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农业税率辨析

作 者:
徐畅 

作者简介:
徐畅(1965-),男,安徽金寨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近代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史,山东 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
古今农业

内容提要:

长期以来,学界主流观点一直认为民国时期的农业税率极高,农民负担极重,但同时也存在与之相反的看法。各地赋税占土地收益和农户支出比例,有高有低,据之难以判断农业税率之轻重。在考察民国时期农业税率时,应注意名义赋税与实际赋税、不同阶层农民的不同赋税、不同地区的不同赋税、不同时段的不同赋税、不同考察者眼中的不同赋税等问题。总体看来,农业税率占土地收益比例因时段、地域、农户阶层不同而存在差异,它既不是低税率,也不是奇高无比,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赋税的确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一个沉重负担。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1 期

字号:

      一、两种对立的观点

      长期以来,学界主流观点一直认为中国农民承受着沉重的赋税负担,例如中国农史专家德国人瓦格勒曾说:“中国地税低廉的故事只有门外汉才相信”。[1]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史专家章有义对抗战前期农民负担也做过一个“粗略的”估计(见表1)。

      

      由表1可知,1933年农民负担占其收入的41.44%,除去21.52%的地租,赋税(田赋及附加、其它捐税、临时摊派)占19.90%。在同一估计中,章有义还说有地农民的田赋及附加负担高达农田产量的31%,“即使略为偏高,也不至距离实际多远”。总之,尽管全国平均田赋及附加到底占收入多少难有一个确切的数字,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赋税很高,占去农民业农收入相当的比例。

      然而,有一种非主流观点与之针锋相对,即农业税率很低。王业键研究了1750-1911年的田赋,认为清朝最后25年“在大多数地区和省份,田赋占土地产值的2—4%,只有在苏州、上海地区占8%—10%……清末的田赋负担实际并不沉重”,同一时期全国的税收总额只占全国国民生产净值的2.4%。[2]曹树基、单丽以浙江石仓赋税档案为资料,研究了1772-1952年石仓税率的演变,其结论是:江南重赋是事实,但是江南只能代表江南;清代后期农业是低税率,与清代中期乃至前期的农业税政策一脉相承,并且这一政策,也为民国政府所继承;所谓加征与摊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不及物价上涨才有以致之,农业的实际税率,一直维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1940年代农业税虽然大幅攀升,也仅仅为产量的6%,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战争所致;1950年代起农业税大幅增加,由0.3%增加到18%,原因是石仓农民孱弱的肩膀“扛起国家工业化重担”的结果。[3]

      侯建新根据陈翰笙1930年代在河北清苑(保定)农村调查统计资料,研究了20世纪上半期冀中11个村庄的农业成本、农户负担与剩余。根据其研究,清苑11村农户统计,田赋平均每家负担6.08元,其中中农家庭负担7.77元,中农1930年户均耕地22亩,平均1亩负担0.3532元。除所谓正赋即田赋外,清苑还有验契费、公债摊派额、军事特捐、其它杂捐等4种临时性附加负担,大约平均每家负担1.24元,再加田地捐税,平均每户共负担7.32元,中农居中,为9.71元。粮、棉田合计,一个中等农户的农作物生产总收入为167.31元,年总收入228.97元,赋税分别占5.8%和4.2%。[4]尽管这个比例不算很高,但是还是高于1930年代的某些调查和后来学者的研究。例如据卜凯调查,1932年华北地区每公顷普通田地农民向县政府所纳之税额为4.15元,合每亩0.27687元。[5]据从翰香等人研究,1932年冀鲁豫三省平均每亩实际赋役负担为0.1826元。[6]侯建新还引用了1930年代学者冯华德、李陵的观点,他们认为定县“人民的田赋负担,一般看来,并不为繁重”,就算“把现行税率再提高一倍,以图增加收入,也不为过分”。[7]虽然侯建新只是在论述清苑11村农户赋税负担之后,列举了其他学者的观点,但是可以揣测他应该不会同意赋税负担沉重到农户不能承受地步的结论(尽管他谈到了征收过程中弊端)。

      总体看来,在一般论著和人们的印象中,近代以来农民是背负着沉重的赋税负担的,而且这种印象也并非空穴来风,在文献中可以找到大量史料作为证据。但是上述曹树基、侯建新的研究,又是建立在坚实的档案资料或第一流学者的调查资料基础之上得出的结论。历史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套用曹树基的话说,是否是“石仓只代表石仓,清苑只代表清苑”,还是近代农民赋税负担重是被“建构”出来的?微观的研究我们找不到比曹树基和侯建新更好的材料,所以下面我们先列举赋税占土地收益比例、赋税占农户支出比例、每亩田赋数额,然后再从关于赋税应考虑的各种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有所发现。

      二、赋税与土地收益、农户支出比例

      (一)赋税占土地收益比例

      赋税占土地收益的比例,是其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我们找到的资料中,差别比较大,一类是比例高的,另一类则反之,并且有的同一地区数据相差还很大。我们先看前者。

      据章有义对长江中下游地区、四川和广东部分地区统计,1930年代初期正附税平均占农产收入22.0%:

      

      据1933年1月27日天津《大公报》农村通讯,江苏省灌云县田地每亩收入5.2元,田赋及苛捐支出每亩4.936元,每亩仅剩余0.264,田赋占94.90%。1933年3月13日《中央日报》刊文说:“苏省江南一带,苏、锡、武、常、昆等十余县,其田赋自改称地价税以来,名目繁多,省县正税而外,复有附税附加带征亩款等十余种之名目,统扯各县每田一亩,即须纳税一元四角左右,正附税外,复有漕折特征,每石征收二元,过限后,又加滞纳罚金,每田一亩,合计负担赋税,连同滞纳罚金,总在一元七八角左右。大约良田一亩所入,支付成本、利息及贩运耗损等项约占百分之四十五,而偿付赋税则竟占百分之五十,所余者不过收入百分之五而已。可见即使幸而为富庶县份的农民,其所负赋税之重,也足使他们难以维持生活”。[8]1931年江宁每亩田赋正附税额实征1.1元,收谷2石,每石2元,田赋正附税占收入的25%以上。[9]

      1933年湖南淑浦每亩田赋1.174元,产谷2担,每担3元左右,田赋占农民收入19.6%。[10]据调查,沣县、安乡、汉寿、华容四县每亩常年赋税如表3。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