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公众及媒体都在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在资本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会计造假”、“审计失败”等声音不绝于耳,甚至传出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合谋,质疑两者通同作弊。笔者认为,目前审计市场出现的审计风险与市场环境息息相关,对于审计报告存在“倒逼”之嫌。 在资本市场,无论是发行股票还是债券,均对发行主体的审计报告类型有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于以发行证券为目的的公司进行审计,则相当于事先已经明确需要出具报告的类型。众所周知,证券发行主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目的就是要能够发行证券。站在委托方的角度考虑,如果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满足发行证券的基本要求,则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就没有意义与价值了。 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这类业务时,就相当于报告的类型已经确定,最多能够调整的仅仅是财务报告的数据而已,而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背道而驰的。在设定审计结果后再进行相关前置的工作,必然会造成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不恰当的内容后予以掩盖或者“做”规范。笔者认为,目前出现的会计造假、审计失败合谋作弊等情况,无一不是因为审计程序的本末倒置而产生的,一切皆源于此。 按照审计执业准则的要求,审计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提高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对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发表专业审计意见。因而,为特定目的而做的审计是与审计的独立精髓背道而驰的,这是一种典型的为了审计而审计。 为此,笔者建议对相关上市规则进行修改,不再要求证券发行主体提供连续若干年份的比较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而是应该提供若干年份每个年度的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以避免其为了上市而“做上市”审计的行为。 同时,还应该明确,对于证券发行主体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不是单纯是为了证券发行而专门出具的鉴证报告,而是对于证券发行主体实施的法定的年度财务报告的鉴证。实质上无论是对于连续多个年度的比较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还是对于单个年度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其本质都是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和财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是一致的,均为社会大众,包括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 笔者认为,只有在对财务报表的审计鉴证恢复其本来功能,而不再界定为某一狭隘的需求,审计的程序才能得以完备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