、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三个方面促进农民的制度创新实践。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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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一)关于农民制度行为的经典解释范式

      关于农民与制度变迁的关系,传统观点几乎都认为农民与现代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距离,农民的政治行为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分散性、传统性和保守性的特点,制度化倾向相对较低,制度创新更是极少谈及。[1]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语境中,农民作为传统自然经济的主体,当然地处于现代化的边缘位置,是现代化所必须面对和改造的对象。由于其经济关系的简单化及对土地的依附,马克思曾用“历史的弃儿”一词来指出农民天然的保守性。在论述法国小农经济社会的特点时,马克思认为:“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经济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2]

      对于亚洲的小农社会,马克思更是认为:“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牢固的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2]毛泽东也从生产力角度指出了改造小农的重要性:“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3]与此同时,以往的西方学者对农民政治行为的解释框架也大都局限于“压迫—反抗”、“改造—对抗”的范式,亨廷顿就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认为农民并不具备在现代化进程中进行任何制度化创新实践的可能性。然而,与对农民政治行为的经典解释不同的是,在当代中国的改革历程中,作为“历史弃儿”的中国农民却最先通过制度性的创新实践,直接推动了中国改革的制度变迁进程,并在其中体现出难得的“首创精神”。

      (二)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民的制度创新及其特点

      中国农民的制度创新典型地反映在改革初期的农村改革进程中。在改革初期的20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的制度突破几乎都与农民的基层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众所周知,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集市贸易的兴起及乡镇企业的兴办,再到基层民主自治的发育,无一不体现着中国农民在改革中的制度创新精神。邓小平就曾说:“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4]对于乡镇企业,邓小平更是指出:乡镇企业的发展是“完全没有意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异军突起”,“这不是我们中央的功绩”。[4]反观改革初期,这些制度实践不仅展现了相当的农民首创精神,而且体现着中国农民与制度变迁的某种密切关系。同时,这些制度性的实践还具有以下一些独有特点:1.制度的延续性。改革初期的农民制度创新并未割裂与集体化时代的制度联系,反而呈现出相当的延续性和继承性。2.乡土本位。改革初期,农民的所有制度性实践都立足于乡村本身,指向乡村内部问题的解决,不但未突破乡村区域,而且体现出与乡村以外区域的一定距离。3.合作与实践取向。不管是家庭联产承包的推行,还是乡镇企业乃至村民自治的出现,都以村民内部合作为前提并指向现实问题,体现出“以内部合作为基础,以现实问题为指向”的特点。4.制度化倾向。改革初期的农民政治行为并不是传统中国乡土合作习惯的简单恢复,而是具有制度化因素倾向的现代制度创新。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其现实解释力。与对农民政治行为的经典解释范式相比,中国农民的制度性实践确实是个特例,而其在实践中所体现出的特征更是增加了其独有的探讨价值。对这一制度现象的解释,至少应包括以下一系列问题:为什么制度创新首先出现在相对落后的农村?为什么农民自发的合作行为会具有自觉的制度化倾向?又是何种力量在推动着这一制度变迁和制度生成?

       二、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民制度创新的成因

      对农民制度创新的解释,至少应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及推动力量,其二是农民制度创新的依托和制度化行为倾向的原因。笔者认为,改革初期中国农民的制度创新行为,是在“现实制度需求的直接推动下,以乡土传统为纽带,以集体化传统为依托,在乡土精英的主导下”实现的,因而,对其制度行为的解释,也应从“制度需求、乡土传统、集体化传统和乡土精英”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现实制度需求是农民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因

      一般而言,制度变迁是在既有制度空间与现实制度需求的张力中,通过制度的上下互构逐步实现的。其中,既有的制度空间是前提,现实的制度需求是动因,而互构型的制度演进路径则是关键。

      1.制度松动为农民制度创新提供了既有的制度空间。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对制度的突破能力有限,其表达行为更多地采取消极和不合作的方式来实现,要推动制度的变迁,只能在既有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现实需求进行试探。以作为农村制度突破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为例,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正是在宏观政策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既有制度出现松动基础上,对制度改进空间的有效利用,离开国家宏观政策的默认,制度的突破也将难以实现。实质上,在改革前的集体化时代,中国农民就早已开始了类似的探索,只是由于原有体制的强大压力而未见成效,但探索却从未中断。这表明,农民所进行的制度探索,其形式和程度都受到既有体制所提供的制度空间的规制,并不能像其他阶级和群体一样采取更为激烈和显性的体制内对抗方式。1978年,对于农民的地方性探索,中央及上级党和政府并未否定,而是更多地表现为默认的态度,这又反过来扩展了基层农民的制度探索空间,因而,关于土地制度的创新实践也才能够顺利展开并推向全国。与此相类似,乡镇企业的发展和村民自治的突破,也都是在既有制度空间之内的探索。

      2.改革实践为农民制度创新提出了现实的制度需求。作为规范实践的现实制度,其形式变迁的主要动因自然来自于现实的制度需求。改革初期,随着原有体制的解体和国家权力从农村的部分退出,村民生产生活出现了制度空缺的局面,而新的改革实践又对制度的创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乡镇企业的发展为例,正是人民公社解体后队社企业发展瓶颈的现实,促使农民突破了原有的队社企业经营模式,实现了制度的突破,从而满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致富和集体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而村民民主自治,则是在人民公社退出后村内事务无人负责的局面下,农民根据农村现实进行的重大制度性创设,也同样以满足现实制度需求为导向,以解决制度缺位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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