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政府投资审计诉讼风险的十个策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万钧,重庆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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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告知策略

      审计告知策略的目的是确保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知情权。目前,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审计告知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审计通知书仅送达业主单位,未抄送其他参建单位;二是审计涉及单位和审计时间表述模糊不清;三是未明确告知参建单位需要提供的具体资料。

      为防范因审计知情权引发诉讼的风险,可采取四项措施予以防范:一是将勘察、设计、施工等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所取得的资金,在审计通知书中予以明确表述;二是扩大审计通知书的送达范围,审计通知书在送达建设业主单位的同时,抄送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三是明确告知各参建单位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四是各参建单位法人代表以及配合审计的人员均应参加审计进点会议,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留存。

      审计程序到位策略

      人民法院在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时,主要关注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审计主体是否合法,即是否属于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二是审计程序是否到位,即审计文书送达、取证记录签字、征求意见以及审计听证告知等关键环节是否缺失。

      为确保审计程序到位,需要注意四点:一是审计组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沟通交流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相关记录;二是取得配合审计的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和工作关系等)以及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的委托书;三是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要求参会人员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签到;四是现场踏勘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应按规定出示执法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制作询问笔录、现场踏勘记录时,要表明已经提供了上述证件和文书,要求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审计证据充分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对提供书证原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都作出了具体要求。

      为确保审计证据充分可靠,可采取三条措施予以保障:一是内查外调,查明事实真相并收集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材料;二是做好审计证据附件整理工作,确保审计证据附件材料齐全,且均已签字或盖章,如属复印或摘录应注明出处且获得原件保管单位的确认;三是审计取证记录语言应简练且通俗易懂,便于非专业人士查阅。

      审计取证确认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当事人有权了解与其相关的审计取证内容。因此,审计组应将审计取证记录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其按期回复,同时还应将审计取证分送相关参建单位,了解他们对该审计取证的看法。然后根据当事人的回复意见和相关参建单位的意见,组织召开审计取证交换意见会,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形成审计取证交换意见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对审计取证涉及工程价款审减的事项,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业主单位对审计取证记录签字确认。对证据充分而施工单位却拒绝签字认可的,可单独与业主和监理单位交换意见,取得他们的签字认可,再由他们出面做通施工单位的工作。

      合理划分责任策略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交换意见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有一定理由,或者情况特殊,审计依据又不是特别充分可靠时,如果强行审减,引起诉讼风险的可能性较大。为规避风险,在责任划分时,有些问题可以作为业主单位管理不规范进行处理。如在某高速公路审计中存在对两类问题的处理,一是招标文件及答疑不清晰,有关条款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其责任属于业主单位;二是合同中双方应承担的风险界定不清晰。针对这些问题,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全面分析、合理划分建设业主与相关单位的责任。

      审计决定知情策略

      审计决定通常是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为基础作出的,因此,审计组在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时,应将报告涉及的内容分送各相关参建单位当事人,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当事人出席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以保障其知情权,并听取其辩解申述。然后,审计组做出是否接受其意见的决定。

      审计决定艺术策略

      在一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决)算审计时,如工程变更、索赔等原因涉及审减工程价款较大的审计取证,施工单位异议较大,通常会阐述各种“客观理由”以拒绝签字,如果直接核减工程价款容易导致诉讼风险。

      为化解此类矛盾引发的诉讼风险,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予以应对:一是审计组应对施工单位分歧较大的审计取证深入分析讨论,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直接与业主和监理单位交换意见,以获得他们的签字认可;二是可依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8条的规定,按照“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对原来多结算的工程款,重新办理结算,已经多支付的予以收回,已签字结算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完善手续,不再支付。此类处理艺术,既维护了合同权利,也有利于执行审计决定,避免了因民法(合同法)与行政法(审计法)冲突而引起的诉讼。

      合同约定策略

      审计决定属于行政处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救济渠道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出台后,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施工参建单位越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审判时,片面地以当事人合同约定为依据,从而推翻审计决定,严重影响了审计机关的权威。要解决此类问题,可通过政府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同时,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建设业主单位通过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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