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民与“工商业兼地主”:南昌县土改中的“清算”斗争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诗古,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240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在不同的革命阶段,“清算”发挥不同的作用,但都是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经济目的。在南昌县土改中,“清算”不仅从政治上打击了“工商业兼地主”,更为重要的是,农民通过“清算”获取了大量的经济果实,有效缓解了由于乡村公粮负担繁重而造成的生活、生产危机。在这个意义上,新中国初期土改中的“清算”已不同于1945—1947年的“隐性土改”,而是一种策略性的“救荒”措施,这是中共新政权把民政工作“政治化”的表现。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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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简称土改),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国内外学者对土改作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不同程度地深化了对土改的认识,但限于资料,仍然有许多面相尚未被系统地讨论。本文讨论新中国土改中“工商业兼地主”的清算问题。这个群体的身份介于工商业者与地主之间,在空间上则游走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属性。在土改中,乃至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与地主阶级一样,被视为国家、社会的“敌人”、“异类”,排除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

       关于“工商业兼地主”,学界的关注不多,鲜有真正意义上的专门研究。①在笔者已完成的一篇相关文章中,集中讨论了“工商业兼地主”的政治身份认定问题,发现“工商业兼地主”并非地主,而是主要以经营城市工商业为主的“不在村”土地业主,但在南昌县的土改中却被作为“地主”处理。②在一些讨论“不在村”或“居城”地主的文章中,大都提及“工商业兼地主”问题,且将其作为士绅的组成部分。然而,此类讨论重点采用“士绅支配乡村社会”范式,分析“不在乡”地主与村庄、佃户之间的关系,其后有研究对“支配模式”提出反思,转而探讨士绅的生活空间及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③

       本文讨论之“清算”,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中,乡村农民针对汉奸恶霸、地主阶级、工商业兼地主、“伪职人员”、反革命分子等群体历史上的经济剥削和政治罪恶展开清查,并加以斗争、处理的方式。④学界对“清算”尽管已有一些讨论,但主要讨论对象是1945年前后的反奸清算,且停留于一般的历史叙述,缺乏深入的问题分析。⑤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李放春通过对陕北杨家沟村土改清算风波的分析,揭示了土改中严重的干部问题和干群对立。这提示我们在革命史研究中要重视历史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和革命话语分析。⑥

       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文将“清算”置于中国革命的长时段内进行分析,发现“清算”似乎是中共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万金油”。在不同的革命阶段,“清算”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通过“清算”,中共实现了许多凭正规政策无法实现的目标,如1945—1947年的“隐性土改”,以“清算”之名行“土改”之实。在新中国初期的土改中,土地问题已由《土地改革法》来解决,无需通过“清算”来完成地权转移,农民通过“清算”获取了大量土地之外的经济果实,有效缓解了由于乡村公粮负担繁重而造成的生活、生产危机,“清算”实际上成为了一种策略性的“救荒”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新中国初期此种“清算”斗争并非南昌县所独有,而是在新解放区普遍存在。有资料显示,中南局之湖北、湖南,西南局之川东和重庆市郊,土改后都出现了大量农民进城,向居住在城市里的“工商业兼地主”追索租谷和押金的“清算”斗争。有的不经相关程序私自进城抓捕在城的“工商业兼地主”下乡清算;有的以减租退押为名,搬走工厂的原料和工具,运走商店的货物;更有甚者坐镇店铺,卖一文收一文,使有的店铺倒闭。另外,减租退押年限任意扩大,致使许多工商业在“清算”中全部资金被算光,因而倒闭。⑦这不仅影响工商业的发展及城市人民的生活,也损害了国家工商税收。仅汉口的工商业税收,1950年1月就比1949年12月减少了2/3。⑧

       本文所依据之资料,主要来自于江西省南昌县土改档案。南昌县位于江西省中部偏北、南昌市南,与南昌市经济关系密切。新中国初期,南昌县隶属于南昌专区,大行政区归中南局管辖。1950年8月,南昌县开始土改试点。⑨同年12月,南昌县土地改革全面展开,于1952年基本结束。为了表述和理解方便,笔者将南昌县“清算”斗争分为两个阶段:1950年底至1951年3月,为工商业联合会调解时期;1951年3月中旬至1952年底,为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调解处理时期。

       1950年底至1951年3月,工商业联合会作为双方协商的中间人,负责协调农民进城清算问题。此阶段的清算材料,主要有478份《南昌县“工商业兼地主”交待土改手续情况表》。剔除重复部分,共有清算材料389份,其中有59份材料属于二次或多次追加清算,总计清算城市“工商业兼地主”330个。每份交待表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清算双方的基本信息,诸如农民代表的县乡别、姓名,“工商业兼地主”的姓名、现在开设商号、担任职务;二、农民方面提供的清算材料;三、“工商业兼地主”方面的意见;四、农民与“工商业者兼地主”协商后的解决结果,主要有双方同意了清手续、无法调处移交法院处理两种情形;五、当事双方及调解部门签名。

       在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调解处理时期,虽然没有发现类似的“手续表”,但各级土改机关在处理过程中,留下了大量的往来信件、公函及调查报告等。这类材料包含内容广泛,主要涉及土改总结报告、“工商业兼地主”的阶级划分、农民清算材料、“工商业兼地主”的申诉及有关政府机关的处理意见等。

       在地方档案基础上,笔者还大量阅读业已出版的土改文献,包括中共中央、中央下属各局(中南局、华东局、西南局等)、地方一级的土改文件,以及与本文所讨论问题相关人物的年谱、传记和回忆录,并参考当时的《江西政报》、《长江日报》等报刊资料。这些资料丰富了笔者对高层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促进了对地方档案资料的把握和解读,从而有助于本文相关重要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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