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更新,李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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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是现代审计制度在中国的一种创新。经过20多年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把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省部级领导干部,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从1998年到2010年10月,全国共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和国企领导逾41万人,包括135名省部级官员和国企领导,查出问题资金684亿元。这既说明了审计的必要性,更昭示了审计面临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除了以《规定》做依据,审计很有必要取得社会公众的支持。要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就需要建立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供社会监督所必需的信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是指政府或者国家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主动或者根据有关申请向社会公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使行政相对人、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知晓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审计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仍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不要公告、在多大程度上公告、公告哪些内容、遵循哪些原则和程序以及采用何种形式等基本问题还存有很大争议。本文以公共受托责任观为理论基础,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进行探讨和思考,以期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二、文献综述

      学界专门针对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少,主要集中于政府审计公告有关法律问题、信息质量以及改进策略等方面。

      朱登云认为审计结果公告要坚持依法公告、运作规范、保证质量、稳步推进的原则,依靠审计法规和行政规章做出明确规定。张立民和丁朝霞从信息论和信号传递机制的视角研究了审计公告所传递的信息,认为审计公告引起“审计风暴”的原因在于传递了审计质量、审计独立性、民主法制进程和服务于公众方面的信息。张立民和聂新军基于政府审计信息产权的视角,分析了构建和谐社会下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应加强公开文化的培育,提供一种柔性规范环境和氛围,降低政府审计风险,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李嘉明、郑开军通过发放问卷对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风险以及效应进行了调查,实证检验审计公告质量、法律效力、公告必要性、社会公众关注程度以及理解程度等对风险与效用的影响。郑小荣实证分析了公告质量、质量特征与策略性行为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审计结果公告质量特征对公告质量有显著正影响;审计结果公告质量特征水平与重要性负相关;审计机关公告行为具有明显的策略性特征。由现有文献可知,当前学界对政府审计公告相关问题虽有研究,但对公告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等基本问题还缺乏深入、系统的探讨。

      三、基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公共受托责任关系理论认为,委托人将与公共资金、资源相关的公共权力托付给经管者,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便存在一种公共受托责任关系。据此,公民与政府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即公民作为委托人将公共资源及相关的公共权力委托给政府行使,政府根据契约依法、合理地使用其被授予的公共权力,并且依据特定的要求向公民报告公共资源及公共权力的使用情况。在此关系中,公民是委托人,享有监督权,并根据政府履责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授予权力;政府是受托人,要根据委托人意愿合理运用权力,积极寻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并承担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

      政府权力实际上是由官员行使,政府把社会公众所授予的权力又以契约的形式委托给各级官员,这就出现双重委托代理关系或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官员既要对公民负责又要对政府负责。理论上,官员首先应该代表公民利益,其次代表政府利益,最后才代表其自身利益。如果官员能够恪尽职守、积极履责,那就能够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同时也能获得依契约而定的报酬。实际上,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契约不完整或不完美,再加上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自利假设,官员往往是首先代表自身利益,其次代表政府利益,最后才代表公民利益。

      既然官员并不总是或者说不首先代表公民利益,那么公民就要加强对官员的监督。然而在“公民——政府——官员”这一委托代理链条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公民直接监督变得非常困难。首先,这一链条中,具有强代理人、弱委托人特点。公民在把权力委托给政府以及各级官员行使后,公民就难以对政府及官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仅保留知情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其次,该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政府及官员处于垄断地位,掌握了大量公共资源和私有信息,公民缺乏进行有效监督的必要信息,监督成本异常高。再次,由于官员任命体制的复杂性,不履职、不正确履职,甚至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官员难以得到及时更换,进一步削弱了公民监督积极性。

      因此,客观上需要一个能够代表公民利益的公共部门来行使对官员的监督职责。由于国家审计机关所具有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客观性,使其在监督官员履职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能够发挥监督集约效应,减少监督成本,保证监督效率和效果。我国审计机关是唯一专门负责经济监督职能、并由宪法明确赋予经济监督权的机构,处于一个较高层次,可以对其他权力监督机关实施再监督。当前公共权力滥用较多地以贪污腐败形式表现出来,审计手段的独特性使监督能够在经济案件查处中发挥巨大作用,从源头上防止权力滥用。国家审计通过对公共资金运用信息的审查评价,通过对官员履责情况的审计评价和监督,能够对公共权力进行适当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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