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已是我国审计中一种重要的形式,主要针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审计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已从最早针对国有企业领导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展开逐步过渡到更高级别的领导人。通过多年的审计实践,审计经验的不断积累和总结,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理论方法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但作为一种新兴的审计形式,经济责任审计中仍有一些重要课题值得探究。在理论层面,经济责任审计需要继续构建和完善其理论框架;在实践层面,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建立其指导准则和标准,作为经济责任审计中可供操作的“准绳”。 一、“理论”层面 著名审计学家杨时展教授认为,受托责任是审计的根本目标,“受托人应以最大的忠诚,最经济有效的方法,最低的资源耗费,最多、快、好、省的结果完成委托人的托付”,这是支持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理论,来源于管理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党政领导干部作为政府的一员,其权力的行使是建立在各级人大选举的基础上的,各级人大作为纳税人的代表,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领导干部的“行权”效果最终将体现在经济数据层面。同理,国有企业是各级国资监管部门代表纳税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效果进行监督。由于我国不同于西方的特殊国家治理模式,领导干部的在众多经济决策中往往拥有最终决定权,我国对机关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某种程度上是缘于这些领导干部往往对某一个单位或某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的强大影响力。因此,如何对权力进行监督,促使其在阳光下运行,从而引导领导干部“恰当行权”、“正确行权”、“有效行权”便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目标。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首先是因为它是中国所独有的审计形式,国外虽然也有对于公务人员的相关审计,但更多体现在对“项目”或“事”进行审计,而不同于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是以“人”为核心的审计,“人”是审计的起点和依归。它也不同于我国的常规审计形式,与常规审计相比,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审计结论方面有着更为丰富的内容。即使针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的财务收支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也与经济责任审计有明显差异,不仅体现在“事”与“人”的差别上,还因为经济责审计的内容版图往往可以囊括前三者。正因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丰富,与其他审计形式差异较大,有学者建议把审计分为两大类: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 二、“实践”层面 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建立一套公认的、令人信服的标准,这套标准可以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履责情况的标杆。正是因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的内容丰富,审计范围较广,很难综合评定经济责任中审计对象绩效和责任,这是经济责任审计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笔者建议在三个层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立相关指导原则和标准: 第一个层面是合规性审计。合规性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底线,因为涉及违法乱纪的问题,只有在合规的基础再谈功绩才有意义,所以,合规性审计可以一票否决。事实上,合规性审计是目前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最基础步骤,因为合规性审计“有法可依”,不容易产生争议,而且关系到整个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定性,因此,合规性审计已成为经济责任审计中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层面是决策过程审计。决策过程审计是指对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决策过程应该进行审计,是否经过了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是否存在越权专断的事项。决策过程体现了对于权力的制衡,是权力制衡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决策的民主和谨慎,是领导决策体系成熟化的体现,因此,对其进行审计也应列入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绩效审计。绩效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科学民主决策是依法行权的基础,科学民主决策也是优良绩效的重要保障,专断决策即使产生正面效果也是错误的。绩效审计的衡量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难题,很难建立一定的标准和参照物对其业绩的优劣进行评定,比如,如何度量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业绩”,如何对主观责任和客观原因有效界定。 总之,目前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型已提上日程,经济责任审计将在政府职能转型中扮演重要角色,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这也促使其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有必要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指导工作实践,为我国新一轮改革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