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对审计取证的新要求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德瑶,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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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取证活动受到上述条款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由上可知,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据与审计证据并非属于同一范畴。首先,审计证据并不当然成为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的证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表明审计证据要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定案证据,必须经查证认定这一验证程序;其次,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说,表明审计证据并不必然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这其中有一个判断甄选的过程;最后,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据仅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言辞证据不在查证转化之列。

      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执法中搜集证据的规定是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的一大进步,既反映了国家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信任,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取证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以审计署某特派办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为例,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审计取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审计署某特派办在A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发现,A企业与C企业先后两次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由A企业租赁使用C企业办公楼,其中2006年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平方米50元,2011年租金上涨至每平方米500元。

      2007年,A企业将自己名下正在盈利的某商业地产无偿划转给其下属独资企业D公司,以当时市价评估,该商业地产市值约3000万元,上述无偿划转行为在公司会议纪要中并无记录。当时A企业有权参与集体决策的公司高管,除王某外另有6人,审计人员询问了其中3人,3人均表示时隔太久想不起来,经审计人员提示“没参与决策是不知情、可以不负责,参与了决策应负相应责任”之后,3人均称未参与此事决策。

      根据上述情节,审计人员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A企业2011年租赁办公楼租金过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其次,A企业商业地产未经评估即无偿划转给他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最后,A企业商业地产划转行为未经集体决策,违反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法定代表人王某应负相应责任。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审计人员在本项目中的取证和结论工作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瑕疵。

      取证数量方面。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例中,审计人员仅对除王某外有权参与集体决策的6名高管中的3名进行了询问和取证,有以偏概全之嫌,在A企业高管数量并不庞大、其他审计取证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审计人员应对上述6名高管进行一一询问取证,使审计证据的数量达到充分可信的标准。另外,审计人员佐证未经集体决策一事的书面材料仅是会议纪要,而没有进一步查阅A企业诸如值班信息、大事记等其他资料,在取证数量上显得单薄和缺乏说服力,因为会议纪要的缺失除会议未召开之外,还有其他可能,如记录员漏记、记录员使用文书种类错误、文件漏发等。因此,本项目关于未经集体决策一事在取证数量上,还未达到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充分”标准。

      取证质量方面。审计人员以2006年每平方米50元的租价为标准,认定2011年每平方米500元的租价“过高”,并以此得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结论,难以让人信服。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刑事证据,2006年的租价作为5年前的历史价格,不能用于证明2011年的市场租价事实,2006年的租价不是证明2011年市场租价的刑事证据。事实上,近年来各地房价与物价均大幅上涨,合理的租金价位需根据2011年的市场情况作出判断,若仅将前一次合同的租金作为证据和标准,那么势必不能顺利通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查证,因此关于“租金过高”一事的取证质量存在瑕疵。

      适用法规方面。审计人员认为“A企业商业地产未经评估即无偿划转给他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其依据是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资产转让、置换,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第七条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D企业作为A企业的独资下属企业,其接受A企业的无偿划转,应适用第七条的例外情况。因此,关于“A企业无偿划转商业地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一事”的适用法规有误。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要“正确应用法律”。审计人员在引用法规时不能简单只看某一条文,还应在条文本身之外,关注该条文的时间效力(有无过期)、层级效力(下位法有无与上位法冲突)、例外规定等,从而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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