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审计本质而言,审计是企业契约当事人为保护产权利益进行合作博弈的产物,是为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和发展的(Watts,R.and J.Zimmerman,1983;吴联生,2003)。独立审计功能拓展至整个企业契约缔结过程,目的在于保护企业契约当事人产权利益和维护企业契约结构稳定(王善平、朱青,2007)。事实上,审计理论与实务的产生、发展和变革,从根本上讲也是为了体现产权结构,反映产权关系,保护产权利益(雷光勇、崔文娟,2001)。而审计对产权的再界定与再保护,是建立在注册会计师以超然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维护公众产权秩序的(伍中信、曹越,2007)。但是,伴随着审计职业产生而出现了另外一些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履行职责?审计师在监督过程中是否始终如一的保持超然的独立性?然而,审计信息失真事实表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导致独立审计未能保护利益相关者产权,审计信息的产权功能也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威胁审计职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审计师独立性是利益相关者产权保护的灵魂(王善平,2006),是提高审计信息质量、发挥审计信息产权功能的必然要求。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单劲、赵春一等,2006)。然而,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审计费用、审计服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后,就决定了审计师不可能保持超然的独立性,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相对人(刘国常、赵兴楣等,2007)。在签订审计契约后,审计师必然会与审计相对人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程序公平(审计独立性)的实现。因此,在执业过程中审计师难以保持独立性,最终结果表现为审计信息失真,而结果公平(保护利益相关者产权)也终将沦为空谈。产权主体在审计信息交易(供求关系)过程中将持续进行博弈,以获取最大审计信息产权收益。因此,以审计契约为研究基点,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审计信息的产权功能与独立性相互关系,对丰富相关审计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尝试界定审计信息产权,重构审计信息产权秩序,在识别审计信息产权域前提下分析威胁审计独立性因素,进而试图构建审计师独立性域的框架,对拓展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领域未尝不是有益的尝试。 二、审计信息产权界定 埃瑞克·G.菲博顿等认为:“当人们考察一种经济物品的概念时,产权的重要性也就凸现出来,这里的“物品”是指给人带来效用或满足的任何东西”。审计信息是审计契约履行的最终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毫无疑问能给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巨大效用,产生一定的经济后果。因此,明确审计契约当事人之间权责利关系,合理界定审计信息产权也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审计信息产生、使用与传递的过程中,存在因审计信息交易关系而产生的交易双方。审计信息的经济价值和稀缺性的特点,容易导致交易双方因效用函数的不同而引发冲突和博弈。为缓解审计信息交换过程中各种可能的利益冲突或矛盾,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信息需求者因信息寻租引起的秩序混乱和市场不完善,提高交易效率,客观上要求采用一定的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而产权制度则是最佳解决形式。审计信息产权界定能够明晰审计契约签订过程中权责归属,有效规范审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审计信息交易,增强审计信息市场运行效率;同时有效降低审计信息外部性,维护审计信息利益相关者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减少产权所有人利益遭受侵害。 产权学派代表科斯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则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市场机制选择会使谈判双方达到财富最大化安排。而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则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效益。所以,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交易费用存在阻止了谈判和协作的顺利进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那么就必须采纳产权的法律界定和产权规则(张军,1998),产权安排和界定成为减少交易摩擦、降低交易费用的有效形式。在审计契约执行过程,因信息不对称,审计契约关系人所掌握的信息分布不均衡,审计信息交易行为(供求关系)导致的摩擦与冲突将不可避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与不经济。产权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德姆塞茨,1967),产权实质上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引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的交换本质上也是权利与权利的交换(黄少安,2004)。由此,审计信息供求过程中各利益相关主体谁应该受益、谁应该受损的安排,则要求界定审计信息产权。 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审计契约关系人就审计服务达成一系列不完备交易契约,审计信息则是履行审计契约的产物,是审计契约缔结的最终结果。审计信息交换形式上表现为审计信息传递与使用,但实质上则是审计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交换,即审计信息产权关系的揭示与交换。所以,审计信息产权本质上是规定审计信息交易主体获取审计信息的权利,界定审计信息相关利益主体如何受损或受益,并在该权利的基础上,获取利益报酬或实现排他,以达到降低交易费用、规范审计信息交易的目的。因此,根据审计信息供求行为产权本质分析,我们将审计信息产权界定为在审计信息的产生、传递及使用过程中,引致审计信息利益相关者之间经济利益损益的行为关系,是规范和维护审计信息利益相关者经济利益权利的规则。 三、审计信息产权属性 公共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并且每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消费这种物品(萨缪尔森,1955)。因此,纯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权利的不可分性特点。而与此相对的是私人物品,私人物品具有消费上竞争性和排他性。在现实社会中,处于两极的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相对较少,更多的物品是处于两极之间的中间产品,即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或者具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的准公共物品,也就是说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消费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 审计信息是直接生成于审计行为活动中,是审计师与委托人签订审计契约、执行审计活动后形成的经济信息,表面上看,审计业务执行完全表现为审计师与委托人私人行为,所以审计信息为私人物品(庄学敏,2009)。但是,目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会计与审计相关信息,审计信息利益相关者不需支付费用即可以使用审计信息,使审计信息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特征。所以,审计信息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具有共享性和消费无损耗性,决定了审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但审计信息并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而更像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马费成,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