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力企业“小金库”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电力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支柱的能源行业,具有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建设资金投入巨大、产业链庞大、垄断程度较高、受国家宏观政策和机制体制改革影响深等特点。我国电力系统中的企业可分为三类: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建设企业。目前这三类企业在资产产权、股权、人事编制等问题上还存在复杂的关联,未能完全分开。因此电力企业小金库与一般企业相比,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 (一)发电企业“小金库”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发电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电费和供热收入。其小金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八种:(1)关停机组仍然运行。为调整电源结构,我国自1999年严格控制新开工建设小火电项目,并实行“上大压小”,逐步关停小火电机组。已列入关停公告的机组有可能仍在运行发电,部分热电联产的小机组采取“关电留热”方式满足所在地区冬季供热需求,这两种情况下发电企业是否将关停机组违规发电取得的热电收入反映在账面上,值得深究。(2)报废机组。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就地报废小火电机组,但是机组报废后损失大,补偿激励机制效果差,发电企业对机组就地报废较为被动,违规将这些小火电机组卖给其他单位,所得收入进入小金库。(3)欠缴、少缴排污费。发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污染物排放量向环保部门缴纳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污费,但实际中往往欠缴或少缴排污费而虚列支出。(4)虚列脱硫脱硝支出。脱硫脱硝设备投资较大,且运营维护成本较高,而国家对于发电企业安装运行脱硫脱硝设备的优惠电价不多,发电企业虽然按照要求购买并安装了脱硫脱硝设备,但往往形成摆设,并未真正投入使用,为应付有关部门节能减排的检查,往往虚列脱硫脱硝设备的运营成本。(5)生产副产品收入。火电企业特别是燃烧劣质煤的发电企业如煤矸石电厂,其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极其丰富,如炉渣和粉煤灰,可作为建筑材料或有机肥料,由此产生不小的收入。(6)排污权交易、发电权交易收入。排污权交易和发电权交易作为电力市场化的产物,在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建立了试点,发电企业将富余的排污指标和发电量指标卖给有需求的电厂,产生收入,这种新型收入易被忽视。(7)自备电厂。一些高耗能企业,例如钢铁冶金企业、化工造纸企业、石油石化企业等虽然不以发电为主营业务,但是因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建有自备电厂,自备电厂由于其处于负荷所在地而不存在线路损耗,无需支付电网输电费用,常依据此优势进行避税,不缴纳有关基金。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央农网还贷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地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这部分费用有可能成为虚列支出的渠道;同时自备电厂在电力富余的情况下有可能对外供电,而这部分电费收入是否入账值得关注。(8)购买发电机组等电力设备时收受供应商回扣。 (二)输电企业“小金库”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电网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为电费收入,其小金库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六种:(1)虚列购电成本。厂网分离之前,电网公司通过下属电厂在燃料成本中虚列支出;厂网分离之后,电网公司则直接以虚列购电成本的方式提取资金,作挂账处理。(2)差别电价。自2004年起国家规定根据用户类型征收差别电价,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可能未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另外,部分地区政策执行滞后,管理职责不明确、组织管理混乱,造成漏征、少征、错征差别电价,其中多征的电费由于各种原因未退还给企业也成为小金库的来源。(3)未上缴供电工程贴费。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因中央财政贴费账户已取消,部分电网公司未能将2002年之前收取的供电贴费余额上缴财政,易形成小金库。(4)征收各类电力建设基金。1998年,原国家计委下发《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要求取消各地违反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附加费、基金等费用,但某些省份电力公司仍然继续征收各类电力建设基金。(5)低价收购发电企业自备机组电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利益关系复杂,电网企业以低于物价局确定的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发电企业自备机组发电量,销售后多赚取的税后收入可成为小金库的来源。(6)由于电网企业具有较高的垄断性,容易在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收受回扣与贿赂。 (三)建设企业“小金库”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电力企业主辅分离之后,形成了集电力设计、施工、修造一体化的建设集团。但是主辅分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部分地区发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的三产公司并未完全脱离,仍存在关联交易。作为建设集团的辅业企业,其小金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虚列工程成本。电力建设企业与主业密切相关,大部分仍依附于主业生存,而电力建设施工项目又具有投资大、周期短、流动性强、隐蔽工程多等特点,客观上为建设企业设置小金库提供了便利条件,如虚报隐蔽工程、虚增外包队工程指标、盗卖建设方材料、采购及工器具购置收受回扣及佣金不入账等。(2)资金利息收入。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企业依靠自营自销的垄断经营方式赚取了高额利润,改革后,剥离出来的辅业企业内部仍然积累了大量的资金,闲置资金产生的大量银行利息、拆借资金发放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收入等形成了大量的账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