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本质的文化阐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力,陕西师范大学中文系; 张振华,齐齐哈尔社会科学杂志社

原文出处:
学习与探索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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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世纪以来,由于费希纳自下而上提出的实验美学的渗透,促成了西方科学主义美学观念的盛行,由此导致了美本体论的讨论在西方出现了巨大的断层。与此同时,我国对美本体之思却在日趋丰富和深化,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美学家们试图立足于社会实践的基点,从人、美、自由三位一体的思维程式中推演出美的本体。这一理论捕捉到了人类发展所追慕的最高目标,即自由,因而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共鸣。

       但是,自由作为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它基于真、善、美又永远高于真、善、美。如果用自由来作为美的本质,那就须加入新的内涵。我们认为,美与自由俱生成于文化这个大系统之中。因此,对美的本质的探究,必然要着眼于文化。本文试图在文化理论的基础上,对美与自由的关系及美的本质做出阐释,以就教于方家。

      

       1

       首先,我们赞同自由是对美的最高规定。在当代中国美学界关于美是自由的论述具有代表性的应推下列四种观点:“美是自由的观照”、“美是人的自由的对象化”、“美是自由的形式”、“美是自由的象征”。这四种说法从不同的视角对美与自由进行着各自的规定。这种理论的基础来源于马克思关于人的“类的特征”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劳动创造美”“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思想。上述四种观点是基于马克思的思想而解释和生发出来的。下面分别进行考察。

       “美是自由的观照”说来源于康德、席勒的“游戏冲动”。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自由是一种超脱,而美则是主体对这种超脱境界的体味和观照,是一种“无所为而为的玩索”,是“唯一自由的活动”。这种观点由于对自由观理解的不准确而显得较为软弱。但美是自由的观照说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美的本体价值,强调了美对实用功利的超越,对现实的超越,这是可取的。

       “美是自由的形式”说,从人类学本体论的角度出发,肯定了人的本质是自由,而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认为“形式首先是种主动造形的力量”。自由的形式最先是人类的动态活动,而后才凝结为静态成果。所以“形式”也是内容,是现实以自由的形式对实践的肯定,即现实肯定实践的自由形式。这种观念旨在通过强调“形式”的造型力量,一方面与“象征说”区分开;另一方面,造型力量正是劳动创造这一人类本质特征的外化。因此,“形式说”具有人类学本体论的意味。但这种观点在强调美的造型力量的时候,其着眼处多落在积淀层面,而对发展层面认识不够。

       “美是人的自由的对象化”与上一观点较为接近■的人的本质就在于“能够支配他所生活的周围世界,从周围世界取得自由”。美则是人的自由本质的对象化,是“现实的感性具体对象所具有的必然性同人的自由两者的统一。”这种观点把自由作为主体的内在规定性加以考虑,认为美是内在规定性的对象化,这是合理的一面。但问题是“对象化”一词含义颇深,就其结果看,真、善、美都可以是内在规定性对象化的结果。同时,真、善、美本身也是主体的某种内在规定性、故此说由于概念过于宽泛而显得含混。

       “美是自由的象征”认为自由是主体性属性。自由首先是一种认识,一种意向,一种合目的、意识、趋向的主体性心理结构。象征的对象是主体精神,即内在自由。“象征”说肯定了自由的主观方面,这是正确的一面。但把实践活动作为割裂的手段而置于主观意识之后,就不恰当了。

       上述四种观点,都把自由作为美的本质来加以界定,只是由于对自由的理解角度不同,而导致结论不同。但它们一致之处,即都是以“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人的本质在于自由”为理论前提。它们的出发点与指向也是一致的,都认为人的本质规定着美的本质。即人、美、自由三位一体。应该说,从自由角度界定美本质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们在承认自由对美的最高限定的同时,还应寻出美这一范畴在自由大范围中的特质,即美与自由的区别之处。换言之,美这一标示着人的本质──自由的价值的本体意义为何?我们认为,自由与美虽有着必然的联系,但决不意味着自由是界定美的唯一的、最切近的范畴;相反,如果把美与自由划上等号,那么美在自由中就被淹没了,即美的本体就失落了。因此,要寻找美的本质,就要努力在自由与美两个概念之间求异。前述四种观念表明:这种求异的活动不可能仅在美与自由两者之间进行,它要求建立起一个更为广阔的理论域限。恩格斯曾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恩格斯的这句话启发了我们:从文化的视角可以对美的本质做出更为科学的求解。

      

       2

       从人类文化研究上来看,关于文化的定义目前已有上百种。但目前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文化可以分为三种形态,即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这点已经取得了共识。而“自由”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是指人类最高层次的生存状态,它是对一切非自由因素的扬弃,对符合主体发展性因素的肯定。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思想中,自由不仅仅是客观的,也不仅仅是主观的,而是两者的有机统一。这一点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论述中都是如此。当然他们的论述由于时代环境及个人思想的原因,在表述上对自由内涵的侧重点不同。恩格斯较为注重自由内涵的客观方面。他说:“黑格尔第一个正确地叙述了自由和必然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必然只是在它没有被了解的时候才是盲目的。’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①马克思和列宁则较为注重主体的能动活动在自由中的作用。列宁在对黑格尔《逻辑学》《本质》第三篇“现实”的批注时就指出:“注意 自由=主观性(“或者”)目的、意识、趋向”。②从恩格斯和列宁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自由概念包含着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既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自由的客观方面是对人类认识、把握、利用必然并在此基础上改造社会活动的肯定。人类在这一方面的规定下,直接从世界中摄取物质资料为自己的目的服务,并在对象物中直观自身认识、改造周围世界的能力。因此,我们把自由的客观方面称为主体的文化能力层面;而自由的主观方面,就应表现为一种意志趋向,或称意向。那么这个意向指的是什么?马克思曾说这样一段话:“事实上,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③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自由王国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开始”的,因此它存在于“物质生产”即“必然王国”的“彼岸”。可见,人类为了满足生存需要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周围世界的改造,只是主体对必然规律的认识,这时,人还没有达到真正的自由,但这又确是达到自由的基础。所以,自由是基于必然,而又是对必然性此岸世界的超越。所谓超越,并不是脱离现实物质世界,脱离具体历史社会关系的抽象的幻象,而是指人类贯通于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全部领域的那种不断发展、不断变革、永无止息的趋势。如果“基于必然”是自由的客观方面,那么,“超越”──向往(而永远不会最终穷尽)彼岸,便是自由的主观方面。因此,我们可称自由的主观方面为主体的超越意向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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