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方古代美学的重视概念、判断、推理和范畴的演绎运动不同,中国古代美学更重视直觉和感悟。严格地说,中国古代美学并没有科学意义上的美学范畴,只是到了近代,自王国维将优美、壮美、喜剧、悲剧作为美学的基本范畴明确提出之后,人们才日益重视美学范畴的研究,并普遍使用美、优美、崇高、丑、悲剧、喜剧等美学范畴。中国美学发展的这一特点,给中国美学研究、尤其是古代美学研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怎样从错综纷纭的美学现象中把握中国美学的本质规律?我以为最根本的途径就是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美学范畴的发展逻辑。只有这样,才能从复杂丰富的美学现象中把握主潮,昭示规律,预测未来,达到纲举目张的理想效果。 研究中国美学范畴,首要的问题便是以什么为逻辑起点。按照辩证思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逻辑起点必须是最简单最一般的抽象,是事物整体中的一个细胞,包含着事物发展的一切矛盾的胚芽。根据这个原则,我们认为研究中国美学范畴的逻辑起点乃是广义的美。这是因为,作为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个体与社会、必然与自由、内容与形式的矛盾统一体,广义美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当它偏于和谐、均衡、稳定、有序时,便构成了狭义的美,包括优美和壮美;当矛盾双方偏于对立、斗争、动荡、无序时,就构成了崇高、丑、悲剧、喜剧等美学范畴。不过,按照辩证思维的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美学范畴是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运动中产生的。因此,它不仅是逻辑的范畴,还是历史的范畴。 一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受封闭的自然经济、古典的社会阶级斗争和朴素辩证思维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美表现出它的第一个历史形态:古典和谐。中国古典美学就是以和谐为美的。中国古代依据“执两用中”的朴素辩证思维,强调在矛盾双方中不走极端,相成相济,以取其中。凡合乎这个尺度的,就是和,就是适;凡违背这个标准的,就是过,就是淫,这就是所谓中和之美。“中和”这一美和审美的最高标准,一直影响、制约着中国古典艺术,中国古典艺术中形与神、情与理、意与境的统一,以及戏曲中对大团圆结局的偏好,都是这一审美标准的具体体现。 由于中国古典美学以和谐为审美理想,所以,概而言之,中国古典美学中只有两个基本范畴:优美和壮美,亦即所谓阴柔之美和阳刚之美。从优美与壮美这两个范畴产生的时间顺序来看,壮美早于优美。一方面是因为中唐以前思维偏于外向,更关注外部世界和社会生活,艺术则偏于客观写实,这样就出现了更多矛盾、对立、冲突的因素;另一方面是因为受到原始崇高性艺术的影响,象《离骚》受楚文化的影响就十分明显。 中国古典美学以和谐为审美理想,强调再现与表现的统一。但总的说来,更偏于表现,又以中唐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偏重壮美和写实,后期偏重优美和写意。先秦两汉时期,受外向型思维的影响,审美关系偏于外向的和谐,强调人统一于对象。《尚书·尧典》中“神人以和”的命题,奠定了以“和”为美的古典美学理想的基本模式。“神人以和”就是指人通过原始的艺术形式“乐”达到与“神”的协调和谐。这里,“神”是古人对不可理解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解释,兼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随着认识水平的提高,“神”被恢复了本来面目,“神人以和”的美学理想也便合乎逻辑地向两个方向发展:其一表现为儒家的审美理想,注重审美主体与社会的和谐,要求个体统一于社会,情感统一于伦理,造就积极入世的圣贤人格。其二则表现为道家的审美理想,注重审美主体与自然的和谐,要求顺应自然,“无己”、“齐物”,让有限的自我通过与自然合一达到无限的境界。这样,一方面,主体对于外在自然对象、社会群体的服从,使得个性、主观心理的因素极为淡薄;另一方面,由于主体努力追求与外在对象的和谐,体现了主体的力量,表现出积极、亢奋、高昂的壮美风貌,主体内在的力量通过外在的感性对象得以呈现。这种外向和谐反映在艺术形态上,表现出偏重对对象的再现、写实的倾向。无论是楚辞对客观必然和群体价值的推崇,《诗经》冷静理智的写实精神,秦始皇兵马俑的逼真塑造;还是汉大赋、画像、石刻等对于自然对象的感性真实的摹拟,都是如此。 魏晋南北朝时期,受玄学人格本体论和佛学心理本体论的影响,中国古典美学出现了大的转折。以辩证否定的形式刷新了先秦两汉的主导美学传统,审美理想从人统一于对象的外向和谐,逐步向对象统一于人的内在和谐转化,从外在实践性追求转向内在智慧性自守,审美形态则从外在感性世界的壮美转向内在理性人格的伟大。反映在艺术领域,则是个性价值论和情感表现论的崛起,艺术成为个体协调或摆脱同社会的直接冲突,从而满足和实现自己的独特方式。文论从曹丕的“文以气为主”经嵇康的“声无哀乐”论到陆机的“诗缘情”说;画论从顾恺之的“以形写神”经谢赫标举“气韵生动”导向宗炳的“畅神”说①;书法理想从卫夫人的“多骨微肉”说经王羲之的“骨力”与“圆润”兼备到王僧虔的“骨肉丰润”说。从艺术实践看,诗歌从田园诗到山水诗和“言情”诗,绘画从人物画为主发展到以山水画为尚,书法从以隶楷为主发展为以行草为妙,以及普遍对形式规范和韵味的追求等等。这一切都表明,审美理想正从重形象、重阳刚之壮美逐渐向重心理重神意之优美演变,表现出心对物、情对理的超越。但是,这种超越还不能在主体自身中实现,还没有达到直抒胸臆的程度。它仍然需要返回客体,通过再造和驾驭客体来实现。因此,这一时期的表现论仍未脱离再现论,对优美理想的向往仍包含在实现主体壮美性格的总体系统之中。这一特点又正好体现在刘勰以刚为主,刚柔相济的审美理想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