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階易官”與宋神宗官制改革的推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古麗巍,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博士後

原文出处:
国学学刊

内容提要:

本文討論宋神宗推進官制改革之初所遇到的問題及解决方式,從而定位“以階易官”的作用。本文認爲元豐改制並非從“以階易官”開始,而是從整理中樞機構職能開始,與當時人事格局調整同步;與其說“以階易官”是爲了“正官名”,不如說是在調整中樞機構職能過程中,附著于尚書省職能變化而引發的舉措。如何“恢復”尚書省職能,是推進元豐改制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题,“以階易官”的實際政治意義就在于提供了解决此問題的途徑。在“以階易官”的過程中,官員的銜名呈現出北宋前期至元豐新制轉變的過渡樣態。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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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神宗在元豐五年(1082)全面推出新制,不過早在此之前,神宗已經開始進行一系列舉措,著手爲官制改革做準備,其中尤以“以階易官”最爲顯著,歷來被視爲元豐改制兩個步驟之一。關于“以階易官”的意義,史籍記載及現有研究,多認爲這是神宗因應了北宋以來爲官制“正名”的呼聲而進行改革。①日本學者宮崎聖明在《北宋前期官制改革論與集議官論争——元豐官制改革前史》一文中,研究北宋神宗朝以前的官制改革,正面回應了此問题,觀察太宗、真宗到仁宗這幾個不同時期,宋初統治者最初欲以唐朝正統繼承者身份要求“復活”尚書省,至真宗朝後期、仁宗朝,王朝確立了“正統性”,進而要求恢復《周禮》,參用漢、唐舊制爲目標,“正官名”背後政治理念的變化由此產生。②發人所未發。不過,正如龔延明先生所言,神宗朝以前的“正名”没有產生實際行動③,且不同時期均有相應的反對意見,宮崎氏未能充分注意到機構職能轉换對實際政治體制的影響,且把研究的時間下限定于仁宗朝,仍不足以充分揭示神宗朝通過“以階易官”來“正名”的真實含義。本文擬將“以階易官”置于元豐官制改革的整體序列當中,觀察元豐五年官制全面改革前的一些“起步工作”,進而從中發掘“以階易官”更爲實際的政治功用。

       一、元豐改制的開啓

       關于神宗著手改革官制的起始時間,《續資治通鑑長編》、《宋會要輯稿》等主要史料的記載相同,均稱:

       熙寧末,上欲正官名,始命館閣校《唐六典》。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遂下詔命官置局,以議制作。④

       把官制改革同“正官名”聯繫在一起,這是後人以此認爲“以階易官”,乃至官制改革是爲了因應宋初以來要求爲官制正名呼聲的主要史料依據。但如果聯繫當時的政治局勢,仔細推敲神宗在熙寧末校勘《唐六典》到賜臣下摹本的過程,會發現神宗校勘《唐六典》的意義不僅止于爲官制“正名”。

       神宗下令校勘《唐六典》一事的始末,在《玉海》中有更詳細的記載:

       熙寧十年九月,命劉摯等校《六典》。元豐元年正月成,上之。三年,禁中鏤板,以摹本賜近臣及館閣。⑤

       神宗著手校勘《唐六典》的確切時間在熙寧十年(1077)九月,從這段史料中可知元豐元年(1078)正月校勘工作就已經完成,但直到元豐三年六月纔把《唐六典》摹本賜與群臣,設置詳定官制所,協調諸頊改制事務⑥,中間相隔近三年。這段時間,正是王安石熙寧九年十月二次罷相後,中書人事格局轉换的階段;元豐元年到三年間相州獄案等案的發起和結絕,也在相近的時間段。⑦可知神宗下决心著手改革官制與熙寧末、元豐初在朝中進行人事調整幾近同步,只是在施行上,制度調整滯後于人事調整。

       導致整體制度結構調整滯後的因素,其一是因爲進行整體制度調整牽涉甚廣,從校勘《唐六典》到制訂具體實施方案需要更多的準備工作,神宗“將定官制,獨處閤中考求沿革,一年而成,人皆不知”⑧,此言雖有誇大神宗一人之能的嫌疑,卻也可見準備工作需費時日,無法與人事變動同步而行;其二,人事格局調整後,神宗對政事的領導力大爲加强,這樣的局面有利于神宗按照自己的意志推行新政。“上自考求故實,間下手詔,或親臨决,以定其論”⑨,反映的正是當時制度改革推行過程中,神宗獨斷理政的情况。當時的人事調整與制度更革爲一體之兩面,二者潜在的目標有相同之處,直接針對熙寧之政留下的局面而各有側重,二者共同作用,成爲開啓元豐改制的動力。

       不過北宋自太宗以降,要求爲官制“正名”的呼聲一直存在,這一訴求主要針對的是尚書省,呼籲“文昌會府”官舉其職。有研究指出,北宋前期的尚書省雖“廢爲閑所”,然而不斷要求裁減冗官的北宋士大夫卻不曾提出裁撤尚書省的主張,相反常提出撤銷三司、審官東西院等機構,要求恢復尚書省;在當時人的理念中,北宋前期的尚書省仍是國家機構主體的代表,實質上是閑而不廢的。⑩

       最早提出恢復尚書省的是太宗朝羅處約。端拱元年(988),直史館羅處約提出“三司之制非古”,乃是唐中葉以後,爲應對軍旅之需,“自尚書省分三司以董之”。(11)在羅處約看來,三司體系是一種臨時性的措置,其職能是從尚書省諸司中剥離出來的,是“從權救弊”之舉;當國家已經處于穩定發展時期,這些“臨時性”制度並不能構成具有一定規模且能傳之久速的國家制度體系。而更符合古典經義理想的尚書省系統並没有完全被廢除,“若欲復之,則制度盡在”,制度基本架構仍然存在。所謂“有名無實”,最初應是指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能够負責的職任被三司所取代,尚書省二十四司徒存其名。

       這種觀點頗有代表性,太宗朝秉持此觀點的還有王化基和王炳,均認爲三司的存在直接造成了尚書省職事“名雖存而其實亡矣”(12),主張廢除三司;真宗朝的宰相王旦也認爲“今之三司即(唐)尚書省”。(13)仁宗朝劉敞、胡宿等人同樣認爲“尚書省二十四司,既爲虛名,所以官冗員衆,若欲正官制,當罷三司”。(14)皆與羅處約的觀點大體相同,代表了當時的一種共識。

       以尚書省取代三司這種思路,逐漸有了新的發展變化。真宗朝楊億與仁宗朝吳育,議論的重點均放在尚書省“不舉職”上,卻不限于强調尚書省二十四司與三司職能的對應關係。楊億認爲當前制度中“公卿大夫表著咸設,臺省監寺曹局畢陳,然而徒有其名,不舉其職”的現象,尤以尚書省爲甚,國家不得不另立部門履行相應的職責,造成“國家慮命擬之未允,故置審官之司;憂議讞之或濫,故設審刑之署;恐命令之或失,故建封駁之局”(15)的局面。進而提出現行官制仿照《唐六典》“復原”尚書省,達成官制“名”、“實”相符的效果,不僅提出尚書省“舉職”,而且把“正名”的範圍從尚書省二十四司擴大到寺、監。吳育則進一步抬高尚書省地位,認爲尚書省本是國家行政樞機部份,卻以“天下之大有司廢爲閑居”,“當隨宜講舊漸復之”,逐步恢復其職能,發揮尚書省“總挈萬幾”的作用。(16)“恢復”尚書省職能,使官制“名”、“實”相符,把“舉職”與“正官名”直接關聯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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