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腐败必须加大办案力度

——学习邓小平惩治腐败思想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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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研究
复印期号:199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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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惩治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必不可少的措施。其作用突出表现在:1、纯洁党的组织,维持党的纪律。2、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3、挽救犯错误干部,教育广大群众。4、增强群众反腐败的信心,激励群众反腐败的热情。

       当前,查办案件最突出的问题在于“总的表现是手软”。其后果一是会毁掉一批干部;二是逆向示范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三是影响政治稳定,导致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失去依赖。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提高认识,态度坚决;查办案件要雷厉风行;有点气势;要做到有纪必依,坚持从严;查办案件要突出重点,抓领导干部及其子女,抓名人和执法执纪人员;要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还要完善党政纪法规,进一步发挥制度的效力。

      

      腐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是政治、经济、文化和人的素质诸多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惩治腐败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邓小平同志在有关论述中指出,惩治腐败要抓法律、抓教育,同时要通过查办案件等手段,对腐败分子给予严厉制裁和打击。这是他关于新时期党风廉政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开展反腐败斗争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一、惩治腐败必须查办案件

       惩治腐败必须查办案件,这是邓小平同志近年来多次强调的问题。1986年,他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指出,党风、社会风气的好转,要从具体事件抓起,“经济犯罪的案件,在国外严重丧失国格人格的事件,还有搞特务的案件,都要抓紧处理。”(《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52页)1989年政治风波发生后,他又提出,要做几件使人民满意的事情,一个是更大的改革开放,一个是抓紧惩治腐败,“惩治腐败,至少抓一二十件大案。”(《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13页)学习邓小平同志一系列有关论述,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使我们深切感到,查办案件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是惩治腐败必不可少的措施,它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纯洁维护作用——通过案件的查处,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纪律。邓小平同志指出,“对于违反中央规定的党员干部,一定要进行认真的教育,教育无效的就要实行组织措施以至纪律处分。”(《邓小平文选》1994年版第二卷第260页)执行纪律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按规定程序查办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对违纪者进行处理。这样做,既惩处了违纪分子,维护了党纪的严肃性,又可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党纪的权威性。中纪委如果不是通过查案的方式,而只是通过考察干部或是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方式,就无法将李善有这样的腐败分子清除出党。据统计,1989年至1993年,全国纪检系统每年平均查处案件约18万件,处分违纪党员15万人,其中开除党籍约3万人。通过大批案件的查处,将隐藏在党内的腐败分子清除出党的队伍,有效地维护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党组织的纯洁性。

       震慑遏制作用——通过案件的查处,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广东等地近几年来每隔一段时间,就集中公开宣判一批重大案件,以此扩大查处案件的影响,造成反腐败的声势,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慑于党纪国法的威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悔恨、恐惧,有的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有的主动携带赃款投案自首,请求宽大处理。这便是查处重大案件震慑力的生动体现。违纪案件是不正之风的集中反映,不正之风的恶性发展必然导致违纪案件丛生,二者相互依存,如影随形。用查处典型案件的震慑力、影响力,可以推动纠风工作的深入进行。1982年,邓小平同志针对经济领域的严重违法犯罪问题指出,要刹这股风,每个省都要抓几个大案。中央纪委在广东沿海一些地区经济犯罪猖獗、走私贩私成风、数以千计的党员干部裹挟其中的情况下,派出工作组及时、果断地查处了原海丰县委书记王仲大量贪污缉私物品、原副书记叶妈坎指挥和参与走私犯罪活动的重大案件,司法部门依法将王、叶处决,从而有力地遏制了歪风的蔓延。湖北省谷城县主要领导在短短两年内,动用救灾款等专项经费,三次更换高级轿车,以致在这个尚有部分群众不得温饱的贫困县,从上到下刮起一股更换小车、追求豪华的奢侈之风。中纪委抓了这个典型,给有关领导人以纪律处分,并予曝光,有效地推动了反映强烈的“坐车”问题的解决。

       挽救教育作用——通过案件的查处,挽救犯错误干部,教育广大群众。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查办案件,“严肃处理这样一批人,不但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对全党、全国人民也是一种教育。”(《邓小平文选》1994年版第二卷第254页)与一般性会议、文件的教育作用相比,查处案件对党员包括犯错误本人的遵纪守法教育更生动、更深刻,也更有说服力。据部分省调查,在经过立案检查受处分的党员中,有90%的人能吸取教训,努力工作,痛改前非。有的被开除党籍后带过立功,重新入了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一天也没有停止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一天也没有中断过。尽管当前消极腐败现象还严重存在,群众对此反映还很强烈,但如果没有各级党和政府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的长期不懈的努力,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将会比现在更多,党风党纪方面积累的问题将更为严重。王仲、叶妈坎案查处十多年后的今天,广东省的一些干部仍感慨道,当年要不杀王仲、叶妈坎,不知要有多少个王仲、叶妈坎一样的干部会腐败变质,被送上断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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