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边境贸易政策演变的历史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天华,经济学博士,副教授,中南民族大学民族政策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430074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边境贸易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外经济贸易形式,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边境贸易的作用,根据不同时期的国际国内条件,不断充实、调整和完善相应的边贸政策。概括而言,中国主要通过简化边贸手续、税收减免、出口退税,以及设立边境合资企业、边境自由贸易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方式鼓励和扶持边境贸易,并通过日趋规范的管理方式促使边境贸易形式不断向更高层次迈进,有力地促进了中国边境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进而促进了边疆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7;F75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3)04-0028-08

      中国在陆地上与14个邻国接壤,边界线长达2.2万多公里。9个边境省(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全国135个陆地边境县,其中民族自治地方107个;边境地区总人口2100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一半。自古以来,边境贸易①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外经济贸易形式,对于促进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巩固民族团结,以及发展中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与周边一些邻国相继签订了边境贸易的相关协定,边境贸易的发展比较平稳。[1]从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由于周边国际形势的恶化,更由于国内“左”倾错误的影响,除了极少量零散的自发性边民互市活动,中国与周边大部分国家的边境贸易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边境贸易在边疆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作用,不断充实、调整和完善相应的边贸政策,有力地促进了边境贸易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而促进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与周边邻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边境贸易政策的演变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其在边境贸易的政策导向上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本文试对改革开放以来边境贸易政策的演变进行简要梳理,并对其做出分析和评价。

      一、重新开放边境贸易的政策启动和探索(1979-1985年)

      在这一阶段,中国边境贸易政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顺应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要求,通过中央的政策宣示,开始重新开放各边疆地区与周边邻国的边境贸易;二是在推进边境贸易发展的实践过程中,开始重视通过法律手段对边境贸易初步进行规范化管理。

      1979年4月,按照中共中央的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乌兰夫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并代表中央作了重要报告。他特别强调,边境地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今后边防工作、民族工作的任务,是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党在新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充分调动边疆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加速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2]同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报告。乌兰夫的报告是“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第一个系统地重申中国共产党的边疆民族政策,在边疆民族工作方面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文件。尽管报告中没有直接提及恢复边境贸易,但是纠正了长期以来边境地区工作中“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观点,解除了人们的思想束缚,使得随后党和政府恢复边境贸易的决策顺理成章。

      1980年4月,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纪要明确提出“从生产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出发,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按照平等互利和以物易物的原则,开放和发展边境小额贸易”[3],把边境贸易的恢复和发展与实现西藏自治区等边疆地区的繁荣稳定、促进全国的安定团结直接联系起来。这标志着党和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边境贸易的经济价值和政治意义,对边境贸易的重新开放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为全国各边疆地区全面恢复边境贸易奠定了政策基础。1980年年内,经国务院批准,西藏自治区与尼泊尔、云南省与缅甸的边境贸易相继恢复。[4]随后数年间,中国与朝鲜、蒙古、苏联等邻国的边境贸易也先后恢复。

      当时有的邻国与中国仍然处于军事对峙状态,边境一带不时有零星武装冲突爆发。即使如此,相关地方政府仍然根据中央精神,尽量为双方边民的边境互市贸易创造条件。例如,1982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就决定,在中越边境中方一侧开辟9个“草皮街”,非正式地允许越南边民前来参与集市贸易,使中越两国传统的边境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5]实际上,这也得到两国政府的默许和支持,并为后来双方关系正常化之后边境贸易的迅速发展打下了基础。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从未在国家层面上制定过关于边境贸易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初期,在推进边境贸易发展的实践过程中,中国开始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对边境贸易的相关规定。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6]这为随后政府部门出台政策法规,对边境贸易制定管理办法及优惠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对开展边贸活动的目的、原则、优惠、限额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这是中国首次颁布专门针对边境贸易的全国性政策文件,标志着中国的边境贸易初步被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由于有了中央及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各边疆地区与周边多数邻国的边境贸易初步得以恢复,发展比较顺利。例如,西藏自治区对尼泊尔的边贸进出口总额从1980年的157万美元增长到1985年的560万美元。吉林省对朝鲜的边贸进出口总额从1982年的103万瑞士法郎增长到1985年的1292万瑞士法郎。内蒙古自治区对苏联和蒙古两国的边贸进出口总额从1983年的110万美元增长到1985年的1625万美元。黑龙江省对苏联远东地区的边贸进出口总额从1983年的1590万瑞士法郎增长到1985年的3256万瑞士法郎。②同时,边境贸易作为边疆地区对外开放的天然桥梁,也为中国不断改善和发展与周边邻国的关系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对外开放的战略重心主要偏向东部沿海地区,此时的边境贸易政策目标主要定位于满足边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调剂余缺,互通有无以及改善与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边贸优惠政策尚待进一步充实,边贸交易形式仍然以传统的易货贸易方式为主,难以充分带动边境地区的经济增长。显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全面推进和进一步发展,将对中国的边境贸易政策提出更高的要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