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美学应该研究什么

——兼谈美学研究的对象

作 者:

作者简介:
劳承万 湛江师院中文系 湛江 524048

原文出处: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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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古典定义的批判

       什么叫做美学?美学研究什么?

       在中国学术界,历来就有多种说法,较典型者是如下四说:(1)、美学是研究“美”的,因而“美学”就是关于“美”的科学;(2)、美学是研究“艺术”的(生活中的美,只有通过艺术,才得到集中的表现),因而“美学”是关于“艺术”的哲学(这区别于黑格尔体系中的“艺术哲学”);(3)、美学是研究“审美关系”的(人对物的审美关系),因而“美学”就是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的科学;(4)、“近代美学是由德国的哲学、英国的心理学、法国的文艺批评三者的构成。……所谓美学,大部分一直是美的哲学、审美心理学和拈术社会学三者的某种形式的结合。比较完整的是化合,否则是混合或凑合”(李泽厚《美学四讲》第10至11页)。以上各说,我以为都对“美”有一定的揭示,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第三说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义)一至三说,受到李泽厚的批判,他自己拈出第四说来。他是从历史出发的,把美学的范围包括得很广,似是比以上三说,都更具体、更深入、也更广泛。李泽厚的定义自然也有许多合理之处,具体内涵暂不在论述之列。

       所谓研究对象,都应该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具体性。否则,游移不定,或慢无边际,都很难构成研究对象(或观察对象)。但由于思维方式的变革,在这个问题上,很容易导至悖论。古典力学的“确定性——具体性”,是直观的、机械的确定性——具体性”;相对论的“确定性——具体性”,是抽象的、辩证的确定性——具体性。前者(古典力学)是撇开主体的客体论者,后者(相对论)是主客关联的辩证论者。

       定义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的思维方式,是产生“研究对象”分歧的根本原因。纵观上面关于美学研究对象的各说,尽管相互之间,有许多差异,而且一个比一个更趋向合理,但从根本上说,都是统属于一种思维方式,即古典力学的思维方式(以下简称古典定义),它们“遮蔽”了审美主体,仅仅“敞开”审美客体,并且把审美客体孤立化、绝对化。

       因此,在我看来,要正确定义“什么是美学”(或“美学的研究对象”),就不能移用“什么是数学”、“什么是物理学”等等的自然科学的方法,即不能只用敞开客体遮蔽主体(及特定的相关结构、或关系式)的方法去定义美学,它必须联系审美主体,在主客相关的历史结构中,才能科学地定义出来。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康德美学中,可以得到深刻的启示。当康德说“美是道德的象征”时,他把“客体决定论”击得粉碎,把“美”从客体对象中还原为主体的东西,而且抽象为主体的绝对物(道德),“象征”仅仅是客体的一个躯壳。但当康德说,“美是—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第三契机)时,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或:转型”)。从第三契机中实际上可以分离出如下两个相互关联的命题来:

       (1)、美是一对象的形式

       (2)、这一对象的形式内在地符合主体的目的。

       因而,全部的问题和秘密就在于:如何把上面两个命题统一起来,并沟通两个命题间的历史关系和实践形式。正是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深深思考:“美是道德的象征”的深层意蕴。康德对“人”的颂歌,全融合在“道德”律中,这包括“人的目的”王国。康德曾说过:人是现存世界创造的最后目的,人本身就是目的。因而,“道德”对于“目的”来说,仅是手段(或说是从属于目的的)。这样,“美是道德的象征”,在深层意蕴上,便可统辖入第三契机中(“人的目的”之中)。由康德上面两个定义,我们可发现审美作为一门科学,必须展开两个对峙方面的研究,即如下结构式。

      

       “美是一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这“形式”,由于维系于“合目的性”上,所以必须关联审美主体;但“形式”毕章是“对象的……形式”,是客体属性,因此,又必须关联审美客体。这种主客关联(即“目的形式”关系式),则成为审美的真正的研究对象,它构成审美中的巨大秘密。美学研究对象的“审美关系”说,只有置换在上面的主客关联结构中,才是具体的、准确的。

       十多年来,学术界对美学研究对象的探索历程,正好反映了思维方式变革的历程。应当说,十多年来,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探索是有成绩的,但也的确遇上了危机,即“山穷水尽”的危机,这正是思维方式变革的征兆。我之所以要重提这个“老大难”问题,一是为了克服“危机”、从“山穷水尽”处,走向“柳暗花明”。二是美学教科书的编写,开头第一章便是美学研究对象问题,如果不突破这一危机,那么培养出的学生,其思维方式将永远是古典力学型的,而非现代型的。所以,我们应该告别古典定义走向新的理论境界。

      

       2 主体“形式感”与客体“形式结构”

       从康德的“美是一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关系出发,苏珊·朗格,把美(以及艺术)定义为一种“情感形式”。简单的说,艺术和美不是人的一般状态的喜、怒、哀、乐之情,而是被“审美意象”(幻象)所导引的喜、怒、哀、乐之情,不同艺术门类具有不同质的“审美意象”(幻象),因而就具有不同的“情感形式”。苏珊·朗格的视角是艺术本体论型的,和康德的主客关联结构式有较大差异。但苏珊·朗格又毕竟提出了一个“情感形式”的重要概念来了。情感的表现需要“符号”的形式(人是“符号”的动物),但情感的表现,更需要来源于客体对象的“形式”,因为,在主客体的实践关系中,只有同构性的积淀物,才是自身的“镜子”(“对象等于他自身”——马克思)。苏珊·朗格的“情感形式”说(或“符号—幻象”说),可说是艺术本体论的“人为自身立法”说。如果从“人为自身立法”走到主客体相互关联的实践关系中,那么,这个“情感形式”便会有根本的变化,会走向“形式”(客体)的同构性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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