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14)02-0022-05 针对台湾问题提出的“一国两制”科学构想已经有三十多年了,虽然台湾问题还没有得到成功解决,但是当前阶段下,台湾民众中的国家认同以及对“一国两制”的认同在逐步增强,这就客观上要求“一国两制”从理论到具体措施都需要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台湾具有特殊的历史、地理、文化以及现实政治经济因素,这就决定了解决台湾问题需要民族的大智慧,需要突破东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界限,社会意识形态的分野,开创有别于“港澳模式”的新模式。“一国两制”本身就是对国家结构形式理论的创新,因此,完全可以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求得能够被两岸人民共同接受的“台湾模式”。 一、“一国两制”理论对国家结构形式的创新 在当今世界上,国家结构形式还没有突破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理论框架,即无非是“单一制”和“复合制”,然而,邓小平以极大的勇气和极高的理论智慧把中国国情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相结合提出了“一国两制”。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即被应用于现实问题的解决,“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得到了成功实践,巧妙地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融合在同一个国度里。在这一过程中,“一国两制”理论逐步突破了传统意义上人们对单一制的认识,而是对复合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1]30,从而缔造了一种复合单一制的国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讲,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理论的创造性的贡献,为世界各国在单一制形式下解决国家统一问题提供了创新性的参考和借鉴。 (一)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理论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及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根据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民族、文化以及历史等的不同,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形式。历史上国家结构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变化发展的。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方式来组织政权,除了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性质以外,还与该国的具体的历史条件、阶级力量对比和传统习惯等因素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单一制国家结构是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单一制国家具有以下特征: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复合制国家结构是指由若干政治实体(共和国、邦、州、省等)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或联合体。根据组成单位的一体化进程的快慢又可以把复合制国家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其中,在联邦制下的国家是统一的国家,邦联制国家是由若干主权国家为了某共同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盟。 在当代复合制国家中主要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制国家又称联盟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组成,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他们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其主要特征是: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联邦成员的国籍;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 (二)“一国两制”的复合单一制 “一国两制”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到各国就是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和客观需求,在充分考虑本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某一特殊的地区内实行与该国主体不一样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式。就中国而言,在坚持一个中国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对港澳台地区实行不同于大陆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并保持长期不变。邓小平曾指出:“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1]219“一国两制”作为一种新事物,作为一种创新,在港澳问题上的成功实践证明了其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毫无疑问,“一国两制”是基于单一制这一基础的,并不是复合制,但是在“一国两制”中却蕴含着对传统单一制的突破。 在我国的历史上,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的两千多年间,除三国、南北朝和五代十国之外,其余大多都是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在中国历史上从没有出现过建立联邦制的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来组织政权,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虽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也并没有影响到单一制的形式和本质。直到“一国两制”的提出,再到香港回归、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仅仅以单一制理论已经不能科学解释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所发生的变化。一方面,我国仍然具备单一制国家的特点:全国只有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和一个立法机构,并辅以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人民只具有一个国籍,在国际上依然只有一个外交的主体;另一方面却在普通的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区以外增加了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