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87(2013)01-0028-9 1997年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1999年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宪法和法律角度来说,港澳回归后,既有“不变”的地方,即法律和司法制度基本不变,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变,等等;但是也有“变”的地方,最大的变化就是“法统”和宪法体制的根本性改变。港澳基本法对“不变”的地方着墨较多,以致很多人认为基本法就是一部关于“不变”的法律,我们过去关注“不变”的一面也较多,较少关注宪法层面“变”的一面。对“变”的一面有意无意地忽视,影响到我们对回归后港澳新宪法架构和秩序的理解,也影响到新宪法体制与原有法律和经济社会制度的磨合。本文试图探讨港澳回归后基于国家恢复对港澳行使主权以及政权的和平移交,以中国宪法和基本法为核心的港澳特区新宪法秩序是如何取代之前港英和澳葡的宪法规范,建构了特区新的宪法体制和秩序。 一、港澳回归后主权层面和基本规范的改变 为了保证香港、澳门政权的顺利移交,确保港澳社会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港澳社会不因回归而受影响,中英、中葡《联合声明》和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发出了强烈的“不变”的信号。“一国两制”的核心就是在实现“一国”的前提下,维持“两制”各自的现状不变,寓“变”于“不变”中。中国恢复行使主权、实现“一国”固然是大大的“变”,这个“变”是必需的。但是,这个“变”要在“不变”中实现,也就是说,既要“变”,又要维持港澳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同时维持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也不变。可见,“一国两制”就是有条件地维持现状,即在实现统一的情况下两个地方各自保留自己的制度现状。作为“一国两制”法律化产物的《基本法》体现了“不变”的精神,也完全可以理解。也许正因为《基本法》关于“不变”的信号太强烈,过去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解读人们通常较多关注到其“不变”的一面,而较少关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所体现出的宪制层面“变”的一面。 (一)主权层面的革命性改变 在政治上最大的“变”就是中国恢复了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尽管我们不承认中英之间19世纪签订的关于香港的三个不平等条约,但是,我们不得不接受英国在香港行使主权的事实。我们也不得不接受葡萄牙统治澳门400多年的事实。对于香港、澳门来说,九七、九九回归意味着“主权革命”,即主权的行使者由英国、葡萄牙恢复为中国。这是最高层面的主权上的“变”。主要体现在:中国从英国和葡萄牙手中接管了香港、澳门,中国军队进驻港澳,实际控制香港、澳门所有土地;中国的国旗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尤其是两地政府大楼上面升了起来,而英国和葡萄牙的国旗则降下来;尽管原政府大部分公务员维持了不变,对市民的服务不变,但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的政治法律身份改为“中国公民”;香港在国际上的身份改为“中国香港”,澳门在国际上的身份改为“中国澳门”。通过主权上的改变,我们实现了“一国”。上述这些都是主权层面发生变化的表现。尽管这些改变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变”,但是与居民的日常生活相隔较远,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甚至感觉不到这些变化,马仍然在跑,舞仍然在跳,赌场照开。除了名称上、名片上、信纸抬头上、地址上加上了“中国”二字,除了大街上看到新升起的中国国旗、特区区旗提醒我们香港、澳门这两块土地上的主人发生了变化外,其他一切与我们日常生活有关的都没有变。这体现了中国领导人之前所讲的,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除了国旗发生变化外,第二天早上大家起床后会发现其他什么都没有变化。在人类历史上,一个地方一旦主权状况发生了变化通常会带来一系列明显的变化,尤其会给社会生活、给人们的日常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但是这些在香港、澳门回归的实践中我们却没有看到,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基本没有受影响。中国政府把对居民日常生活工作所可能发生的影响已经压到了最低限度。这是成功的回归,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胜利。 (二)基本规范和权力来源的变化 上述最高层面主权上的改变直接引发了香港、澳门地区基本规范和权力来源或者说合法性的变化。根据当代著名法学家、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凯尔森(Hans Kelsen)关于“基本规范”(basic norm,或者Grundnorm)的理论,一个社会的“主权革命”必然带来“基本规范”的变化。凯尔森认为,人们之所以必须遵守法律,是因为这些法律是根据更高级的规范制定的,而这些更高级的规范是有效的。人们之所以要遵守那些更高级的规范、那些更高级的规范之所以是有效的,那是因为它们是根据更高级的“基本规范”制定的,而那些更高级的“基本规范”是有效的。这样法律就形成了一个效力等级系统,法律规范也形成了一种效力等级层次结构:从一般法律规范到高级法律规范,一直到基本规范。某一个层次的规范是合法的、有效的,那是因为这一规范的上一级规范也是合法的、有效的。这个效力等级一直可以追溯到“基本规范”,它是合法的、正统的、有效力的,这样人们才遵守整个法律制度。 所谓“基本规范”,是指具有最高效力和能够产生其他法律规范的规范,换言之,“基本规范”是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引申出其效力的最终规范。“基本规范”是如何产生的呢?凯尔森认为,“基本规范”来自开国元勋们的言行,其表现形式通常是开国元勋们主持召开的国民大会所制定的宪法。这宪法的效力是这个国家最高的合法性、正统性的来源,是该国法律秩序中一切规范效力所依据的最高权威。人们无法质疑它的合法性、正当性,因为其本身就是一切合法性、正当性的来源,它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现实,是无需证明的。因此,如果只是修改一般的法律规范或者在原有宪法基础上修改宪法,只要这个最终的基本规范不变,这个国家的法统、价值标准、权力和权利的来源、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就不会变。但是一旦这个最终的“基本规范”发生了变化,那么一切就全变了,法统和是非观念就变了,那就是“变天”了。① “基本规范”的根本变化,通常发生在这个国家或者地方发生革命以后,或者发生了革命性的政权更迭,实现了“改朝换代”,人民希望有一个新的开始,废除了原有的法统。②1949年10月1日的中国就是如此。1997年7月1日的香港也是如此,回归前,香港的最高“基本规范”是英国的法统,其法律表现形式就是《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回归后香港的“基本规范”就是中国宪法,其法律表现形式就是中国全国人大为香港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9年12月20日的澳门也是如此。尽管有那么多“不变”,包括法律和司法制度基本不变,但是支撑这些法律、制度、体制的法理、宪法架构、“基本规范”发生了变化,权利和权力的来源发生了革命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