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的目标任务 审计工作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审计发现的问题,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特别是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审计、监察、财政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处罚意见;监察机关对审计发现涉及严重违纪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分;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接受并配合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被审计部门和单位整改;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对本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落实审计整改建议。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种监督力量,理顺工作关系,依法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处罚力度,构建有效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维护财经法规制度和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切实提高审计监督检查的执法效果,推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程。 (二)构建落实审计、财政及各部门监管制度 构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一系列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实行分级清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哪一级的财政资金由哪一级负责清理,哪一级财政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审计发现问题就由哪一级政府负责整改,并相应追究哪一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在清理和整改过程中,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对口原则落实整改责任制。在每项审计监督检查前,都要统一明确被审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整改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163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被审计部门和单位而言,要把构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纳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财政和审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扎实有效推进。 (三)构建依法整改和处罚制度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建立整改档案,切实做到不漏环节,不留死角,确保整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财政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责令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会同监察机关除依法对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违法必究。在整改工作中,对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走形式、走过场的部门单位要批评教育,责令重新进行整改。 (四)构建整改工作督察制度 审计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164条规定: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一是执行审计机关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二是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三是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四是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第165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要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察制度,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重点做好审计整改督察工作,委派专门人员分工负责督导重点领域或项目审计整改。 (五)构建推行审计结果公示制度 要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每年审计监督检查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通过审计结果公开,增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力度,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范围,促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督促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政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从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理财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规范使用。 (六)构建提请人大质询制度 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本级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就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和整改结果,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质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审计决定书的要求,必须亲自制定整改方案,亲自督促落实,并向新闻媒体公开承诺,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人大常委会听取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报告,不仅提高了监督层次,加大高层次监督力度。而且可以起到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作用,带头抓好查纠整改,促进整改的顺利进行。 (七)构建不同监督主体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进一步相互协调配合,逐步建立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信息共享、联系畅通、查处及时的工作机制。例如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监督检查情况,共享监督检查成果。审计监督主体的检查结论如能够满足其他监督部门需要,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建立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对检查发现属于财政违法的案件,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分,其中触犯刑法的犯罪,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