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岸在台湾对外洽签FTA问题上的分歧与协调思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淑慧,女,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国际政治与中国政治研究,北京 100101

原文出处:
学术探索

内容提要:

台湾方面片面认为其作为WTO成员有权自由与相关国家洽签FTA。大陆方面认为洽签FTA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行为,尽管台湾为WTO的成员,但作为中国的一个单独关税区,其无权与有关国家洽签FTA。台湾对外洽签FTA并非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其带有明显的政治意图,台湾不能单方面决定,需要两岸通过沟通协商解决。从台湾方面来说,必须坚持一个中国框架,持续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大陆积极沟通和协商;从大陆方面来说,当适度理解台湾民众的关切,并予以附条件的同意,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应对和处理台湾对外洽签FTA问题。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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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3)10-0046-05

      一、台湾推动FTA历程的简要回顾

      自台湾加入WTO以来,积极争取与有关国家洽签FTA一直是台湾当局的重要对外战略目标之一。事实上,在加入WTO之前的国民党执政时期,台湾当局就曾与有关国家洽签FTA,其中与新加坡的商谈最为积极,唯因新加坡顾及其与中国大陆的关系,最后中止了与台湾的洽谈。民进党执政时期,台湾成为WTO的成员单位,在全球经济整合浪潮下积极推动对外签署FTA,不仅与拉美地区的5个“邦交国”签署了4个FTA,而且还积极推动与新加坡、美国、日本及东南亚国家签署FTA,但未获得实质性进展。[1]2008年国民党重新执政后,两岸关系进入和平发展新时期。在两岸关系持续改善与和平发展的大背景下,马英九当局借着大陆不便极力反对的政治心理,在国际社会开启新一轮对外洽签FTA的谈判,并将签署FTA视作台湾参与区域经济整合、振兴台湾经济的重要路径。尤其在两岸签署ECFA之后,台湾社会各界普遍认为,两岸既已签署ECFA,大陆就不应该再阻挠台湾对外洽签FTA,并且身为WTO成员,台湾有权对外洽签FTA。于是,台湾当局“经济部”成立了FTA专案小组,马英九还亲自担任“FTA专案小组”召集人,并提出以“多元接洽”、“逐一协商”的方式,以“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名称优先推动与有关国家洽签FTA。在马英九第一任期内,台湾当局大力寻求与美、日、欧、东盟等国洽签FTA或“经济合作协议”(ECA),并力推恢复“台美贸易暨投资架构协定”(TIFA)协商、签订“台新(加坡)经济伙伴协议”(ASTEP)、洽签台欧(盟)ECA等一系列目标。2011年5月,欧洲议会首度以决议案方式明确支持台欧洽签ECA;同年5月,“台新(加坡)第一回合协商”正式展开;随后中国台湾与澳大利亚洽签“投资促进协议”、与日本展开洽签“台日投资协议”的接触和谈判。此外,与菲律宾、印尼、印度等国陆续展开官方或民间洽签FTA的评估作业。总体看来,虽然马英九当局在其第一任期内积极推动,但由于与大陆在某些关系上并未理顺,譬如未与大陆完成ECFA后续相关谈判、未能与大陆就台湾对外洽签FTA问题展开积极沟通和协商等,致使其有进展,但进展不大。

      2012年,马英九成功连任,大陆顺利完成新一代领导人的权力交接。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持续推进的态势下,马英九当局继续坚持“先两岸、后国际”、“从中国大陆走向世界”的推进思路,积极推动两岸ECFA后续协议的商签,从而为其与有关国家洽签FTA减少阻力、创造条件。在此背景下,台湾地区和新加坡于2013年5月17日完成ASTEP的实质协商,协议签署即将达阵。7月10日,台湾与新西兰正式签署ANZTEC,这是继两岸签署ECFA之后,台湾对外签署的第一个具有FTA性质的重要经济合作协议,也是台湾首次与其“非邦交国”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该协议被认为是近些年来台湾参与区域经济整合的重要进展,具有指标性意义。[2]可以预见,马英九在其第二任期的剩余时间将进一步利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有利时机,在既有基础上继续推动对外洽签FTA工程。

      二、两岸在台湾FTA问题上的分歧及评析

      (一)台湾方面的认知和主张

      台湾岛内蓝、绿两大阵营尽管严重对抗,但它们在主张对外洽签FTA问题上却高度一致,认为台湾地区有权自由与有关国家签署FTA。朝野双方一致认为,台湾地区是WTO的成员单位,依据WTO的相关规定,框架内的任何一个成员单位均有权利与其他成员单位自由洽签FTA。大陆和台湾均是WTO框架下的成员单位,地位是平等的,与WTO的其他成员单位洽签FTA是WTO赋予台湾的权利,台湾无须与大陆协商并征得大陆的同意。但大陆方面常常坚决反对台湾在WTO框架下与其他成员单位自行签署FTA,在台湾方面看来,大陆的抗议或反对是其他成员单位不愿意或无法与台湾签署FTA的主因。为此,台湾方面对大陆的做法非常不满,认为大陆无理打压台湾的“国际活动空间”。如果说台湾地区申请加入联合国等主权性国家组织,大陆进行打压尚可理解,但依据WTO规则与其他国家签署非主权性的经济合作协议,亦遭大陆如此打压,这让台湾方面难以理解和接受。另外,台湾方面认为,两岸签署ECFA及后续协议之后,大陆即会停止打压,台湾地区便可自由与有关国家洽签FTA。

      (二)大陆方面的认知和坚持

      大陆方面认为,台湾地区与有关国家洽签FTA本身并非一个纯粹的经济行为,其中不乏政治(乃至主权)意涵。主要表现在:第一,就议题内容而言,表面上看,FTA属于经济议题,但在政治与经济交融的当下,或许有些议题可视作纯粹的经济议题,但有些议题绝非纯粹的经济议题,如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议题本身不乏军事、安全、政治的成分。第二,就洽签主体而言,台湾当局与有关国家展开洽签FTA的谈判,台方的谈判主体必然是“中华民国”的经贸主管部门,最终协议的签署也将由“中华民国”的经贸主管部门与有关国家之中央政府的经贸主管部门完成,这样易凸显“中华民国”的主体性,易给国际社会以“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观感。第三,就洽签动机而言,台湾积极推动洽签FTA,并非单纯基于经济考量。况且,台湾地区与有关国家商签FTA本身即涉及两岸关系中“一个中国”原则的确认问题,因为大陆与有关国家的建交公报均对“一个中国”原则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即明确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该国不与台湾发生官方关系。第四,就战略意图而言,台湾积极推动FTA可谓“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于台湾当局将洽签FTA作为台湾拓展“国际生存空间”的重要途径。第五,就政治效果而言,台湾洽签FTA着实会在某种程度上提高台湾的国际能见度,进而产生强化其主体性的效果。倘若大陆方面不加以干涉和反对,极易在国际社会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观感。基于以上五个方面的原因,大陆方面并不乐见台湾地区与有关国家洽签F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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