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瞒计税收入偷逃税款。(1)违规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隐瞒销售收入。房地产销售发票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产品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部门计税的主要依据。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和购房者合谋通过开具“大头小尾”票、真票假开、假票真开,少开或不开销售不动产发票,蓄意虚减计税依据,合谋偷税,实现“双赢”。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应税收入不入账或者少入账的目的。(2)收入或预收购房款长期挂往来。主要表现为:一是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多少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不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收到银行按揭款时,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等往来账上,不入“销售收入”账,推迟纳税。三是对外投资分回的收益,账务处理上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不入“投资收益”账,逃缴企业所得税。(3)拆迁安置房“拆一还一”面积不确认应税收入。拆迁安置其本质上是用自己的产品来换取土地的行为,其安置房产的公允价就是为获得土地支付的对价,与货币支付没有什么不同。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安置房产的公允价作产品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而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对老城区或旧有居民点开发时,对原有住户“拆一还一”的面积,往往直接视为拆迁成本,未计算缴纳各项税金。 2.虚增成本偷逃税款。(1)虚开建筑安装企业发票,增加建安成本。虚开建筑业发票是指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建安发票或取得建安公司虚开的建筑发票。企业只需支付营业税或者手续费,就可以获取金额巨大的票面金额,入账后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得到更多的抵扣。(2)多计预提费用虚增成本。对开发建设周期比较长的房地产企业的预提费用,税法规定,参照预提费用年末不得留有余额的规定及权责发生制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些房地产企业钻政策的空子,通过“预提费用”或者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提取的公共设施配套费往往提得多,实际列的少,年末留有较大余额,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也不做纳税调整。(3)税前扣除项目不真实,虚列或高估成本。主要表现为:一是不按项目设立成本明细,将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成本混在一起,造成完工项目成本虚增,导致企业账面亏损或隐瞒巨额利润。二是在进行道路铺设、小区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时,设法高估配套工程成本及其相关费用。三是人为地将开发项目中的自用部分成本缩水,扩大用于销售部分的成本,以减少销售部分的营业利润,逃避相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